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省农业委员会等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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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省农业委员会等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1.11
•【字号】黑粮农联字[2008]116号
•【施行日期】2008.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黑龙江省粮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省农业委员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黑粮农联字[2008]116号)
各市(地)、县(市、区)政府、粮食局、发改委、农委、农发行、中储粮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掌握调控粮源,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储备大豆收购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8]220号)、《关于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8]221号)、《关于下达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8]222号),给我省下达中央储备大豆收购计划100万吨、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收购计划240万吨、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计划130万吨。

自10月27日起,全省各项政策性粮食收购已陆续启动。

为确保上述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把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
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方式宣传国家出台的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公开透明。

要动员组织农民做好粮食的降水、整理工作,使农民出售的粮食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要做好农民粮食交售的组织协调工作,维护好卖粮秩序。

要组织纪检监察、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打击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

二、强化有关部门责任
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共同做好政策性粮食收购和协助后期管理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行粮食收购监督检查职能,依法开展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收购政策得到落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国家利益。

同时要与中储粮直属单位密切配合,督促指导当地承担政策性粮食收购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性粮食收购和库存管理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政策,提供优质服务,为国家收好粮、储好粮,确保收购的粮食数量真实、质价相符,确保烘干的粮食质量达标、储存安全,确保收购期间生产和资金安全。

中储粮直属单位作为执行政策性粮食收购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收储工作,要对承担政策性粮食收购指定库点、实际收储库点的政策执行、收购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负总责,中储粮直属单位(承贷主体)的法人代表为监管第一责任人,实际收储单位法人代表为管理第一责任人,按收购计划组织好收购工作;各级农发行负责向政策性粮食贷款主体及时足额提供粮食收购资金,做好资金划拨工作,保证收购需要,并监督各委托收储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各级发改委要及时掌握国家各项粮食收购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各级农业部门要掌握好农民余粮销售情况,及时反映农民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的意见和要求。

三、严格执行收购政策
各实际收储单位要按照计划收购数量、质量和质价政策的要求,公开挂牌收购,不得压等压价,不得打白条,不得刁难勒卡农民,损害农民利益;也不得抬等抬价,损害国家利益。

同时,要严把收购数量、质量关,确保入库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严禁以次充好、以陈顶新等行为。

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购“转圈粮”。

要对收购资金、收购费用等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在政策性粮食收购期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联合检查,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依法监管,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要对农民反映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

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关系到广大种粮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抓好政策性粮食收购,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切实加强领导,搞好配合协调,认真抓好落实,以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任务的顺利完成。

黑龙江省粮食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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