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灿最近十年国内家庭社会学研究的理论与经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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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灿最近十年国内家庭社会学研究的理论与经验(下)
唐 灿最近十年国内家庭社会学研究的理论与经验
(下)
(五)婚姻与择偶
1. 择偶
许多研究表明,随着社会变迁,择偶标准的重要变化是,物质和经济利益得到了大大强化(徐安琪,2000a;田晓虹,2001;钱铭怡等,2003;李煜等,2004)。
徐安琪在对上海和哈尔滨两市的3000多份样本的调查中发现,被访者最重视的标准是,健康、老实可靠、性格相投和温柔体贴。
同时一些物质化条件:如教育、职业、收入、住房等社会经济条件和容貌、身材等外貌条件也备受青睐。
被众多国外研究所证明的,对经济取向最敏感的影响因素是性别,在研究中被得到再一次证明——女性在择偶中更关注未来配偶的经济实力(徐安琪,2000a)。
择偶标准物质化趋向的结论后来又被其他研究者不断补充修正。
一份对征婚广告的研究指出,
女性择偶标准的物质内容在近年来又有变化,对学历和职业的关注稍有下降,对财产和事业的要求有所上升;对身高要求有所下降,对修养和人品的要求呈上升趋势(钱铭怡等,2003)。
此后,又有研究指出,青年对物质的追求出现了“从对经济物质资源的直接衡量到对发展潜力考量的变化”(李煜等,2004)。
李煜等人对择偶理论中的交换理论和相似相容性原则等进行验证后得出的结论是,第一,传统的两性资源交换模式依然留存,
择偶主体所交换的性别资源趋向潜在、间接、相对或预期的特质并实现“互惠”;第二,上代的社会经济地位对子代择偶的影响力显著削减,
社会地位传承的相似性和同类婚的择偶偏好相应弱化;而健康、人品和性格依然是两性选择伴侣共同关注的最基本条件(李煜等,2004)。
尚会鹏通过对中原一个村落的考察,研究了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传统农村择偶标准的变化:由重家庭条件转为更重个
出的妇女初婚年龄较大,而且外出的流入地为外省或城市的妇女。
初婚年龄大于其他婚前外出过的妇女(郑真真,2002)。
王跃生在考察30-90年代冀南农村的婚姻行为后,描绘了社会组织形式和政策的变迁对婚龄变化的影响。
即土改前是女性早婚和男性早婚与晚婚并存的特征,婚龄主要由父母按当地风俗决定,男性的婚龄主要受家庭经济水平影响;土改后和集体经济制度下,受婚姻登记制度对法定婚龄原则的维护影响,初婚年龄上升;70年代后的一个时期,晚婚的政策年龄取代了法定年龄,晚婚率大幅上升;1982年后,随集体经济组织解体和监督和抑制违例婚姻行为的机制已
不存在,在这一地区婚龄再度下降(王跃生,2006a:60-75)。
婚姻圈又可区分为地理意义上和社会意义上两种不
同的范畴。
霍宏伟通过对中国北方一个村落地理上的通婚范围的研究发现,建国后农村社会婚姻圈的变化趋势是一条起始上下波动,后半部分不断下滑的曲线(霍宏伟,2002)。
霍的研究被其他学者证明(史清华,2001;王跃生,2006a;杨善华等,2000)。
史清华对浙江省三村的调查发现,短距离通婚现象一代超过一代越来越明显,现已在30岁以下人口中高达56.36%,比60岁及以上年龄组的22.58%高出30
多个百分点。
他的解释是,浙江省农村经济相对发达可能是造成婚姻圈缩小的重要原因(史清华,2001)。
杨善华的观点也支持了这种解释(杨善华等,2000:189)。
霍宏伟认为以下四方面因素限制了通婚范围:①
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农业的家庭经营使得姻缘和血缘关系变得愈发重要,姻缘成为连接家庭网络巩固家族势力的有效手段;②
由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独生子女政策使得养老问题日益严重,临近结亲增多;③
富村的女子不愿外嫁;
④自由恋爱和对人品重视的择偶标准也增加了邻近结亲的可能(霍宏伟,2002)。
王跃生的分析有所不同,他认为影响婚姻圈不断缩小的原因有四:一是宗族观念和宗族组织的削弱,以往被认为可能造成宗族关系和利益受损的村内婚行为不再受到限制,这使得选择姻亲时对家庭利益的重视超过对宗族利益的考虑;二是集体经济后村内家庭间的财富差距缩小,相对容易在村内找到匹配对象;三是由于宗族对家庭的扶助作用已经不大,家长在村内通过子女联姻建立亲缘关系以代替不断削弱的家族关系;四是在社会变革环境中,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受到
鼓励,为自由恋爱型的村内婚提供了可能(王跃生,2006a:128-132)。
“门当户对”式的婚姻圈又被研究婚姻的学者称之为“同类婚”(Homogamy)
