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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集团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制度,引导员工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现象,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和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集团经营管理目标,保障集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追责适用于各部门。

第二章问责概述和依据
第三条责任问责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部门互相推诿、工作计划失控、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客户投诉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责任问责依据: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三章问责组织
第五条组织构成
问责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总裁;
副组长:副总裁;
组员: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问责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部,企业管理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问责办公室负责问责追责工作具体实施。

审计监察部监督执行,对问责过程、问责结果进行监督。

第六条问责办公室具体职责为:
1、指导、监督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实施问责追责工作;
2、收集、汇总和登记问责追责线索,组织问责追责线索初核、调查、协调处理和跟踪督办,向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问责追责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3、按照问责追责程序和时间要求,推进落实问责追责事项的调查、建议、决定、执行和
归档等工作,并做好有关申诉事项的复核、处理工作;
4、加强与集团各单位、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5、各单位(部门)对问责追责线索隐瞒不报或者拒不执行问责追责的,追究有关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问责原则
第七条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管理人员一旦出现失职,渎职或无作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八条权责一致原则。

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然伴随着与之对应的责任,凡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内出现管理失误、严重失职、重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员都要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九条问责与整改并重原则。

通过问责对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改进,问责只是方式,有效整改才是最终目的。

第十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第五章问责事项
第十一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
2、不执行或不积极执行公司有关决策决议的;
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禁止性条文的;
4、不纠正下属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的;
5、部门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屡禁不止的;
6、公开或私下违抗集团总裁或副总裁的原则性要求;
7、以各种方式拉帮结伙,搞小利益团伙的。

第十二条决策失误、独断专行。

1、涉及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流程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2、违规决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出现重大事故或不和谐因素的;
3、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损失、资源浪费、经营亏损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出现重大事故的;
4、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管理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5、越权或滥用职权的;
6、不采纳下属合理化建议,或为下属员工分配工作任务不合理,独断专行的。

第十三条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1、职责范围内应当及时办结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2、对上级或董事会决议拖拉不执行的;
3、对应由多个部门协调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以致工作延误的。

第十四条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1、对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程的;
2、不思进取,因循守旧,缺乏创新精神,对公司经营管理没有贡献的;
3、对重要工作或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对待,不主动了解情况,不深入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4、不干实事,不谋实效,工作无起色,员工意见较大或经常被部门员工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5、对领导、同事有污辱、打骂行为,不服从管理,影响员工团结的。

第十五条弄虚作假、知情不报。

1、对于员工及客户反映的事项和要求解决的问题不予受理,或不予上报,扭曲事实的;
2、对职责范围内重大事件知情不报,或谎报、迟报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隐瞒工作失误,虚报统计数据,谎报工作业绩的;
4、在公司财产、员工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
5、欺上瞒下,掩饰真实行为,甚至损害了集团利益的。

第十六条暗箱操作、监管不力。

1、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2、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业务渠道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公司秘密泄露、提供给其他
企业或个人的;
3、对于员工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4、部门内部不团结,管理人员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5、指示或暗示下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七条其他问责事项。

1、问责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要求而未回避的,或问责工作不能公正公平处理的;
2、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违规招聘、采购、引进不符合公司条件者,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公司利益带来不良后果的;
3、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违规操作,对应当给予审批或决策的事项因主观故意超过规定的时间不进行审批或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造成本职工作未完成或拖慢其他部门工作进度的;
5、不接受监督,不配合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6、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第六章问责方式
第十八条采取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问责。

1、行政处理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对象进行面谈,给予书面警告一次,计入考核期内个人绩效考核,分别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予以考核扣分处理,取消部门和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或一年内累计被问责2次的,对责任对象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采取通报批评、降职降薪、停职检查的方式进行问责;
(3)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或一年内累计被问责3次及以上的,对责任对象采用劝其辞职、责令辞退的方式进行问责。

2、经济处罚
(1)因主观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问责对象须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和按损失额的30%进行处罚。

主观原因是指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有悖于业务常识、公理性知识,主观责任心不强等。

(2)因非主观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严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问责事项的来源:
1、公司领导的指示;
2、公司例会的决议;
3、督导检查的发现;
4、内部、外部人员的检举;
5、其他。

第二十条实施问责追责前应当查明事实和原因,分清责任。

做出问责追责决定前,应该听取被问责追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问责的确立
1、当有要问责的情形发生,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发起问责,填写《问责调查申请表》并按程序审批后启动问责程序。

2、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追责调查的,可以直接做出问责追责决定。

第二十二条问责调查
1、问责确立后5个工作日内企管部牵头组建调查小组开展调查;
2、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完成的,可向组织调查的主管领导申请延长至30个工作日;
3、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须向组织问责的主管领导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4、问责主管领导收到调查报告后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审议决定,并由主管领导签批。

第二十三条问责处理
1、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对调查小组的处理意见审批后,由调查小组出具最终问责处理决定。

2、相关部门按问责处理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问责的申诉
1、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监察部申诉。

2、审计监察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复议,并向原负责问责的主管领导征求意见。

3、审计监察部根据复查、复议报告和原负责问责的主管领导意见,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4、二次问责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结果,不得再次申诉。

5、被问责的单位(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集团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问责追责线索,各单位(部门)发现的问责追责线索应及时上报,经集团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问责追责。

第二十六条集团发现各单位(部门)问责追责线索的,由集团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下发《问责追责交办单》,各单位(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问责追责调查结果及处理方案。

第二十七条对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问责追责调查结果及处理方案上报的,集团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催办,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在规定时间内确实不能完成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实行问责追责经济处罚、行政处理,应当制作《问责追责决定书》。

《问责追责决定书》应写明被问责追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追责的事实、责任的认定、问责依据、问责方式,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途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实施问责追责要留存详细的调查处理资料,及时归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定期或不定期在总裁例会上通报问责情况。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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