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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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指导其他民法制度和规范的根本规则,是对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两个层次上得
以运用:一是在民事活动层次上,它反映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和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一体遵循的行为准则;二是在民法规范层次上,它不仅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而且是克服民法规范有限性的工具。
具有填补具体民法规范和制度调整空白的功能。
特征
1.内容上的根本性。
2.效力上的贯穿始终性。
民法基本原则是负载市民社会根本价值,对自始至终
的全部民法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各项民事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基础和来源。
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
表现民事立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属于思想的范畴,其存
在有助于人民准确理解和运用民法。
虽然具体的民事关系的建立以及民法规范的使用都必须遵守民法基本原则,但是,民法基本原则形式上的非规范性决定了其本身原则上并不能直接成为处理民事关系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司法解释或具体民法规范相结合,才能发挥法律调整的作用。
4.功能上的补救性。
只有在不存在具体规范即法律漏洞是,法官才能根据民法基
本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在克服法律局限性的过程中实现公正的判决。
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一)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规范的民法
制度起统帅作用的立法方针。
在制定民法基本立法时,要先确定民法基本原则,再根据该原则设计各项具体的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
在制定次一级的民事法律时,民法基本原则仍然保持其立法准则功能,据此确定次级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以使其与民事基本法保持价值取向上的一致。
(二)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并且是一切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应遵循具体的法律规范,并且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
特别是在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应当按照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行事。
民事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无效。
(三)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也是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的依据。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用的法律条文作出解释,阐明法律条文的含义,确定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果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的含义,则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不是正确的解释。
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与判例的基础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法院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而且是弥补法律漏洞,发展学说与判例的基础。
当现行法不能为法院提供裁判案件的依据时,法律就出现了漏洞,而法官又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理由拒绝审判,于是,法官只能借助于民法基本原则,循着立法者表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价值判断,将自己假定为立法者,作出正确的裁判。
而正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授权和指引下,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能动的、创造性的司法过程中,民法漏洞得到了有效的弥补。
此外,学者对民法进行研究和解释时,也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基础,无论什么样的学说,只要违背了民法基本原则,绝对不是妥当的学说。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平等原则
含义:
1.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无论他们在其他领域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一旦进入民事领域,就成为法律人格完全独立的自然人和法人,彼此互不隶属和依从。
2.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居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3.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都应是对等的。
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存在,也不允许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存在。
4.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收同等的法律保护。
贯彻平等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1.树立正确的平等观。
认识实体平等和程序平等。
实体平等:无论人的天赋、才能、
机遇如何,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是均等的。
这中平等观是庸俗的平均主义,与现代市场经济促进竞争,并通过竞争形成差别的时代主旋律不相吻合。
程序平等:只要社会向人们提
供了同等的机会,变做到了平等,也就是说,平等仅仅是机会的均等,而不是结果的均等。
应当注意,实行程序平等的结果,将导致民事主体实体上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且一旦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达到一定程度,会使得程序的平等失去意义。
2.反对特权。
3.消除身份的影响。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社会生活,管理自己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
含义:
1.意志自由。
包括:第一,人身自由,即人身不收费法拘束的自由;第二,财产自由,即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自由,其中以通过法律行为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为核心;第三,合
同自由,这是整个意志自由的核心,包括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与谁订立合同的自由及协商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等。
2.自己责任。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1.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最核心的问题是阻止国家行政对市场经济活动和民事社会生活的不适当干预。
不能没有行政干预,但是行政干预应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并讲究干预的方法、手段和力度,尽量避免一管就死的局面发生。
2.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必须避免一部分民事主体对另一部分民事主体的强制。
不能有身份的压迫或者欺诈、胁迫等不道德的手段使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
三、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反对一切不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四、公平原则
含义:公平原本则将法律与道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充分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并最终实现社会的正义与和谐。
公平原则的含义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要求人们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即“与利益不自取过多,而与人过少;与损害也不自取过少而与人过多”。
在民事活动中应机会均等、互利互惠,不能利用自己的某种优越地位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者乘人之危、巧取豪夺,获得不公平利益;第二,要求民事交往特别是财产交往遵循价值规律,等价有偿,反对暴利。
如果民事行为在结果上显失公平,就应以公平为尺度,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其重新回复到平衡状态;第三,要求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法院在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也应遵循着公平的精神作出判决,以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公平与诚实信用并不是同一概念,诚实信用只从主观心理状态方面对
人的行为提出了要求,而公平则既从主观心理状态方面对人在利益取舍问题上应持的态度提出了要求,也在客观上为协调人的相互利
益关系提供了一个判断标准。
公平原则作为独立的民法基本原则也具有重要意义:①有利于民众直观地了解民法的公平原则。
②有利于人们理解民法中以公平原则为指导而制定的一些具体规定。
③有利于从立法上和司法上正确处理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
④有利于法官树立公平意识,提高办案质量。
民法贯彻公平原则的手段
第一,在民事主体之间合理地配置权利和义务,使民事主体在实现自身利益而享有权利的同时,也为实现对方或他人的利益而负担相应的义务;第二,确立处理结果不公平的民事关系的特殊法律规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含义: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合称。
所谓公共秩序,是指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包括法律秩序以及隐藏在法律秩序背后的根本原则与根本理念。
所谓善良风俗,是指特定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一般伦常道德。
公共秩序强调的是一种外部的秩序状态,而善良风俗则是对人民内在道德的透视。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
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
国家公序,是指国家政治、经济、财政、税收、金融、治
安等秩序,其关系国家根本利益,其违反行为无论过去和现在均为公序良俗违反行为的重要类型。
如以从事犯罪和帮助犯罪作为内容的合同、买卖身份证件的合同等。
2.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
这一类型在公序良俗违反行为中从来都占有重要位置。
如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允许男方娶妾的协议、婚姻关系中有关违约金和约定等。
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
性道德为善良风俗的基本内容。
依公序良俗原则确认这类
违反行为无效,对于维护社会起码得到的秩序,至关重要。
如开设妓院的协议、允许婚外同居的协议等。
4.射幸行为类型。
射幸行为指以他人之损失而偶然获得利益的行为,其有害于一般秩序,应当无效。
如赌博、买空卖空、巨奖销售、彩票等,但经过政府特许的除外。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类型。
人权和人格之尊重,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因此依公序良俗原则规范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意义重大。
如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协议、强制债务人在债权人家做奴仆以抵偿债务的协议。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
经济自由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其违反行为当然应当无效。
例如,限制职业自由的条款,利用垄断地位或行政权力分割市场、封锁市场、限制原材料输出和商品进入的协议或规定等。
7.违反公正竞争的行为类型。
公正竞争为市场秩序的核心,当然应受公序良俗的保
护。
属于这一类型的行为有:以贿赂的方法诱使对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与自己订立合同、拍卖或招标中的违标行为、以诱使对方违反其对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义务为目的的约定等。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消费者为社会弱者,现代民法为了从实质上实现平等与公平,无不对消费者提供特殊保护,消费者保护因此成为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适用领域。
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主要是利用欺诈性的交易方法、不当劝诱方法、以虚假和易使人误信的广告、宣传、表示,是消费者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与消费者一样,劳动者也是社会弱者,劳动者保护也已成为公序良俗原则得以适用的重要领域。
例如“工伤概不负责”的规定,“单身条款”(即女工一旦结婚就被辞退)的规定等。
10.暴利行为类型。
暴利行为不仅践踏了等价有偿的交易法则、背离了民法的公平精神,而且也严重地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故其也被纳入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