原则。
即与自己类似的人结婚。
相似性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先赋因素,如种族、民族等;价值观,如宗教和信仰等;个人层面,如教育程度、社会经济地位和家庭背景等(李煜等,2004)。
王跃生这样概括土改前后(到改革开放前)通婚的社会范围,“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阶级内婚被以成分为表示的阶级内婚所取代”(王跃生,2002)。
张翼在他的研究里对在以经济和财产为基础的社会分层机制被公有化消解的
社会里的阶层内婚制作了非常有意思的考察和分析。
他认为,虽然一度消解了基于财产关系而产生的阶级差别,但基于职业和教育等级而新生的阶层地位等级,却继续影响着人们的婚姻选择。
他认为,“文革”前不分阶级界线的精英教育制度,使得社会结构与阶级阶层利益的获取情况“并没有因为新政权的影响而致使大规模阶层婚姻流动”。
改革开放后,伴随收入差距拉大与中国阶层的多元化,阶层内婚制将越来越显著(张翼。
2003)。
还有学者从家庭经济理论的视角指出,同质婚“原则上仍维持在最大程度地符合家庭经济的利
益”“它意味着两个家庭都得到了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资源”(罗梅君,2004:357、367)。
李银河曾提出过一个概念——“大概率价值观”。
她认为,与家庭婚姻有关的各类行为中,中国人大都分成大多数和极少数这两个群体,那些仅仅属于少数人的行为方式,如婚前性行为、婚外恋、离婚、独身、自愿不育以及同性恋等往往容易被多数人忽视。
“大概率价值观”就是在这种社会环境中盛行的一种颇具中国文化特色的价值取向(李银河,1995)。
而她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对“少数人群体”的关注和研究。
对于“少数人行为”与婚姻的关系,也有研究认为,由于婚前同居、婚外性行为、同性恋等等非婚性关系的出现和发展,致使婚姻对两性关系的约束力在下降,婚姻对成年人两性关系占有的垄断地位将被大大削弱(唐灿,2005a)。
3. 婚姻质量
徐安琪、叶文振曾将婚姻质量定义为,“夫妻的感情生活、物质生活、余暇生活、性生活及其双方的凝聚力在某一时期的综合状况”(徐安琪等,1999)。
他们关于婚姻质量的一系列
著述总体表明,平等、互信、和谐是中国婚姻中夫妻关系的主流。
夫妻关系满意度高于物质生活满意度,而且主观满意度高于客观指标。
他们还发现,女性对婚姻不满意的概率大于男性,且,夫妻在婚姻期望、角色扮演和需求满足等方面的差异主要不是两性生理差别的延伸而是由社会文化所期待所塑就的;此外,家务分工的公平感对婚姻关系的主观评价具有最强的相关性;城市夫妻较之农村夫妻更容易获得婚姻满足;收入较高者婚姻满足度相对较高,说明生活质量的提高有助于婚姻质量的提高(徐安琪,2000b),等等。
对夫妻冲突的研究表明,冲突的发生率在婚姻存续期间呈倒U字型曲线变化。
由于城乡家庭的差异,城市夫妻在初婚期的婚姻质量最高,随后下降,危机在婚后3—13年。
而农村的婚姻质量与结婚年数呈负相关,婚后30年以上是“低谷”期。
“双方同质性”对城乡夫妻冲突频率具有最强的解释力。
城市已婚男女更看重性别角色的平等、互信和尽责;而农村的婚姻冲突更易受压力事件或情景刺激影响。
婚前感情对城市夫妻冲突频率无大影响,但与农村却有正向作用。
城市夫妻和妻子资源明显优于丈夫的家庭更容易发生冲突,等等(徐安琪等,2002)。
卢淑华等人采用了一个非常专业和复杂的模型探讨婚姻质量的影响因素。
她们认为当前我国城居民夫妻亲密关系正逐步从责任形态转向协商形态,但家庭中还存在一种“形态刚性”,即妻子处于“双重紧张”中,而丈夫却决定着家庭的发展和重要安排。
她们指出,婚姻关系的缺陷是,缺乏弹性关系影响人们对婚姻生活的主观感受和评价,并造成彼此亲密关系的逐渐削减(卢淑华等,1999)。
对婚姻与高龄老人健康的研究发现,婚姻状况对女性高龄老人健康的保护作用强于男性高龄老人,较高的婚姻满意度有利于高龄老人减缓健康状况的下降和死亡风险(顾大南,2003)。
4. 离婚
一些研究表明,我国的离婚率的分布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在城乡和区域间分布不平衡。
我国建国后出现的离婚率变化,城市的增长一般高于乡村。
另据对离婚率影响因素的多元回归分析表明,城市化及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家庭规模小且总
负担系数较低的省份以及少数民族自治区的离婚率普遍较高;二是离婚率在不同文化和技术人群中分布不平衡。
从文化、技术和教育背景来看,离婚率呈U型分布,高技术及大学以上文化者和低技术及文盲、半文盲离婚率都相对较高,而中等文化水平人口的离婚率则比较低。
这些特点表明,城市化和文化改变会对离婚率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曾毅,1995;徐安琪,2002)。
