浅析约翰罗尔斯的政治权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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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约翰·罗尔斯的政治权利理论
摘要:约翰·罗尔斯的权利学说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他社会正义的原则确立权利分配的原则。
社会正义原则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并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
而自由则是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他认为平等的权利是正义的前提,正义是权利的重要原则,权利优先于善。
罗尔斯所理解的平等是一种权利(即基本自由权利)的平等,是个人要求治理者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
关键词:政治权利;社会;正义
美国著名法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年出生马里兰州,1950年博士毕业后,先后任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哈佛大学。
有的评论家把罗尔斯与柏拉图、阿奎那和黑格尔这些思想泰斗相提并论。
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特色,莫过于他对于「公平」意义下的「正义」这项政治价值的强调。
此前的政治哲学,往往局部强调自由、平等、幸福、效率等某一项价值。
罗尔斯独排众议,认为一个社会是否公平,乃是最根本的问题所在。
正因为公平是社会生活的最高价值,所以剥夺个人自由、歧视他人、以多数为名迫害少数、或者坐视个人之间的命运差距,都违反了正义。
罗尔斯通过对社会正义的探究和追求,树立了全新的政治权利理论体系。
一、罗尔斯政治权利理论内涵
罗尔斯的权利学说主要体现在1958年发表“公平的正义”、1967年发表“分配的正义”和1971年出版《正义论》中。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每个人拥有的权利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 1 ]“我们可以这样表述,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权利的概念优先于善的概念”。
[ 2]罗尔斯所讲的正义主要是指社会正义,也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定不要把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适用于个人及其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的正义原则混为一谈。
这两类原则适用于不同主体,一定要分开论述”。
[ 3 ]
正义可以分为社会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罗尔斯首先论述了关于正义在社会中的作用。
他说,社会是人们或多或少自给自足的一个联合。
他们在相互关系中承认某些行为规则具有约束力,并基本上根据这些规则来行为。
这些规则详细规定了一种合作体系,目的在于促进参加这一体系的人的利益。
社会虽然是一个为实现相互利益而进行合作的事业,它又具有一种特征:既存在利益的一致方面,又存在利益的冲突方面。
之所以有利益的一致,这是因为社会合作可以使所有的人所过的生活,比每个人单靠自己的力量所过的生活更好。
之所以有利益的冲突,这是因为人们都希望自己能多分得一些通过合作所产生的利益。
因此,这就必须要有一批确定利益分配的原则,这些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也是权利分配的原则。
每个人都有这样一种正义的概念:他们都了解到需要有一批特定的原则,以便根据这些原则来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对社会来说是必要的和可能的。
这种原则是那些自由的和有理性的人,为了增进他们自已的利益,站在“原始的平等地位”(initial
Position of equality)上来规定他们联合的基本条款时可能接受的原则。
这种“原始的平等地位”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所讲的自然状态。
它只是指一种“纯粹假设的状况”,只是“为了得出某种正义概念”。
因而,可以这么说,“正义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后面选择出来的”。
[ 4 ]罗尔斯在论述人们在“原始地位”中或“无知之幕”后的选择时,特别运用了西方社会科学中流行的“策略理论”(game theory)关于“最大最小值”(maximin)的规则。
并认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社会基本结构,即把主要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体制,具体地说,就是前面讲到的社会正义原则所规定的两个方面: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怎样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
制度是指一种公共规则体系,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豁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可以容许的或被制止的,并规定了在违反情况下如何惩罚和辩护等等。
社会基本制度则指政治制度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如思想和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及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等等。
所有这些制度合在一起,作为一种体制来说,就是指社会基本制度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前途,他们能指望成为什么样的人以及怎样顺利地做到这一点。
有些社会制度偏袒某种出发点而贬低另一些出发点,这些是严重的不平等。
这种不平等不仅是普遍的,而且影响人们开创事业的机会。
但这种不平等在任何社会的基本结构中看来又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社会正义的原则首先应适用于这种不平等。
社会体制的正义与否的实质取决于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何分配以及不同社会部门中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罗尔斯认为,人们所选定的对制度的、也就是对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是:“第一,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拥有的充分恰当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5 ]这两个正义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要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则要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
其后,罗尔斯提出了“两个优先原则”:其一是自由的优先性。
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理由而被限制,因而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所享受的完整的自由体系;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是能为那些仅有较少自由的人所接受。
其二是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
也就是说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因而一种机会的平等,必须提高机会最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相应地减轻承受这种困难者的负担。
其后,罗尔斯提出了形式正义,即法治的学说。
正义始终意味着某种平等,因此,形式正义要求在执行法律和制度应平等地适用于属于它们所规定的各种各样的人。
所以形式正义是坚持原则或服从制度。
自由是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二、对罗尔斯的政治权利理论评析
罗尔斯的正义论代表迄今为止现代西方思想界有关正义的最系统的论述,特别是他着重分析社会制度的正义而不是像一般正义学说那样强调个人的正义。
正义并不等同于公平,但正义的要义正是公平,要从公平的角度来观察正义,以达到作为一个结构来集合正义的内容。
在论述正义的过程,不得不谈论政治权利的
问题,罗尔斯提出了后来变得十分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1)每个加入实践或被其影响的人,对与所有人的类似自由相容的最广泛自由有平等的权利;(2)不平等只有在可以合理地期望它们将有利于所有人并且职位向所有人开放的情况下才是非任意和非专横的。
罗尔斯认为这些原则体现了由下面三个观念──自由、平等、对为公共利益做出的贡献给予的奖赏(注意还不是博爱)──结合起来的正义,并认为平等的权利是正义的前提,正义是权利的重要原则,权利优先于善,善分为个人的善和社会的善。
罗尔斯所论证的正义是建立在以权利为核心的基础上,谈及的权利不仅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而且包括更为广泛的政治权利。
并“坚持义务依附于权利的观点”。
[ 6 ]摆脱了当时功利主义的支配性影响,从而走向契约论的公平思想。
在证明方法上,罗尔斯从不满于直觉主义开始,初则诉诸博奕论,后来日益转向契约论的理性设计方法以及“反省的平衡”的证明、稳定性的证明。
由此可以看出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些性质特征:从罗尔斯正义论的历史关联性来看,可以说它是一种试图替代功利主义的契约正义论;而从罗尔斯正义论的内容来看,它旨在确立制宪和立法之前的基本道德原则,可以说它是一种与法律正义相对而言的道德正义论,是一种与形式正义相对而言的实质正义理论。
站在普通政治经济学角度来讲,正义是一种观念,它本身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是否真正合乎正义,最终就看它是否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对正义的看法是对立的,抽象的、超阶级的正义是不存在的。
罗尔斯的正义却正是这种抽象的、超阶级的正义。
罗尔斯隐藏在契约论据之后的深层理论仍是一种权利理论,这种权利不可能是某种特殊的个人权利,不可能是指向特定个人目标的权利,而只能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这种抽象权利看起来像是一种对自由的纯粹权利,但实际上不然。
因为无一种对自由的抽象权利,虽然有对各种自由的具体权利。
在政治理论中,平等是比自由更抽象、更一般、更具体的概念,可以从平等演绎出自由,却不能从自由演绎出平等,当然,平等的概念是含糊的,罗尔斯所理解的平等是一种权利(即基本自由权利)的平等,是个人要求治理者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
参考文献
【1】[美]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4页
【2】John Rawls:A Theroy of Justic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ersity Press,1971,P396转引自吴玉章著:《论自由主义权利观》[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
【3】[美]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4─55页
【4】[美]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页
【5】[美]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02─303页
【6】吴玉章著:《论自由主义权利观》[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