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标准版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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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
(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
本事务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二条:事务所性质
事务所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依法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事务所注册
事务所依法在[注册地]注册成立,取得合法营业执照。
第四条:事务所宗旨
事务所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
1. 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2. 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a. 选举管理合伙人;
b. 审议并决定事务所的发展战略;
c. 审议并决定事务所的财务预算;
d. 审议并决定合伙人分配方案等。
第六条:管理层
1. 事务所设有管理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2. 管理合伙人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合伙人会议负责。
3. 如管理合伙人因故不能履职,由合伙人会议选举其他管理合伙人代理履职。
第七条:律师团队
1. 事务所设有律师团队,律师团队成员由合伙人会议聘任。
2. 律师团队负责事务所的法律业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业务范围
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 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事务的代理;
b. 法律顾问服务;
c. 参与仲裁、调解等法律程序;
d. 公证服务;
e. 法律培训等。
第九条:业务拓展
事务所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多元化的法律服务。
第四章: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合伙人权利
1. 合伙人有参与事务所管理的权利,并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管理合伙人的权利。
2. 合伙人有分享事务所盈利的权利。
第十一条:合伙人义务
1. 合伙人有遵守事务所章程和法律法规的义务。
2. 合伙人应当积极参与事务所的发展,共同维护事务所的声誉。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
1. 事务所财务独立,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
2. 合伙人会议审议并决定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分配方案。
3. 合伙人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状况。
第六章: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条:解散和清算
1. 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事务所。
2. 解散后,由合伙人会议选举清算组负责清算工作。
3.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伙人会议的决定进行分配。
附则
第十四条:章程修订
1. 合伙人会议有权对章程进行修订,修订案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生效。
2. 本章程未尽事宜,可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决定。
(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二条事务所的宗旨
事务所的宗旨是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专业化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秩序,推动社会正义。
第三条事务所的注册地址
事务所的注册地址为[注册地址]。
第四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法律代理、法律培训等法律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事务所为[合伙制/股份制],合伙人/股东应当依法享有有关权利和承担有关义务。
第六条合伙人/股东的资格条件
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合法的法律执业资格。
合伙人/股东应当遵守事务所的章程,并认同事务所的宗旨。
第七条事务所管理层
事务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管理。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合伙人/股东选举产生,任期为[期限]。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事务所的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等。
第八条事务所的决策机构
事务所设立合伙人/股东大会,负责决定事务所的重大事项。
合伙人/股东大会由所有合伙人/股东组成,每年召开[次数]次。
第三章合伙人/股东权利义务
第九条合伙人/股东的权利
合伙人/股东有权分享事务所的收益。
合伙人/股东有权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和决策。
第十条合伙人/股东的义务
合伙人/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守事务所的商业机密。
合伙人/股东应当共同维护事务所的声誉。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原则
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的透明和合规。
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合伙人/股东的分红
事务所的收益分配应当根据合伙人/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
分红方式由合伙人/股东大会决定。
第五章纪律管理
第十三条纪律规定
合伙人/股东应当遵守事务所的纪律规定,确保职业操守。
违反纪律规定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事务所变更与解散
第十四条事务所的变更
事务所的名称、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章程等发生变更时,须经合伙人/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事务所的解散
事务所解散应当由合伙人/股东大会决定。
解散事务所后,合伙人/股东按照事务所的章程进行清算。
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合伙人/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生效
本章程自合伙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和注册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为[事务所名称],注册地为[注册地]。
第二条:业务范围
本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三条:合伙人
本事务所设合伙人制度,合伙人享有事务所的权益和利润。
第四条:合伙人资格
合伙人资格由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投票决定,提名由合伙人提出。
第五条:管理层
事务所设有管理层,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层成员由合伙人选举产生。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合伙人权利
合伙人有权分享事务所的利润,并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决策。
第七条:合伙人义务
合伙人有义务履行其职责,积极参与事务所的运作和发展。
第八条:管理层权利与义务
管理层有权制定事务所的经营计划和决策,并负责实施。
第四章:利润分配
第九条:利润分配原则
利润分配按照合伙人权益比例进行,权益比例由合伙人协商一致确定。
第十条:利润分配方式
利润可定期分配,也可用于扩大事务所规模和发展。
第五章:退出与终止
第十一条:合伙人退出
合伙人可以提出退出事务所,退出程序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事务所终止
事务所可以因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终止程序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六章:争议解决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合伙人之间的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章程修订
对本章程的任何修订均需由合伙人会议投票通过,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生效。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