一项旨在探求宏观因素是如何影响个体行为的研究认为,性格志趣差异、家事冲突、感情淡薄和性生活失调,这些微观决定因素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
这些因素的背后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择偶观、家庭观、性事观和离异观发生的重大变化:择偶观的变化使经济婚姻和“三快”婚姻(相识快、结婚快和离婚快)增多;家庭观的变化使婚姻生活中的志趣矛盾、家事冲突和感情转移更加激烈;性事观的变化使现代婚姻的生理基础面临新挑战;
离异观的变化则使保障离婚自由成为当代中国婚姻文化的
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都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妇寻求离婚的解决办法创造了宽松的社会环境(叶文振等,1998)。
(六)
养老问题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和社会结构的变迁,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严峻挑战,养老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有国外学者指出,家庭能在何种程度上提供养老保障取决于5个因素:文化(或立法传统),家庭成员在人口学意义上的可获得性(demographic
availability),地理学意义上的可获得性(geographic availability),家庭成员的经济能力和提供养老的意愿。
这5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都会最终导致养老体系的变化(Peter MC Donald,转引自杜鹃等,2002)。
国内理论界普遍认同类似观点,更多的学者还补充认为,家庭结构的缩小和生育率降低也是影响家庭提供养老保障的重要因素(张友琴,2001;曾毅等,2004;王树新,2004)。
杜鹃等研究者具体指出了城乡迁移可能在三个层面
对家庭养老带来影响,在社区层面上,它的影响表现为导致人口结构、社区养老政策、文化和经济条件的转变等等;在家庭层面上,它影响了家庭结构、老人的居住安排、家庭供养者的可获得性、养老意愿和经济供养能力等;在个人层面,则影响了老年人的个人收入和独立观念(杜鹃等,2002)。
如果将结构便利、文化支持等都视为资源的话,那么资源理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家庭养老模式的变化做出
解释。
事实上,国内的研究者也大都采用了资源理论的分析和解释框架。
研究者们一般认为,目前家庭养老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照料资源不足”,老年人建立在婚姻和血缘基础上的亲情支持网正面临“规模下降和功能弱化”的危机(张友琴,2001)。
老年人在经济、日常照顾和精神支持方面都面临家庭支持资源减少的问题,这影响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张友琴,2001、2002;贾云竹,2002;张文娟等,2004、2005;王树新,2004;杜鹏等,2004)。
一份对黑、鄂、甘、川四省农村老年人经济收入的研究提供了一个令人震动的发现:目前农村养老的问题仍主要依靠更多子女,尽管子女人力资本的提高会弥补数量少的缺陷,但在经济水平较低的农村,孩子的质量还不能够替代数量在养老方面的效用(王金营等,2004)。
看来在平衡和周全“国计”与“民生”方面,经济落后地区还有比养老更宏大的问题亟待解决。
更严重的问题是,在家庭照料功能日趋弱化的情况下,没有替代性的社会支持系统出现。
在当前老年人的支持体系中,社会支持严重不足,缺乏适合老年人日常照料所需的社会资源供给。
“社区服务即使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也没有占据什么份额”。
(贾云竹,2002)。
而农村老年人除了在经济支持方面较城市更多依赖社会救济外(在没有养老金的前提下),无论在生活支持还是精神支持方面都比城市更缺少家庭之外的资源(张友琴,2001)。
学者们认为,养老问题表面上看是支持资源不足的问题,更深层的原因是社会和家庭结构及文化的改变。
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是制度原因。
认为因父权制弱化导致的家庭养老制度变化,集中体现在从家族主义到家庭民主,从宗法制度保障到主要依靠舆论约束,从无条件、非功利行为到条件性、功利性行为的转变(高和荣,2003;王树新,2004)。
对父辈赡养的制度强制力和约束力都因此而大为减弱;第二是文化原因。
“孝”文化受到冲击,“礼治”秩序趋于消解,家庭养老制度正在失去强有力的文化支持。
