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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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土建项目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所有土建项目,包括施工、监理、设计、供应等各方。
第三条土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土建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土建项目安
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
(三)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四)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
(五)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和岗位人员的安
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项目经理为土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落实以下安全生产责任:
(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二)制定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措施。
(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
(四)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落实以下安全生产责任:
(一)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二)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三)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落实以下安全生产责任:
(一)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确保设计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提供设计文件时,明确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供应单位应落实以下安全生产责任:
(一)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二)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材料、设备的验收、储存和使用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各参建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事故案例分析和预防措施。
(四)安全生产技能培训。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
第十六条各参建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
(一)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要求。
(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三)施工人员安全操作是否符合规范。
(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第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三)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土建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