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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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为促进与大县内生猪调出的发展,提高农民在养殖业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申报条件
(一)奖励资金管理的主体为大县内经营生猪调出的企业或者单位(以下简称申报主体)。

(二)申报主体在大县内经营生猪调出,符合大县养殖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或者单位,并取得登记档案。

(三)申报主体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开发并完善技术设备,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生猪调出企业在经营年度完成了调出指标,且调出的生猪的品质达到大县有关标准要求。

二、奖励资金的来源
(一)大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奖励资金。

(二)大县内企业及单位捐赠的资金。

(三)其他可以用于奖励计划的资金。

三、申报奖励资金材料
(一)申报主体的登记档案;
(二)完成调出指标并获得调出生猪品质达标认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为实施本办法而准备的其他证明性文件。

四、申报奖励资金的申请方式
(一)申报主体须向广大县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主体应当将提出的申请材料和资金报告等文件统一以交材料方式递交到大县农业局。

(三)大县农业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将组织专家评审,对合格的申报主体给予奖励。

五、奖励资金的分配
(一)奖励资金的数额,根据申报主体的调出指标及调出品质进行分配。

(二)优秀申报主体将按照不同的调出指标和调出品质获得更高的奖励。

六、奖励资金的审核责任
(一)大县农业局负责审核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

(二)大县农业局负责对申报主体调出指标及调出品质进行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分配数额。

(三)大县农业局负责审核通过后,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申报主体指定的账号。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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