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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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标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技能和素质,促进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包括研究和考核。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考试组成和内容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考试。
第五条理论考试包括交通法规知识测试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测试。
测试内容和测试方式由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服务机构根据本规范制定。
第六条实际考试包括路考和场地考两部分。
路考应当以考生一次性行驶路线的形式,考察考生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场地考应当以考生依靠车辆的控制技术,完成各项考试项目的形式,考察考生的具体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路线、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定,应当保证安全,考试机构应当对路线、场地定期检测检查以及协调与其相应的交通设施、交通情况,消除路面障碍。
第三章:考试流程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研究驾驶技能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生所持有效身份证件应当与报名时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一致。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按照预约和分时段实行。
考试机构应当提供预约和考试时间段的确定服务,并且应当采用信息化技术,简化考试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预约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按照考试机构要求服从监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当天完成,发生特
殊情况,部分考试项目未能完成,考试机构应当及时补考,一律在三天内安排,不得产生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本人参加,不得有替考行为。
考试机构应当建立严密的考试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考试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考生。
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种类、颁发、管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服务机构,依法履行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监管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各地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培
训机构和考试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及其人员,予以纠正和惩处,确保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的合法、规范和安全。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相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给予行政
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公正、公平、准确。
第十八条本规范实施过程中,建议加强研究和宣传,动员社
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共建
共享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良好局面。
第十九条本规范解释权属于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