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6.08
•【字号】郑政文[2004]123号
•【施行日期】2004.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郑政文〔2004〕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八日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今年我市预计有3万名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面临就业,数量持续增加,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为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促进我市毕业生充分就业,积极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现就我市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
见:
一、指导思想
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50号)为依据,坚持政府调控、市场配置的就业方针,围绕郑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要求,进一步完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大力引进高层次学历、紧缺专业及各类实用毕业生,优化人才素质和人才结构,积极有效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为毕业生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
(一)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
1.毕业生全部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就业,2004年已在我市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择业期延长为3年。
定向、委培毕业生就业按原签订合同就业。
2.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联系到接收单位的中专毕业生可在我市就业。
3.博士研究生在我市择业可不受单位性质、编制及年度增人计划的限制。
事业单位可超编接收硕士毕业研究生。
4.财政全额供给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接收本科以下层次毕业生,要在编制限额之内严格按照年度增人计划进行;充分满足国营、私营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
5.未找到接收单位的双学士和硕士毕业生可自来郑办理就业手续起一年内享受低保政策。
(二)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的规范管理。
凡到我市就业的毕业生,非师范生由市人事局负责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师范生由市教育局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对于未经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的毕业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接收。
毕业前联系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河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并领取《就业介绍信》,“备注栏”注明就业单位,档案和户口关系随转。
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持《就业报到证》及相关手续到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由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核发《就业介绍信》,并注明择业期限,将其介绍到市人才交流中心,档案和户口关系随转。
在择业期内找到接收单位前,人才交流中心免费提供代理服务。
对于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我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由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按其生源所在地将《就业介绍信》连同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回当地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上述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联系到就业单位的,按职责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档案和户口关系随转。
(三)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
毕业生回生源地半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相关证明到生源地所在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在择业期内联系到就业单位的,到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统一管理。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安排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也可组织其到用人单位见习,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报酬。
(四)切实关心就业困难的毕业生。
已在我市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中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可持相关证明,由民政部门参照我市城镇低保政策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享受临时求助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仍有家庭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
对在校期间荣获省级“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其家庭当年经市工会组织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或民政
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我市生源毕业生,市里将按照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给予重点推荐。
各用人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接收安置特困家庭的毕业生,为其安排合适的岗位和工作。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本地区生源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五)坚决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禁止向毕业生乱收费,切实减轻毕业生负担,取消针对大中专毕业生收取的一切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
对于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与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非公有制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疏通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的力度。
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也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所属事业单位缺编情况,统一组织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开考试,择优进行考核、聘用。
切实做好乡镇干部队伍及不合格教师的清理整顿工作,分流超编人员,为吸纳毕业生创造条件。
(二)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贫困地区工作。
对于在基层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做出突出成绩的毕业生,当地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
大学毕业生到乡(镇)、行政村、社区工作的,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其中对到县以下(不含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满一年后,表现较好,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在贫困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工作满3年的,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三)做好选拔应届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
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2004年选调普通高等院校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工作的通知》(豫组通〔2004〕10号)精神,认真选拔应届优秀毕业生到乡镇工作。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做好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管理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人〔2002〕77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前几年已选拔毕业生的后期管理、培养和录用工作,把锻炼期满、考察合格的人员,及时录用到机关工作,重点充实到乡镇机关,其中表现优秀的可选拔进乡镇领导班子。
(四)多渠道充实教师队伍建设。
师范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编制限额和年度增人计划内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重点充实到县以下中小学任教。
积极创造条件,对新进教师逐步推行公开招聘。
鼓励支持师范专科毕业生到农村尤其是偏远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任教;确保一定数量的师范本科毕业生特别是紧缺专业毕业生到县、乡高中任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定岗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的岗位要通过考试、考核等办法,吸收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从事教育工作。
(五)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高校毕业生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发放的《就业介绍信》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失业登记证明申办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收费、管理类收费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全力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开辟非公有制企业接收、使用毕业生通道,及时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办理接收、报到等手续。
对于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按《郑州市人事代理管理办法》(郑
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毕业生,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有计划、有组织地输送专科以下毕业生到外地就业。
凡是已在我市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在西部地区联系到新的接收单位,可按照来去自由的政策,将户口和档案落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提供代理服务,也可转到就业单位所在地,择业期延长一年,并建立《毕业生到西部就业联系卡》。
在择业期内,如在我市联系到新的接收单位,可凭《联系卡》随时办理改派手续。
对在贫困地区工作或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在西部省区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或2年以上的毕业生,报考研究生、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或录用。
与东南沿海毕业生需求量较大的地市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或人才市场建立联系,采取集中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所在地政府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方式,把我市部分专科以下毕业生输出到外地就业。
四、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市场体系,加强为毕业生就业服务的功能
(一)培育信息公开、公平竞争的就业机制。
建立需求信息申报公示制度,各县(市)、区,市属各企事业单位要在12月31日前向市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登记年度毕业生需求信息并进行备案,市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进行核准后向全社会予以公布,对于虚报、瞒报和不具备接收条件的单位将向社会予以公示。
取消不利于毕业生就业的内部性考试,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毕业生择优就业机制。
整顿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按照市场的需求,完善规章制度,逐步将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纳
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继续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
(二)开通就业信息网站,拓宽就业市场主渠道。
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加大投入,创造条件,配备人员和设备,年内建立完善郑州市大中专毕业生供求信息网站,建设需求信息资源库,构建毕业生需求信息平台,按照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原则,认真做好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积极为用人单位、学校和毕业生三方提供公开、真实、客观的需求信息。
加快毕业生网上市场的培育和发展,畅通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双选沟通渠道,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的自动化、网络化。
(三)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
各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6月底和9月底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收集整理后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加大宣传指导力度,健全就业服务功能。
通过毕业生就业指南、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向毕业生广泛宣传就业政策,分析就业形势,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价值观,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服务功能,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和单位选才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
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毕业生的特点,组织开展专业性、行业性的供需见面会和网上洽谈会,努力提高双向选择成功率。
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择业信息登记、素质测评、就业推荐以及人事档案管理、代办保险等一条龙服务。
五、加强领导,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高校毕业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动力和宝贵资源。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关系社会政治的
稳定。
要真正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我市人才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纳入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督导工作的落实,着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全力支持、社会共同努力的工作格局。
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层层落实责任,实行齐抓共管。
市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制定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努力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