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国发[1983]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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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
正文: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
(国发[1983]193号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发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城镇建设了大批住宅,住房紧张状况有所缓和。

但近两年来,许多地区和部门擅自制订住宅标准,任意突破国家有关规定,为领导干部新建的住宅面积越来越大,标准越来越高,脱离了我国国情,脱离了群众。

为了加强对住宅标准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

要认真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的方针。

从我国经济能力和严重缺房的实际情况
出发,在近期内,我国城镇住房只能是低标准的。

全国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均应
以中小型户(一至二居室一套)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

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

四类住宅,
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委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

以建一、二类住宅为主。

在住宅紧张的城市和单位,应暂缓建设三、四类住宅。

在全国住房分配标准未颁布之前,上述标准可暂作为分配控制标准。

二、为了能够以相同数量的住宅建设投资,适当解决较多群众的住房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不得另行制订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

今后,凡发现任意突
破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要及时纠正。

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批准者的责任。

要严格控制住宅装修和设备标准,防止提高建筑造价。

三、今后衡量住宅建设量,既要以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又要以住宅套数为计量单位。

各单位申请建造住宅和有关部门审批住宅建设计划,都要填报和审核建筑面积和套数,两者缺一不可。

这是一项改革,各级计划、统计、计量、城建部门要紧密配合、协调一致,把这项工作做好。

四、各地计划和城建部门要加强城市住宅建设的管理,建立审批制度,严格把关。

今后,各单位需要建造三、四类住宅的,要报当地计委(建委)和城建部门批准。

对近几年住宅建设较多的机关、单位要从严掌握。

凡超过标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宅建设的领导,坚决纠正任意提高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现象。

各地要对一九八一年以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各级领导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和设备标准,不准搞特殊化。

要严格控制县、处级和地、厅级干部住宅建设。

要把解决无房户、严重拥挤户的住房问题放在首位,作出规划,分期分批解决。

过去,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住宅设计、分配标准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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