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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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1.23
•【字号】昌州政办发〔2017〕107号
•【施行日期】2017.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法制工作
正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
见》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7〕10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州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自治州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规范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自治州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该行政执法单位的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前款中的审核机构,是指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没有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指定除经办部门(承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事项的具体部门)以外的机构,作为审核机构。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下简称“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
(四)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六)行政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对本单位作出的,除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非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三、法制审核内容
法制审核应当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一)对执法决定的管辖权、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进行审核。

(二)对于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还应当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三)对于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还应当对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

(四)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应当对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

(五)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还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意愿征询情况、补偿费用是否到位等进行审核。

四、法制审核程序
在作出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单位的审核机构应当按照本意见进行审核。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执法决定的办理期限内确定法制审核的期限。

审核机构应当在法制审核期限内进行审核。

审核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审核意见处理
经办部门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决定,其中需要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经办部门收到审核不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

经办部门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与
相关材料一并报请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决定,其中需要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经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决定。

六、法制审核人员要求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与法制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行政执法单位中初次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审核机构也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

七、相关配套制度
(一)立卷归档制度。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作为归档材料,与相关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二)监督检查制度。

州、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州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分别对州、县市或者本系统内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评议考核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将法制审核工作的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

八、行政责任追究
对于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或者其他不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等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单位对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实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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