有学者认为,家庭养老正从文化为主的模式转变为行为为主的模式,愈益成为一种“非强迫性、非规范、以家庭个体能力自愿选择的行为模式”(姚远,1998;穆光宗,1999;郭于华,
2001);第三是经济原因。
由于集体经济割断了财富积累的链条,长辈缺乏可用来与子女交换赡养的物质基础(郭于华,2001;阎云翔,1998),第四是地理原因。
迁移使老人“可获得”的日常照料和慰籍资源不足。
但也有学者认为迁移带来的效应是双重的,它同时也改善了老年人的经济收入(杜鹃,等,2002;杜鹏等,2004)。
也有研究者采用不平等视角对养老问题进行解释。
国外的一些学者把老年问题也列为工业化导致的社会不平等、贫困化和社会排斥的一种。
认为被社会孤立的老年人构成社会新贫困人口其中的一员(钱志鸿等,2004)。
日本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家布施铁治曾指出,核心家庭与老年人抚养的矛盾,在于资本主义竞争体制所决定的老年人生活基础的弱化与
社会平均生活整体水平提高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中(转引自,宋金文,2001)。
国内有学者在进行年龄的社会分层研究后发现,目前我国在代际地位差异方面,乡村表现出明朗化,而城市反映出不明显性。
乡村青年一代在地位要素方面对年长一代明显超越,代际利益差异的程度反映了社会贫富差距程度(周怡,1997)。
还有学者也指出了年龄间社会经济地位的结构性差异,认为,在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公正对待老年人的问题凸现。
同中青年相比,中国老年人当下的生活处
境应当说是比较窘迫的,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还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吴忠民,2003)。
养老制度与其他制度,如住房、医疗还有所不同,它涉及到对老年人多种需求的满足,以及代际间最本质的关系——亲情。
所以对其未来模式的设计不能仅仅基于工具性目的,许多研究者都注意到了这方面的问题。
例如有研究者指出,家庭支持在老年人社会支持网络中的重要性,“既体现在它在所有社会支持中所占的比重上,也体现在老年人的个人选择中”。
情感和信任是这种“网络的内在机制”,深深嵌入在家庭支持网络中。
家庭有其他集团无法取代的功能,如连接感情的功能(张友琴,2001)。
另有一种观点区分了“孝”与“养”的文化内涵:物质或经济上的供养行为既可能是通过自我内在的道德约束来维系的,也可能仅仅是通过法律的外部性来约束维系的。
前者为“有孝之养”,是以融融亲情为依托的,后者则是“无孝之养”。
这种见解的现实性在于作者提出,“在农村物质供养水平不高的条件下,良好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经济供养的不足”(穆光宗,1999)。
还有观点提醒说,社会养老制度是在西方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不能简单照搬在异质文化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制度(李光勇,2003)。
有研究者关于日本对养老制度的理论纷争的介绍
对中国不无裨益。
主张发展社会养老保障的日本学者认为日本与欧美不同,有独自家庭养老的传统和家庭意识,他们主张,为避免福利国家经历的社会福利费用过度膨胀导致的财政危机和竞争力下降,应强化家庭和邻里相助的社会福利功能,提倡“日本式福利模式”。
反对的意见认为,在村落构成的旧式生活保障组织和长男继承制,以及依附其下的抚养习惯已基本崩溃,以个人自主和自由意志形成的现代家庭已得到广泛承认的情况下,期望家庭能跟过去一样发挥福利功能已经是不可能的了。
他们认为,为避免财政支出而提倡家庭养老是想“搞不花钱的福利”(宋金文,2001)。
同日本一样,许多中国学者都在理论和政策思路上探索既能积极适应社会变迁,又能尽赡老之责的“两全之策”。
一种思路强调了在居家养老的基础上发展公共机构,如“以家庭照顾为主,社会提供支援服务”的模式(熊跃根,1998);还有“居家式社区养老”模式,认为老人住在家中,由社区提供服务,既满足亲情交流和日常照顾,又满足了一些家人不能提供的照料支持和社会文化生活(周伟文,2001)。
还有一种思路强调的是发展老年人的个人独立性。
如,发展更多的“异质性交往”,因为有研究表明,老年人更多的“异质性交往”有助于
他们获得更多社会资源,从而取得理想的工具性行为的成功率也越高(张友琴,2001);还有“自我积累”的建议,认为在家庭小型化的境况下,父母可以将子女抚养成本减少的部分转移为自我养老积累,以增强自我养老的能力,等等。
其余还有许多建议和思路,限于篇幅和内容,这里只介绍两种类型的思路。
(七)生育
关于生育行为的研究,研究者们对近年来以下生育模式的改变状况基本持比较相同的看法:1.
