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讲——社区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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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社区中介组织
第一节社区中介组织特征
一、中介组织的涵义
在哲学上,“中介”是表示不同事物的间接联系或联系事物的间接性的哲学概念。
黑格尔曾用“中介”一词表示不同范畴的间接联系和对立范畴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中介是客观事物转化和发展的中间环节,并指出:“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些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互相过渡”。
在客观事物中,无论是自然或人类社会,中介现象是普遍存在的。
中介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事物相互作用的连结纽带和传递者。
所谓“社会中介组织”,从直接的词义上解释,是指能够发挥中介作用的社会组织。
从编制管理学角度理解,社会中介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根据政府委托),遵循独立、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功能,实施具体的服务性行为、执行性行为及部分监督性行为的社会组织。
这是广义上的社会中介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基层执法中介组织等。
二、中介组织的性质、特征
按照上述定义,社会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一种社会组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说政府的管理构成“宏观管理层”,企业、社会局部的活动构成“微观管理层”,那么在两个层面之间形成的“中间协调层”,即社会中介组织。
这种社会中介组织,既不是政府的附属物,也不是企业的代言人,但又不可能完全离开政府的方针政策而独立行动,也不可能同企业一样成为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行为;这种社会中介组织不是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一个行政管理层次,但又为企业提供各种政府行政机关难以做到的服务;这种中介组织更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联系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完全可以这样认识:中介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不是企业、也不是事业单位,但行政机关、企业都离不开社会中介组织。
因为政府机关制定了政策之后,大量的、复杂的居间、沟通、连结等行为不可能由政府机关承担,而企业除执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依法办事之外,需要大量具体的、实实在在的能推动和有益于企业发展的服务。
社会中介组织的基本特征是:
1.社会性
从社会中介组织服务对象上看,它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即它服务的客体是全社会,而不是社会的某一部分。
也就是说,其服务对象具有特定性或行业垄断性。
2.沟通性
从服务形式上看,中介组织旨在沟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各种商务关系或法律关系,使全社会依据一定的规则进行运作。
沟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媒介,而是指通过它的服务能够使被服务的客体达到预期的目标。
沟通功能也是社会中介组织本身的功能。
3.公益性
从服务目的上看,社会中介组织具有公益性。
中介组织活动的宗旨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它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更多体现的是社会效益或服务的社会价值。
当然,部分中介组织在提供服务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进行一定的有偿服务,这也是无可非议的。
但这种有偿服务也是以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要目的。
4.公正性
从服务行为上看,中介组织具有公正性。
社会中介组织在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有偿性服务时,都是在特定的“规则”下进行运作的,真正体制公正、公平、公开及客观的办事原则。
同时,它的服务接受服务客体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如有违纪、违法等不公正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或纪律的制裁。
5.自律性
从运行机制上看,中介组织具有自律性。
一方面,社会中介组织的运作必须“依法”进行;另一方面,社会中介组织必须按照章程或有关规则,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充分发挥自律机制作用。
6.独立性
从组织形式上看,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性。
社会中介组织,一经依法登记成立,便具有一定独立性。
在中介规则行为方面,
它不依附于任何单位和组织,更不依附于政府职能部门。
政府部门应与其脱钩。
当然,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放弃对其进行正确领导、科学管理和监督检查。
7.合法性
从法律地位上看,中介组织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批准,并经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成为能单独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
只有这样,社会中介组织才具有“合法性”。
当然,我们还可以从其他角度进一步阐述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特征。
例如,从中介组织活动内容上,它应体现为服务性、执行性、技术性、辅助性、监督性,而非决策性;从中介组织机构性质上,它应体现为民间性、行业性、半官方性,而非行政性;从中介组织所有制方面上,它应体现为复合性、多元化,而非单一性等等。
第二节社区中介组织的类型、功能和行为方式
一、中介组织的类型
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分类,目前国内尚无统一标准。
我国专家、学者曾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过研究探索。
一是按照社会中介组织对市场的作用程度,将中介组织分为市场中介组织和非市场中介组织。
如《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到的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均属于市场中介组织。
非市场中介组织包括公益性服务机构、社区管理机构等。
市场中介组织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划分标准将社会中介组织分为:信托、典当业;商业经纪与代理业;非银行金融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房地产代理与经纪业;居民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社区服务业;文化艺术经纪与代理业;综合技术服务业;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
三是按照中介组织行业特征是否具有行政行为,将中介组织分为行政行为组织、半行政行为组织、准行政行为组织,及非行政行为组织。
对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科学分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
从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和行政管理实践看,社会中介组织一般可划分为六大类,即商务咨询类、社会公益类、鉴证监督类、行业协会类、准司法类等准行政类。
1.商务咨询类。
这类中介组织在向社会提供服务时,带有明显的商业行为。
如投资咨询中心、招商服务中心、项目代理公司、顾问有限公司等。
这类机构本身不具有公证监督职能,只是依法为服务客体提供商务咨询服务。
这类组织在考虑社会效益的同时,也注重经济效益。
2.社会公益类。
这类中介组织在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时,带有明显的社会性、福利性和保障性。
