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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丽水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丽水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丽水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步解读根据《丽水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办〔2013〕166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丽委办发〔2019〕54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对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现对《丽水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如下:1.为什么要制定本通知答:原《丽水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丽财行〔2006〕219号),出台于2006年11月,随着新预算法的出台及人才工作的不断推进,已不适用目前的专项资金的管理。

《2018年度丽水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报告》也提出要求财政部门督促人才管理部门及时修订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依据《丽水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办〔2013〕166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丽委办发〔2019〕54号)等文件精神,对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2.制定的原则是什么答:根据人才工作发展和预算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支持范围、预算编制原则、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内容;同时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两分离;切实提高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人才工作发展。

3.制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相比丽财行〔2006〕219号,本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订及完善:(一)增设职责分工条款第四条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

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根据年度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全市人才工作要点,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体安排方案。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市委人才办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

贯彻落实《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发言稿以及建议

贯彻落实《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发言稿以及建议

贯彻落实《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发言稿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的25条具体举措,引导金融机构树立“一视同仁”理念,持续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贡献50%以上税收、60%以上GDP、80%以上城镇就业的民营经济,是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离不开资金支持,然而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往往面临着缺乏抵押担保、融资配套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融资难题亟待破解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度,民营经济方能行稳致远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多次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在金融领域,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持续实施,民营经济多元化融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超10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A股上市,9月末私人控股企业贷款余额达41.3万亿元,企业融资成本降至历史低位此次25条具体举措的推出更是给民营经济发展注入动力支持民营经济的25条具体举措是覆盖金融各领域、多维度的“红利包”从畅通信贷、债券、股权多元融资渠道,为民营经济提供全方位融资支持;到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再到强化正向激励、优化配套政策……通知指导金融机构大力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捷度,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营造更好的金融环境支持民营经济的25条具体举措是具有充分实践意义的“指导书”通知明确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目标和重点,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同时还提出合理提高民营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具体且务实的要求给利好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更大的实际操作空间,确保中央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政策落地落实民营经济已深度融入中国经济大海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与民营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让更多金融活水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当前,高质量发展对民营经济发展提出更高要求民营企业要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刻认识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发掘增长新动力,坚守主业、做强实业,走好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把增加就业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目前这些措施正在落地见效民间投资始终是有效投资的重点之一,要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还需从以下方面着力: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纠错机制建设;推动民企和国企有更加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稳定预期;促进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把心力、体力、物力、财力心无旁骛地用在敢闯、敢投、敢担风险、敢于更多创新并谋求高质量发展上关于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发展的建议近几年来,我市民营企业有了长足发展,民营企业的税收在市级财政收入中的地位越发重要,总的来看我市的民营企业呈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但是,仍存在一些制约其发展壮大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为:1、发展环境不够宽松,政府服务有待加强一些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执法部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仍然存在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上,还难以和国有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在税收、土地征用、信息获得等方面仍存在不公2、民营企业的管理模式较为落后多数民营企业仍沿用家族式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已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桎梏3、融资渠道不畅资金匮乏一直是困扰和束缚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瓶颈”问题多数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主要是依赖民间借贷资金发展,只有少数民营企业能够从大银行贷到款鉴于以上问题,我建议:1、全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质量一是对待民营企业,可以借鉴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把用地、信贷,减负等方面政策落实到民营企业上来二是严禁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现象三是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对民营企业少干预,多服务,少限制,多支持2、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机制创新一是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府要成立专门班子,采取分类指导,正确引导、逐步推进的方法,大力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是要建立现代新型的管理模式要通过组织培训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家的思想文化素质,转变他们的经营管理观念,更新思想,摆脱狭隘的小生产意识的影响3、拓宽融资渠道,缓解瓶颈制约政府要制定一系列鼓励民营企业借贷行为和投资于民营企业的政策措施要做好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牵线搭桥工作,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作用,要鼓励民间资本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丽政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实施开放合作,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动我市开放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一、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企业参加国(境)外展览会,重点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市场,亚洲地区每个展位定额补助3万元,其他地区(含西亚)每个展位定额补助4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30万元。