生育数量下降;2.
生育间隔加大。
有研究说,农村教育普及带给生育行为的直接影响有,初婚初育年龄提高,生育间隔加大,以及生育数量下降。
虽然农民现还没有接受只生一孩,但已接受“有限生育”的观念,“双子模式”是农民生育选择的主体(史清华等,2004);3.
在生育的性别偏好方面,呈现出城乡较大差异,城市已出现
弱性别化甚至更偏好女孩的趋向,而农村仍保持对男孩较高的生育期望(史清华,2001;李嘉岩,2003;陆益龙,2001;靳小怡等,2004)。
除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外,被认为影响生育观念和行为的主要因素还有:第一,教育。
认为受教育程度与性别偏好有一定负相关(史清华等,2004;靳小怡等,2004);第二,城市化。
有研究证明了国内外一些学者有关迁移流动有利于降低生育率的结论,发现外出对妇女的理想子女数的减少具有显著作用。
作者认为,这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影响外出妇女的生活方式和其他观念而间接产生影响的(尤丹珍等,2002);第三,家庭体系和婚姻形式。
靳小怡等人强调了父系家庭体系及其重要内容和象征的“嫁娶婚”的婚姻形式对男孩偏好的显著影响,证明了“招赘婚”能显著弱化这种偏好;第四,文化和心理。
陆益龙通过对皖东一个村落的考察发现,农民生儿子的动机并不是为了获得更多功利或效用,否则无法解释“父母付出越多养老功能越小”的农村社会实际。
他认为,所谓追求生男,并不是一般意义上对男孩的偏好,而是在村落中“家家都有男孩”的压力下,在强烈趋同心理动机的驱使下的不断尝试行为。
进而他又解释说,“农民生男兴趣反映的不完全是为物质上的收益,而是乡土文化情境所赋予的价值和心理体验。
包括人人都追求生男的共同价值”
(陆益龙,2001)。
将经济学理论和方法运用于解释生育行为的不乏其人,贝克尔就是一例。
汤玉刚从经济理性的角度出发,利用数学模型分析了生育决策的市场决定过程,给我们提供了许多新鲜的经验。
例如他用数学模型解释了城乡生育率的差异:农村抚养孩子的各项投入和机会成本相对较小,所以价格低于城市孩子;还有数量和质量的替代关系:孩子的数量越大质量越小,可以解释部分贫困地区为了取得较多的劳动力而不得不降低孩子的教育水平;再有,人们对生育习俗的遵从行为和生育率被锁定的关系,等等(汤玉刚,2002)。
王跃生坚持生产资料对人口增长和生育行为有重
要影响的观点。
他的看法是,“农民所追求的是理想子女数量,而非多子多福”。
所谓理想子女数量是指能成活至成年的子女数量,不是出生子女数量。
以生活资料的生产能力为线索,他给出了生育模式的历史变化轨迹:土改前受限于生存条件的高出生率、高死亡率和人口的低增长率;集体经济时代因家庭养育成本外移至集体组织而形成的高出生率、高存活率和人口高增长;承包制实行后因抚养成本回归家庭,高抚养成本、低回报率和计划生育政策共同导致的结果是出生率再度降低(王跃生,2006a:178-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