这类机构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考虑更多的是社会效益,体现的是社会价值。
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就业指导中心、各类帮困基金中心等。
3.鉴证监督类。
这类中介组织严格依照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行使服务职能,在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时,既对被服务客体提供合理性的鉴证、证明等法律、法规服务,又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从而保证了社会服务客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
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计量认证机构、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等。
4.行业协会类。
这类中介组织是由同行业企业、特定社会群体为维护本行业、本群体利益而依法或自发建立的协商、协调机构。
这类组织的宗旨是保护和自律;其职能是依据市场规则制订“行规”或“公约”,协商、协调本行业、本群体事务,实行同行业、同群体的自律,维护公民权益,提供社会服务。
具体地说,它的主要功能是沟通政府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为企业发展提供所需信息,研究制定本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为企业培训人才等。
如各类工业经济协会、服装行业协会、医药行业协会等。
5.准司法类。
这类中介组织主要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相当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调解或裁决。
这类组织本身不具有国家司法机关的身份,但能根据法律和当事人的约定解决纠纷,并作出与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或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调解结论或裁决。
这类组织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等。
准司法类中介组织除主要指仲裁机构外,还应包括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所起的作用是以被公证事项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等法律形式的证明,其证明结果同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我国,仲裁机构与公证机构,是一类比较特殊的社会中介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充分体现了仲裁的权威性。
6.准行政类。
这类中介组织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根据政府委托,在特定的活动范围内,履行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这类组织本身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政府性质,但能作出相当于行政机关的权威决定或具有社会影响性的结论。
其职能主要是监督、检查、审核、认证等等具体行政行为,并能对违法者施以行政制裁和处罚。
如公共客运管理、社会文化市场管理、陆上运输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物价管理等机构,这是一类比较特殊的社会中介组织,其行为准则一般由政府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制约。
准行政类中介组织,也可称为基层执法类中介组织。
二、中介组织的功能
社会中介组织由于其类型各异,性质作用不同,因而其功能也有所差别。
概括起来,社会中介组织一般具有以下五大功能:1.社会服务功能
这是社会中介组织的基本功能之一。
中介组织作为一种服务性的社会组织,可以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达到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目的。
不同类型的社会中介组织,其社会服务的形式和内容也是多样的。
当然,中介组织承担的社会服务功能与政府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不同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服务的各个领域,原则上社会问题均应由社会主体自己解决,只有当社会主体解决不了或市场表现无能时,才应由政府帮助解决,以弥补社会主体作用的不足及市场机制的不完善。
这也是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在社会功能方面的主要区别。
2.社会沟通功能
社会中介组织可以沟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联系,可以把政府与企业、社会、市场紧密联系起来,从而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
社会中介组织一方面可以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建议,供政府制定政策、方针及法规、法令时参考;另一方面可以协助政府宣传、指导、监督企业如何更好地遵守、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等。
3.公证鉴定功能
社会中介组织是超越于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主体之间,以独立性、客观性、技术性为特征的社会组织,因而它具有为社会和企业提供公证服务、鉴定证明等独特功能。
4.监督管理功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将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从宏观管理转向微观管理。
这样,政府的大量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监督性行为将转移给中介组织。
如政府的具体执法职能可通过基层执法类中介组织进行;政府对经济活动纠纷的处理和预防,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可发挥公证监督中介组织的作用等等。
5.市场调节功能
即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联系资本、劳务、技术、信息等要素的供给和需求,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功能等。
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组织的重要功能之一。
三、中介组织的行为方式
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居间媒介;二是合法介入;三是协商协调;四是依法裁决或监督管理。
1.居间媒介行为方式
居间媒介属民事法律行为。
通过这种行为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及等价有偿。
在居间媒介行为中,中介组织同由其中介的行为主体双方的关系也是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这类中介组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单方面地强加于任何人。
商务咨询类和社会公益类中介组织,其行为方式主要为居间媒介。
2.合法介入行为方式
合法介入行为,是指部分中介组织通过个人法定或约定程序,站在客观、公正、公平的立场上,出具可信的意见或结论,以使主体双方达成某种信任、理解,从而使法定或约定程序连结起来。
在合法介入行为中,中介组织同委托者的关系也是民事法律关系。
鉴证监督类中介组织,其行为方式主要为合法介入。
3.协商协调行为方式
协商协调行为,主要指部分中介组织依据市场规则制订“行规”或“公约”,以协商、协调行业内、群体内事务的行为。
实行协
商、协调行为的中介组织,大多采用会员制形式,中介组织同会员的关系是协同和信任关系。
行业协会类中介组织,其行为方式主要为协商和协调。
4.依法裁决或监督管理行为方式
依法裁决或监督管理行为,是指特定职能的中介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委托而采取的裁决、监督、检查、管理等具体行政行为。
这类中介组织同发生行为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不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这类中介组织同发生行为关系的主体之间的矛盾由行政诉讼来解决。
准司法类中介组织、准行政类中介组织,其行为方式主要是依法裁决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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