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标及打击侵权假冒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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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标及打击侵权假
冒案件数据统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工商发[2016]10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1.21
【实施日期】2016.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标及打击侵权假冒案件数据统计有关工作的
通知
(黑工商发[2016]109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按照《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商标及打击侵权假冒案件数据统计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字〔2016〕112号)要求,省局已于11月13日调整综合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及报送打击侵权假冒案件数据,为进一步落实总局工作部署,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商标及打击侵权假冒案件数据统计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案件信息统计是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相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管理工作,对于全面、深入分析各地市场秩序情况,提高市场监管各项决策的科学性和协调性,及时反映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一步预防和应对市场监管系统性、地域性风险有着重要意义。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打击侵权假冒案件数据统计调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执法办案部门和信息中心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案件数据信息报送工作,确保案件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

二、明确统计范围和责任分工
(一)打击侵权假冒案件统计范围
各地要根据《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标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第二条第(四)、(五)项规定确定打击侵权假冒案件统计范围。

(二)打击侵权假冒案件统计工作分工
1.对打击侵权假冒案件录入及统计工作的指导,按照业务条线管理原则,由省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省局信息中心负责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省局商标监督管理处(省局双打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各市(地)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各市(地)局应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并组织本单位及辖区县(区)局认真落实省局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和“边办案边录入”的原则,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认真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及公示职责。

三、及时反馈情况
打击侵权假冒案件统计系统已于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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