企业参加国内国际性展览会(不含广交会),每个展位定额补助0.8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8万元。

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境外考察,其国别间往返机票(仅限经济舱)给予全额补助,每家企业每次限2人。

参展、境外考察如需申请经费补助,事前需向属地商务部门、贸促机构报送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

(二)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

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对境外商标注册获证企业,按注册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商标每个国别补助不超过2万元;国际组织注册的,每个补助额不超过3万元。

对获得境外专利的企业,按境外专利申请费给予50%的补助,每项专利补助不超过8万元。

对企业获得各类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国际认证,每项认证给予补助5000元人民币。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企业创新贸易方式,扩大对外贸易,对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予以鼓励。

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对销售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且有增量的企业予以鼓励。

支持扩大丽水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对以区域品牌销售、企业自主品牌销售予以鼓励。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2•【字号】丽政办发〔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2日丽水市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等精神,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不断深化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发展力度,优化区域信用环境,决定建立丽水市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建立丽水市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是贯彻中央改革精神、深化我市农村金融改革的必然要求。

作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最核心的内容,构建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信用信息整合共享、信用评价和融资供需对接,能有效解决农民和小微企业担保不足造成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和效率。

通过全面共享失信信息,跟进金融惩戒措施,有利于在部门、行业和社会组织之间形成监管合力,对失信者形成强大威慑,进一步优化信用环境,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二、工作目标采用“政府支持、人行主导、多方参与、共同受益”的方式,以金融征信为重点,经济领域征信为基础,辐射社会诚信建设。

利用1—2年时间,整合金融、工商登记、户籍、纳税、法院审判与执行、不动产、动产、公积金、用电、用水、质量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社保、环保等信用信息,采用“1+N”的主体框架,即建立一个涵盖全市居民、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家乐及其他中小微企业)两大信息主体各类信用信息的大征信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发基础信息管理、信用评价与培育、综合查询、风险预警、精准扶贫、融资对接、数据分析等N个应用,促进政务信用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全面融合共享,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各类信息主体提供高效信用信息服务。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制造业信贷投放十条意见(试行)-丽政办发〔2018〕113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制造业信贷投放十条意见(试行)-丽政办发〔2018〕113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制造业信贷投放十条意见(试行)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制造业信贷投放十条意见(试行)丽政办发〔2018〕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这把金钥匙,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聚力我市生态工业,服务好生态工业发展“31576”五年行动计划,加大制造业信贷投放力度,力争到2020年末我市制造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2018年10月占比提高2个百分点,制造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5%以上,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促进制造业信贷投放十条意见(试行):一、制造业贷款综合评价指标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相挂钩对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制造业贷款指标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指标纳入公款竞争性存放指标体系,占比不低于5%。

制造业贷款综合评价指标按以下各项得分折算。

1.制造业贷款同比增速指标(20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制造业贷款同比增速每增长百分之一得1分(中间采取插入法,保留两位小数),最高得20分,零增长及负增长不得分。

2.制造业贷款新增贡献度(50分):按照新增制造业贷款额占所有正增长机构的新增制造业贷款额的比例得分。

3.制造业年末贷款余额占比结构(30分):按照年末制造业贷款余额占全市制造业贷款余额的比例得分。

4.落实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计划专项信贷支持机制,对列入重点培育企业、重点帮扶企业名单的制造业企业擅自实行抽压贷、不事先沟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所在地政府明确要求银行配合而不配合的每发现一例扣10分。

二、制造业不良化解与风险补偿金相挂钩对当年制造业贷款增速排在前两名的和增长额排在前三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银行当年核销及转让的制造业不良贷款的1%实行风险补偿,每家最高补偿不超过100万元,每年风险补偿金总额度为500万元,补偿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三年,所需资金列入金融业专项资金管理(丽财企〔2017〕22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人行关于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人行关于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人行关于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丽政办发[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人行关于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工商局、市人行制定的《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市工商局、市人行)第一条为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实施商标强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条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经工商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本市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商标专用权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

