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_1086-2016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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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准确掌握项目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效果,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对 策及建议。 4.2 提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技术依据、公众监督基础信息和水土保持公告(公报)基础数据。 4.3 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协调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 4.4 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提供技术支撑。 4.5 为同类项目水土流失预测和防治措施体系制定提供借鉴。 5 一般要求
2016 - 01 - 19 发布
2016 - 07 - 19 实施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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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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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总则 .............................................................................. 1 术语和定义 ........................................................................ 1 监测目的 .......................................................................... 2 一般要求 .......................................................................... 2 监测项目分类 ...................................................................... 2 监测技术路线 ...................................................................... 3 监测时段、范围与分区 .............................................................. 4 监测重点 .......................................................................... 5 监测内容与方法、指标及测定 ........................................................ 5 监测样点 ......................................................................... 7 水土流失防治评价 ................................................................ 10 监测成果要求 .................................................................... 1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 ........................... 11 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 ..................................... 1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 ........................... 14 监测样表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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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8 8.1 监测时段、范围与分区
监测技术路线流程图
监测时段应从施工准备期前开始,到设计水平年结束: a) 建设类项目包括施工准备期、建设期和试运行期; b) 建设生产类项目包括施工准备期、建设期、试运行期和生产运行期。 8.2 监测范围与分区应以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分区为基础, 结合项目实际征占地调整确定。 8.3 监测分区应结合项目功能单元空间布局及水土流失防治重点进行划分。 8.4 线型一类监测项目分区时宜遵循下列原则: a) 一级监测分区以贵州省水土保持区划结果为依据进行划分;
5.1 生产建设项目应按规模进行监测项目分类,依据地表扰动、空间布局、占地及土石方情况进行监 测设计,并在监测准备阶段确定项目监测的重点区域、时段和内容。 5.2 建设项目在整个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内应全程开展监测,建设生产类项目生产运行期应不间 断监测。 5.3 监测范围应以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基础,结合实际征占地情况确定。 5.4 监测分区应以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为基础, 依据项目功能空间布局及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划分。 5.5 监测样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特征及防治措施类型,同时应尽可能 设置对照样点。 5.6 监测所用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设 备。 5.7 监测数据应真实可靠,成果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 12 章规定。 6 监测项目分类
6.1 生产建设项目由于规模、性质的不同,其水土流失特点、监测重点、监测方法等不完全相同,因 此需对监测项目进行分类。监测项目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a) 按照点型项目和线型项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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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 1086—2016 b) 项目分类就高原则,即项目规模正好达到分类临界标准时,取高一级分类; c) 点、线结合的项目应分别进行分类,取最高分类作为监测项目的最终分类。 6.2 监测项目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线型项目按照线路长度进行规模分类,线路长度 20 km 以上的为一类监测项目,20 km 以下的 为二类监测项目; 2 b) 点型项目按占地面积进行规模分类,占地面积(含临时占地)10 hm 以上的为一类监测项目, 2 10 hm 以下的为二类监测项目。 7 监测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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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43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 5043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T 15774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 GB/T 20465 水土保持术语 GB/T 2249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SL 73.6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 SL 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SL 277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 SL 342 水土保持监测设施通用技术条件 SL 419 水土保持试验规程 SL 4611 岩溶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标准 SL 592 水土保持遥感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465-2006 定义的有关水土保持监测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测重点区域 Focus on monitoring region 易发生水土流失或发生水土流失后易造成严重影响的区域, 以及对周边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重大影响 或投资较大的重要水土保持单位工程所在区域。 3.2 监测重点对象 Focus on monitoring object 生产建设项目中扰动强烈、 水土流失集中且强度高、 对周边环境及工程安全潜在影响大的需重点进 行监测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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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 1086—2016 3.3 监测样点 monitoring sampling point 为定位、定量、动态采集水土流失因子及其防治状况等相关指标而设立的,具有确定位置和面积的 样地(样区)。 3.4 测钎法 The method of measuring drill 利用“地表土壤流失厚度测量仪”(专利号:ZL2012 2 0113813.8)获取地表土壤流失量的方法。 3.5 侵蚀单元 Erosion unit 扰动方式、侵蚀地形及地表组成物质等相似的空间连续的区域。 4 监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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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 省 地 方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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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n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Monitoring of Construction & Production Project in Guizhou Province
7.1 监测工作阶段划分为监测准备阶段、监测实施阶段和监测报告编制阶段。 7.2 监测准备阶段监测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动工前,完成监测项目部组建、基础资料收集及水土保持现 状调查、实施方案编制、监测设施设备准备等监测准备阶段工作。相应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监测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监测布局、内容与方法、预期成果及其形式、监测工作组织与质量保证 体系等内容,应对主要监测设施进行典型设计; b) 监测实施单位应为项目配备固定的监测项目部,明确项目监测负责人; c) 一类项目监测项目部不得少于 5 人, 二类项目监测项目部不得少于 3 人。 项目监测负责人应具 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监测技术人员应接受过水土保持监测专门培训; d) 基础资料应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批复、主体工程设计等文件,项目征地红线图、工程 总平面布置图、渣(料)场等与水土保持密切相关的重点单元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等图件,一类 监测项目还应包括项目区遥感影像图; e) 水土保持现状调查应包括项目区气象、水文、地形地貌、水土流失、土地利用现状、植被等自 然环境,以及与主体工程相关的社会经济情况等内容; f) 监测设施设备准备应包括监测样点设立、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7.3 监测实施阶段应按照监测实施方案开展观测和调查等工作,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编制监 测季度报告表。相关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通过观测和实地调查获取主体工程进度、 土石方挖填、 地表扰动、 弃土弃渣、 水土流失状况、 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及水土流失危害等内容,以照片、影像、文字等形式反映。观测和实地 调查无法获取的应通过查阅相关监理及工程管理资料收集,注明数据来源与出处; b) 应注重监测的动态性与时效性。项目出现防治责任范围变化、施工布局调整、水土保持措施进 度滞后、水土流失危害隐患等情况时,应在当季监测季度报告表中予以体现,调整监测布局, 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c)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本规范 8.2 中所列的,应增设监测样点; d) 监测季度报告表应经监测项目负责人签字, 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监 测管理机构。监测过程中出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时,应及时向水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 及施工单位反馈,提供相关监测信息。 7.4 监测报告编制阶段监测实施单位应在监测工作结束后 30 天内编制完成监测总结报告, 建设生产类 项目还应在生产运行期结束后编制生产运行期监测总报告。 监测报告应全面反映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 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状况,提出存在 b) 二级监测分区以项目功能单元空间布局为依据,在一级类型区的基础上细分; c) 针对扰动类型及水土流失防治特点可在二级监测分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 9 监测重点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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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本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号》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贵州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水土保持监测站、贵州省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瑞禄、付宇文、李瑞 、廖章志、徐丰、田兴顺、宁茂岐、杨胜权、方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