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_详解_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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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

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1—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但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2—补充申报。

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保税仓库变更、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办 理变更手续。
文件通知
文件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10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11月1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88〕署货字第375号)同时废止。 署 长 牟新生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2023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支持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高质量发展,完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有关要求,海关 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 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 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中的“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修改为“下列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 手续的货物,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二)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三)删除第十五条中的“,接受海关培训”。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以及保税仓库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保税 仓库经营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规定全文
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第三条 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 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他散装液体 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制度

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制度

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税货物的仓储管理,保障国家利益和税收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保税区内从事保税货物仓储管理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保障货物的安全、完好。

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五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注重效益和效率,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第六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应当依法纳税,合法经营,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操作。

第七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应当保护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八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应当对员工进行规范培训,确保员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九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确保货物的安全。

第十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保障货物的质量完好。

第二章保税货物仓储管理流程第十一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流程包括货物入库、存储、出库等环节。

第十二条货物入库环节应当对货物进行合法合规审核,核实货物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并做好货物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货物存储环节应当根据货物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存储,做好货物的包装防护工作,确保货物的完好。

第十四条货物出库环节应当核实货物信息,检查货物是否完好,并与客户协商好出库事宜。

第十五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仓储记录,记录货物的入库、存储、出库等信息,确保库存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应当建立货物跟踪系统,及时跟踪货物的动态,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确交付。

第三章保税货物仓储管理的责任第十七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应当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

第十八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的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货物安全、完好。

第十九条保税货物仓储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做好仓储记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七)经海关批准的其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第六条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它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返 回
第二章 保税仓库的设立
第七条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第十九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
直属海关应当将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及保税仓库的变更情况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四条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它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8.04.14•【文号】[88]署货字第375号•【施行日期】198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四日海关总署发布〔88〕署货字第375号)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便利生产、仓储、运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税仓库限于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或者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以及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

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不允许存入保税仓库。

第三条保税仓库应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账册;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

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建立保税仓库应由其经理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见附件1),并按规定交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交派员实地调查后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见附件2)第四条保税仓库对所存的货物,应有专人负责,并于每月的前五天内将上月转存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列表报送当地海关核查。

保税仓库中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

如需改变包装、加刷唛码,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经理人双方共同加锁。

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储存情况和有关账册,必要时可派员驻库监管。

保税仓库经理人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保税仓库经理人应按章交纳监管手续费。

第五条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此货物系存入某保税仓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二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

仓库保税管理制度

仓库保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管理。

三、保税仓库分类1.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2.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3.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四、管理制度1. 设立条件:保税仓库设立需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3)具有完善的仓储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4)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2. 监管职责:(1)保税仓库负责人应确保仓库内所有货物符合海关监管要求;(2)保税仓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货物安全、准确、及时地进出仓库;(3)保税仓库应定期向海关报送仓库经营情况,接受海关监管;(4)保税仓库应配合海关开展查验、抽样、检查等工作。

3. 进出口管理:(1)保税仓库进出口货物应办理海关手续,缴纳关税、增值税等税费;(2)保税仓库进出口货物应按照海关规定,填写相关单证,办理申报手续;(3)保税仓库进出口货物应接受海关查验,确保货物符合规定。

4. 库存管理:(1)保税仓库应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2)保税仓库应定期对库存货物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与实际库存相符;(3)保税仓库应加强库存货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货物丢失、损坏。

5. 火灾、事故处理:(1)保税仓库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保消防安全;(2)保税仓库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3)发生火灾、事故时,保税仓库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损失。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第一篇:《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解读第101号海关总署令申请设立备料保税仓库应向海关提交哪些资料?申请设立备料保税仓库应向海关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与申请事项表(固定标准格式)、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股权结构证明书(合资企业)、开户银行证明、消防合格证书、担保书、仓储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年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证明书、仓库管理制度(办法)等。

海关受理和批准企业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在权限和程序上有什么具体限定?对于保税仓库的行政许可,《规定》对每一级海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做了严格的限定。

主管海关对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和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不能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直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正式开展保税仓储业务?“批准设立保税仓库”与“保税仓库开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后,保税仓库企业虽然具有了从业资格,但保税仓库在开业前还要完成相关的筹备工作,并向海关申请验收。

海关对其库址、面积、设施、账册、管理制度进行验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和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经海关验收合格,注册登记并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后,保税仓库方可投入运营,此时才称为“开业”。