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用权质押贷款:(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借款人以商标专用权出质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2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2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22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3日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办法为接轨市本级国资营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公司)市场化转型,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健康发展,结合操作实践,制定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办法。

一、计划编制(一)市发改委每年9月份发文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申报。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营运公司及相关单位根据行业规划或发展需要,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报市发改委综合汇总。

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充分对接,统筹编制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

(三)计划成稿后,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再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总投资亿元以上项目需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确定后由市政府委托市发改委下达计划。

(四)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计划,特殊情况若确需调整,需按计划编制程序重新研究确定。

二、任务落实(一)建设模式。

1.修缮改造等小型项目,一般由政府直接出资,按行业分工由相关专业单位承建或委托相应营运公司代建,公司按相关标准收取代建费。

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项目维护,除有特殊约定外,仍按现有体制由市建设局下属的市政处、园林局负责维护。

2.非经营性项目或准经营性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协议委托相应营运公司投资建设,政府一般以BOO(建设—拥有—经营)或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购买服务。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丽政办发〔2020〕65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一体化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1日丽水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一体化建设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2019〕6号)“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一体化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4+1”小微金融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浙银保监发〔2020〕15号)“推动各地市重点建设1家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统筹管理市县分支机构”、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2020年工作要点》(浙融担办〔2020〕4号)“提高担保体系协同水平,推动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采取股权投资、托管和业务合作等方式整合县(市、区)担保公司,推动市级担保一体化”以及丽水市委四届八次全会提出的“探索政府财政项目资金跨区域跨部门统筹使用”等要求,结合丽水目前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开展现状,特制定以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一体化建设方案。

一、总体思路为解决丽水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同性不足、服务覆盖面不全、抗风险能力不足等问题,探索建设1家业务范围覆盖全市,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即以丽水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为主体,有关县(市、区)政府参股市担保公司,以服务全市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型主体为服务对象,以政策性定位、市场化运作、可持续发展为前提,统筹开展市、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2•【字号】丽政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8〕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金融要素保障,现就加快我市金融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一)充分认识金融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具有保障资金需求、优化资源配置、调节经济运行等功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第一推动力,特别是我市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的支撑和推动作用则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当前,我市正处在“补课和赶趟”的特殊发展阶段,这对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对我市实施“两创”总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新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进一步提升金融业发展的战略地位。

要把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作为我市实施“两创”总战略和“三市并举”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

通过深化改革、推进创新、优化环境,促进金融业逐步实现从注重规模和总量的扩张向注重服务功能提升和结构优化转变,从单纯资金要素保障功能向综合的金融服务产业转变,使金融业真正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产业。

(三)加强对金融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和服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推进金融改革与发展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突出金融工作重点。

要认真落实政府在金融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府部门与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切实帮助解决金融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推进我市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6〕 9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6〕 9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6〕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一转四创”建设“互联网+”世界科技创新高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24号),着力优化创新驱动发展环境,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

对市本级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按国家级300万元、省级100万元给予奖励;对市本级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金额,给予同比例配套支持;对市本级2016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20万元奖励;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引进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的,采取“一院一策”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二、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

研究制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制度,对经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其新增孵化面积(众创空间按其装修和设备投资)、运行和服务投入、运营绩效等给予运营机构补贴和奖励,每家孵化器、众创空间累计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20万元。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就业优先,拓展新兴业态就业渠道(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协同。

围绕“培育新引擎,建设大花园”,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调控的下限,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

注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相协调,支持吸纳就业容量大的产业发展,积极培育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生态能源及生物医药三大千亿级产业,现代装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空调配件等特色产业集群,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带动就业结构的优化,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水平,推进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旅委、市金融办、市国税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等负责)(二)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0〕35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0〕35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积极稳定就业岗位(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2020年12月31日前,对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24个月的统筹区可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其他市级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市场主体提供余缺调剂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省内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三)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

2020年和2021年,国有企业要拿出不少于50%的新增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

