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六章资产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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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客户权利:收益、参与、退出与知情。 客户义务:资金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不得转让;支付费用 。 证券公司、托管机构至少每3个月提供报告一次,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
第五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 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
一,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
1、挪用客户资产 2、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 3、未经客户允许,将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用于融资或担保,将集
客户不得转让份额,另有规定除外;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获得授权程序的批准; 在存续期,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计算公司净资本时应扣减。
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计划成立规模的5%≤2亿元
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净资本的15%
可自行推广或委托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但严禁通过公共媒体推广;
别约定 6、集合计划帐户管理 7、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8、集合计划费用 9、投资收益与分配 10、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1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2、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3、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4、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 15、集合计划展期 16、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17、不可抗力 18、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19、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0、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21、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
(七)流动性要求 保持一定比例的流动性;对于巨额退出或单个客户的大额退出应在合同 中做出约定;客户份额不得转让
(八)信息披露 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备; 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进行审计,提供给客户和 托管机构,并报备; 上交所规定,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提供上月资产净值(包括每日净 值);深交所规定当日9:00前报备前一交易日的净值及变更事宜。
(二)推广安排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资金
(三)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 (四)登记、托管和结算 (五)席位
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一个 专用交易单元。
(六)投资组合 证券公司应在6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合同约定;若发生变动,应 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
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接受现金、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100万
元,证券公司可在此基础上提高最低限额。 •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现金资产,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
设为均等份额,客户按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
限定性≥5万 非限定性≥10万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与控制
第六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 监管和法律责任
由证监会依法进行监管。 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应当就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2、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
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备。 3、证券公司应当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报告、
• 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或托管机构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应先取得客户同意, 事后告知托管机构和客户,并向交易所报告;前述投资≤计划资产净值3%。
客户资产托管
• 托管机构——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帐户名称:客户名称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帐户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帐户名称: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
证监会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推广,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开始投资运作;设立 完成前客户资金只能存入托管机构,不得动用
投资运作应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并同集合计划帐户备案;其中的证券不得用于 回购
• 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发行总量的10%
一个集合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该计划净值的10%
向交易所备案。
划转
• 客户委托的证券:原有帐户
专用帐户,不属于所有权转移。
划转
• (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见一般规定) • (八)投资管理情况报告与查询 • 证券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或让客户查询相关
信息。 • (九)业务档案管理,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保存期限≥20年。
法律责任
1、《试行办法》相关规定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参考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
谢谢欣赏
THANK YOU FOR WATCHING
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4、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对客户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做出承诺。 6、以转移资产管理帐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
户之间,或者不同资产管理帐户之间进行买卖。 7、自营业务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 8、利用虚假或者误导信息、商业贿赂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误导、诱导
11、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12、费用支出 13、收益分配 14、集合计划的退出 15、集合计划的展期 16、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17、信息披露 18、风险揭示 1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0、特别说明
四,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1、前言 2、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3、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4、参与集合计划 5、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时的特
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客户通过专用帐户或通过专用账户和其他证券帐户合并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履行相应义务。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四节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一,基本规范
(一)内控制度 1、业务隔离,部门人员隔离 2、投资主办人员制度,3年相关从业经历 3、单独建账,财务部门专人会计核算,结算部门负责清算。
• (六)客户资产管理帐户
• 专用证券帐户名称——“客户名称”
• 同一客户只能办理深沪各一专用帐户
• 合同约定客户授权证券公司开立、使用、注销、转换专用帐户事宜,但不得 办理转托管或转指定;
• 专用帐户开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备案之后,才可交易;合同终止、
撤销、失效、解除后15天内,向登记结算机构注销专用帐户后,3个交易日内
客户。 9、通过公开媒体公开推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 易
11、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12、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13、接受来源不当的资产进行洗钱活动 14、以自由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5、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证券资产管理和证券自营业务 16、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17、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九)费用 推广费用不得列支;运作期间费用事先在合同中列明可以列支。
二,备案和批准程序
(一)申报 (二)受理 审核期间或未开始投资运作前,不受理新计划的申报 (三)审核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重要提示 2、释义 3、集合计划介绍 4、有关当事人介绍 5、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6、集合计划的成立 7、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8、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9、投资限制 10、集合计划的资产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业务
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
办法》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
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 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 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 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备。 4、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
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应当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和托 管机构提供审计报告,并报备。 5、相关账册 等资料的保存,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6、配合监管机构履行职责。 7、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监管措施。 8、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帐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1. 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2. 健全内控、规范运作 3. 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一)客户准入与委托标准 最低限额≥100万元,本公司人员及配偶不得成为客户
(二)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 (三)客户委托资产——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四)客户资产托管 自然人不得筹集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法人或其他组织用筹集资金参与的,应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五)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 客户委托资产与证券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清算时,客户委托财产不属 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托管业务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并于其他资产严格分开。 • 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履行的职责: 1. 安全保管资产 2. 执行投资或清算指令,办理资金往来 3. 监督运作 4. 出具托管报告 5. 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 种类及业务资格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限定性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非限定性


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
理业务



净资本≥2亿元











定 集 限定性,净资本≥3亿元




产 产 非限定性,净资本≥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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