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证书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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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证书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造价工程师执业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从业行为,保障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和准入管理。
第三条造价工程师证书是具备相应工程经济、工程管理、造价咨询等专业能力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证书的颁发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条考取造价工程师证书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工程类、法学类、经济类、管理类等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经考核合格,掌握相关造价工程、工程经济、项目管理等知识并具备相应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无不良工程咨询从业记录,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凡符合条件并报名参加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首先提交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七条造价工程师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主要考查考生对工程造价、工程经济、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掌握情况;面试主要考查考生对实际工程项目的分析解决能力。
第八条考试合格后,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无误,颁发造价工程师证书。
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进行继续教育并进行复审。
第九条持有造价工程师证书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自身专业声誉,不得有失职、渎职等行为。
第十条对违反规定的造价工程师,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销证书等处罚,并可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一条造价工程师证书制度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解释和调整。
第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
以上是对造价工程师证书制度暂行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和提高
造价工程师的专业水平,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
希望广大从业人员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发挥专业能力,为国家和社会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