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文件的有效期限为多长时间?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区域,保税仓库在中国的发展已经有了多年的历史。

随着保税贸易的不断发展,保税仓库对于进出口贸易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同时海关对于保税仓库的管理也越来越严格,保障了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海关对于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进行详解。

什么是保税仓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税仓库是指海关核准设立,进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可以暂不支付进口关税并承担起与货物入境关境管理等有关责任的特殊经济区域。

保税仓库拥有自主管理权,但其企业必须有经过海关核准的合法资格,同时还必须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加强管理,保证企业经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进口货物入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相关规定,在进口货物入库时必须进行清单备案手续,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进口货物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库,否则将会被海关依法处理。

出库管理在进入保税仓库的货物满足退税要求时,企业可以选择对货物进行出口或销售贸易。

在出库时,企业必须向海关申报出库计划,并严格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税收管理进口货物在进入保税仓库时不需要支付进口税,但在出库后,如果企业选择将货物进口到国内,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收。

海关会对企业进行进口货物的监管,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税收缴纳。

工作人员管理企业对于员工的管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保税仓库中,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管理,确保员工的行为符合国家法规和企业规定。

企业需要通过制度和流程的规定来确保员工的安全和运作的合法性。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海关对于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

如果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出库,或出库的货物不符合规定,海关将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扣留货物、罚款等。

同时,如果企业存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改变货物用途或非法转移货物的行为,海关将认定其构成海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保税仓库作为一个特殊的贸易安排,为跨境电商、控股合资企业等提供了更加灵活的贸易方式。

保税仓库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贸易效率,还能够降低企业的贸易成本。

但与此同时,保税仓库的管理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所以对于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也需要相应的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重点介绍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什么是保税仓库?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海关批准设置的特定的物流场所。

保税仓库的货物是不交纳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增值税的,在保税期限内也不用办理跨境贸易手续,这样有利于跨境贸易企业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保税仓库还可以实现对进口货物进行分拣、配送、定制化加工等多种业务形态。

保税仓库的设置和管理是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跨境电商发展和扩大我国的开放型经济。

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管理规定,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必须要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

以下是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1. 保税仓库的申请和批准保税仓库的建设、扩建、改建及其它业务的申请,必须由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向中国海关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海关对申请的保税仓库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即可得到批准。

2. 保税仓库的规模和位置保税仓库的规模和位置必须根据所存货物数量、质量以及市场需求等要素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以方便尽可能多的企业利用保税仓库进行商品加工和出口。

3. 保税仓库的监管和管理保税仓库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管理规定,执行海关的监管。

在保税期限内,货物的保管、管理、处理、运输等都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必须设立专人负责,加强管理、监督。

4. 保税仓库的货物管理保税仓库内的货物必须经海关监管才能进出仓库,进出口电子数据要及时申报海关监管平台,并根据海关的监管要求填发技术实现单据。

同时,对货物的保管、清点、核对、标记、隔离、分类、验收、质检等管理要求更加严格,保证货物安全、准确、及时地完成加工和出口。

仓储系统管理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规定的介绍

仓储系统管理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规定的介绍

仓储系统管理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规定的介绍保税仓库是指用于进口商品存储、加工和保税贸易等活动的专用场所,它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海关对其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为您介绍关于仓储系统管理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相关规定。

一、保税仓库的管理要求1. 设立条件:设立保税仓库应符合国家关于仓储设施的相关规定,包括场地面积、设施设备、安全防护和通风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2. 登记备案:保税仓库经批准设立后,必须及时向海关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包括仓库的基本信息、仓位数量和使用情况等内容。

3. 内部管理:保税仓库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仓库业务操作流程、核算凭证管理、各类账册的编制和报送等。

同时,还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仓库管理员,确保仓库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二、货物进出仓库的管理规定1. 仓储作业申报:保税仓库在接受货物进库前,必须向海关申报。

申报信息包括货物的品名、数量、价值以及来源等。

海关将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仓储作业。

2. 入库报关:货物入库时,仓库管理员需要向海关进行入库报关。

报关要求包括货物的详细信息、产地、厂商、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

3. 货物保管:在保税仓库中,所有货物都必须按照海关要求进行分类、标志和保管。

仓库管理员要做好货物保管记录,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4. 出库报关:货物需要出库时,仓库管理员需要向海关进行出库报关。