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丽政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7〕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和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目的,以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以加大政策导向和政策扶持力度为抓手,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分级审核、属地管理、联动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模式多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费率较低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为精准服务企业、振兴实体经济提供有力支撑,为加快推进丽水“绿色发展、科学赶超、生态惠民”,确保与全省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好绿色发展探路者和模范生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行业发展(一)坚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导向。

坚持政策性、普遍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位,以扶优扶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缺乏抵押物、自身成长性良好、符合信贷支持条件的重点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担保增信。

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

(二)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丽政发〔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一)放宽市场准入。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推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网上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简化办照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照一码”。

(二)实行减税降费。

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

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按规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

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

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其中市本级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丽政发〔2019〕1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丽政发〔2019〕1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丽政发〔201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支持企业健康发展(一)落实上级各项政策。

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和浙政发〔2018〕50号文件精神,确保加强困难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政策落实到位。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参与)(三)鼓励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服务。

市内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高校、中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劳务协作基地等市场主体提供就业相关服务,事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备后,一次性为市本级一家企业引进15名以上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5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9〕1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9〕1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推进老字号传承创新,促进餐饮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商贸流通发展(一)支持商贸设施项目建设。

商贸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新建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商业特色街区、高端时尚街区、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和新引进的高端物流、冷链配送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的大型商贸设施项目,且新建项目实际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或扩建、改建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房产购置),按工程实际支付额给予5%的资助,最高限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

(二)推进社区商业和邻里中心建设。

按照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的要求,推进邻里中心建设。

对符合《浙江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邻里中心(街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8﹞1号)文件相关要求的示范项目,根据实际投入资金(不含土地、房屋购置),给予35%资金补助(上限300万元),每年给予房屋租赁费用45%的补贴。

运营邻里中心的企业优先申报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

(三)推进乡村商贸振兴工程、商业特色街区和商贸特色镇建设。

推动连锁经营向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延伸,对到城市社区、新区(开发区)和农村发展放心食品、绿色农产品、特色餐饮、家政服务、旅游商品、再生资源、老字号产品等行业连锁经营网点的企业,连锁直营门店(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总数在10个以上的,给予每个门店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市级商业特色街称号的,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级商业特色街称号的,奖励4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商业特色街称号的,奖励90万元;对当年评选为市级商贸特色镇、商贸示范村的,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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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关于加强金融支持创业创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13
【实施日期】2008.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关于加强金融支持创业创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意
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行《关于加强金融支持创业创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关于加强金融支持创业创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
(市人行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两创”总战略,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加强金融对“两创”的支持力度,促进全民创业和充分就业,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金融支持创业创新的重要意义
实施“两创”战略,是在新时期把发展经济、创造就业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机结合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建设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丽水经济发展现状和特点的现实选择,对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实施“两创”战略的重要支撑,支持“两创”是金融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加快创业创新发展,也为金融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不仅有利于创新信贷业务品种、拓展业务范围,也有利于培育未来客户市场,创造新的利润增长源。

因此,全市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实施“两创”总战略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金融支持创业创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探索适合创业创新特点的金融服务方式方法,切实发挥金融助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突出重点,切实把握金融支持创业创新的主要方向
(一)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

项目是经济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支撑。

各金融机构要依托“两化一新”这个创业创新的大平台,突出项目建设支持重点,积极争取上级行的政策支持,对项目贷款做到早谋划、早衔接、早落实。

重点支持全市“十一五”发展规划中的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城乡和生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切实保证能源、交通、水利等事关区
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大局的项目资金需求,以推动“千亿富民强市”工程的深入实施。

对信贷资金需求规模较大的重点项目要积极利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异地系统内合作贷款以及资产转让和推荐上级行直贷等方式,有效解决信贷规模瓶颈制约,提高信贷服务效能。

(二)进一步加大对非公经济、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非公经济、中小企业是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增长点,也是推进创业创新的主要力量。

各金融机构要针对非公经济、中小企业特点,积极研究拓展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有效措施,努力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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