报关要求包括货物的目的地、使用单位、数量、价值、运输方式等信息。

海关将进行核查后,方可允许货物出库。

5. 库存管理:保税仓库要进行定期的库存盘点并报告海关。

盘点要包括仓库内各类货物的数量、状态和价值等信息。

三、海关监管和职责1. 监管职责: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实施监管,包括对仓库场地、设施设备、运营情况、货物的进出库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监控。

2. 检查权力:海关有权对保税仓库及存放在其中的货物进行检查,包括查验货物的真实性、数量、质量和合规性等方面。

保税仓库管理制度[修正]

保税仓库管理制度[修正]

保税仓库管理制度一、保税货物出入库验放管理1、保税仓库作为海关指定的保税货物监管场所,非保税库工作人员和非海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库,客户提交货物,必须听从保税库管理员安排。

2、根据海关有关保税货物管理的规定,货主存放在保税仓库的保税货物,必须于入库前办理保税货物入库手续和具备各项单证。

3、保税货物入库时,保税库管理员凭盖有海关放行章的“保税货物入库单”、“进口报关单”办理入库手续,并对货物进行验收。

同时检查货物的外包装是否完好,若有破损现象,做好记录,并进行拍照。

4、货物入库后,保税库管理员根据"保税货物入库单"、"进口报关单"内容按入库时间、货物名称、规格、标识合理堆放,并做好入库记录。

5、海关对保税货物进行查验时,保税库管理员应及时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做到准确高效。

6、货物出库时,保税库管理员必须向提货人收取盖有海关放行章的“出库报关单”、“保税货物出库单”,对货物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出货。

7、保税库管理员要严格执行保税库工作管理程序及相关管理规定。

8、保税货物出、入、存的相关单证必须科学、妥善保管,做到随时可快速调阅。

二、日常库存管理1、独立设库,专库专用,保税货物不得与非保税货物混放。

2、保税库管理员应合理利用仓容资源,对仓库实施分区管理,对不同类型、批次、目的地的物资分区存放。

既保证物资免受各种损害,又保证物资进出和盘存方便。

3、保税货物仓库对所存放货物实施专人管理。

4、仓库管理员要积极、主动配合海关人员对货物储存情况进行检查。

5、保税货物仓库所存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均不得出售、提取、交付、转让或移作它用。

6、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缺少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短少或灭失部分,要及时向海关相关部门汇报,按海关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7、保税货物在存放期间不得进行深加工。

经海关批准并在其监管下,货主方可对货物进行下列几种方式的处置:1)防虫及防湿处理;2)改善外观或商业质量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海关对保税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海关应使用H2000保税仓库电子账册,对保税仓库的备案、变更、进出口进行管理。

第四条直属海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协调、规范本关区内保税仓库的监管业务。

仓库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实际监管。

第二章保税仓库的设立第五条直属海关应制定本关区保税仓库布局规划,并对外公布。

布局规划在对外公布后,向总署备案。

保税仓库布局规划调整后应重新对外公布,并向总署备案。

第六条企业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由拟设立的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第七条仓库主管海关受理申请时应收取以下单证:(一)《保税仓库申请书》;(二)《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三)可行性报告;(四)经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六)股权结构证明书复印件(合资企业);(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八)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九)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十)仓库管理制度;(十一)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十二)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十三)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十四)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如仓库已建成或租赁仓库经营的,海关应一次性收取以上所有单证、文件;如保税仓库尚在建设中的,以上第(八)、第(十三)项单证可缓收,在仓库验收时收取。

第八条仓库主管海关负责审核仓库经营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章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附件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第六条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并提交《备案登记表》。

在海关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七条舱单传输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舱单传输人及相关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海关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海关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税仓库的分类1.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2.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3.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三、保税仓库设立条件1. 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2. 具备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

3. 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帐册。

4. 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

5.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证。

四、保税仓库管理规定1. 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2. 建立保税仓库应由其经理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并按规定交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向海关提出申请。

3. 保税仓库应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所存货物,并接受海关的监管。

4. 保税仓库对所存货物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专门帐册,货物分类存放,加注标签,帐物相符。

5. 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

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6. 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8. 公司可按客户要求向海关申请核准并在海关的监管下,对保税仓储货物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五、监督检查1.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

保税仓库货物管理制度

保税仓库货物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第三条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 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第二章货物管理第二十一条保税仓储货物入库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入库手续,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

第二十二条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第二十三条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四条保税仓库对所存货物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专门帐册,货物分类存放,加注标签,帐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

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三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的详细解读,旨在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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