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转破”的衔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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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期花炮科技与市场
政策法规30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执转破”的衔接问题研究
徐 萌,于 跃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摘 要】面对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解决方法和途径趋于多样化。
其中,“执转破”制度的出现指出了一条明确的方向。
随着一系列政策和指导意见的相继出台,“执转破”有了更有效的操作指南。
无论是从市场的退出准入机制还是从供给侧改革角度出发,真正落实“执转破”制度,对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价值功能定位的差异,在“执转破”衔接过程中适用范围、启动形式以及财产调查方式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仍需要予以重视。
文章对此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执转破”;破产程序;执行程序;衔接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5699(2019)02-0030-02
作者简介:徐萌(1993—),女,黑龙江宝清人,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于跃(1993—),女,黑龙江七台河人,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执转破”制度的设立目标是多重的,不仅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助力,而且也为健全市场经济主体的淘汰退出机制注入新的推动力,是实现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相结合更大程度地发挥各自的优势与价值,共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的发展,对维护司法权威以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 “执转破”的价值功能
“执转破”作为执行与破产程序之间过渡的衔接部分,本身就兼具二者之长处,在执行与破产程序的价值功能基础之上发挥其自身优势。
1.1 执行程序的价值功能
执行程序的首要价值功能就是清偿债务,这也是执行程序的目的所在。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申请人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所需要执行的义务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手段实现执行利益。
当然,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利益即债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常会存在多个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在执行程序中常遵循着平等原则,即先申请执行人先实现其执行利益。
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民事强制执行得以适用的条件。
否则,就算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执行利益也很难得到实现。
可以说,执行之所以在现实实践中实现困难,主要是由于有能力执行的被执行人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相对自然人来讲,执行难的民刑解决办法的有效结合,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有重要意义。
但是相对确无能力执行债务的企业来说,此时如何衔接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1.2 破产程序的价值功能
破产程序主要针对的就是确无偿还能力或无法完全清偿债务的企业。
破产程序的价值功能是同样是为了尽最大可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与执行程序的个别性相比,破产程序更具有概括性,概括地清偿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所负的债务。
破产法中对破产企业不仅是破产清算,还包括破产人管理、重整等制度,这也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可以通过既合法又经济的方式进行最大化程度的实现。
尤其是对企业法人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债权过大、企业员工与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影响下,执行变得举步维艰。
此时,破产程序中的重整、合并等一系列制度就会发挥其独特作用,使得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同时,经济主体也得以良性发展和生存。
这从市场经济主体的退出与淘汰机制的发展来说更具有合理性,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的发展所需。
由此,也可看出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衔接不仅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有推动力,而且对企业的发展,市场主体的退
出与淘汰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都具有积极作用。
2 “执转破”的客观条件
2.1 企业确无财产可供(完全)执行
通过上文对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价值功能的分析,可以清楚直观地看出执行程序转向破产程序的基础条件就是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无以及是否能够完全清偿债务。
“执转破”对企业的债权人来说,可以由其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
这也是对执行申请人特别是企业的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是一种积极手段,对债权人来说,申请“执转破”也是其积极权利。
2.2 “执转破”的适用主体为企业法人
从《民诉解释》中可知,企业法人明确地作为适用主体,适用“执转破”制度。
并且相关的指导意见和会议纪要都是以破产法、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执转破”的具体制度要求进行的规定。
企业法人作为“执转破”的适用主体这是必然的。
另外,就是其他组织如合伙组织、事业单位等是否可以作为“执转破”的适用主体则需要进一步对其进行具体分析。
虽然破产法中对企业法人外的组织进行清算时,可参照破产法适用破产程序,但是,仍要回到“执转破”制度的法律依据基础上。
这就意味着目前我国“执转破”的制度规定只对企业法人适用。
2.3 “执转破”的启动方式为申请
“执转破”制度的启动方式在理论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执转破”的启动方式只能是由当事人即执行申请人申请一种方式。
也有学者认为执行在现今出台的指导性文件和规范性规定中,启动方式申请主义下兼顾职权主义。
对笔者认为,申请方式是“执转破”的唯一启动方式是有一定合理性与合法性的。
首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当事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转至破产程序审查,此为“执转破”当事人申请启动。
在其后又规定了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询问并取得执行申请人的同意才能进入“执转破”。
有学者将这一规定认为是职权主义的体现。
但是,法官的释明询问与职权主义是有区别的。
深入分析来看,执行法院的询问并不能代表“执转破”的启动方式除了申请外还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启动。
这需要从职权主义的本质来看,职权主义本身是利用了公权力的强制性,无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即可将执行程序转入至破产程序进行处理。
从这一角度看,这在实务中操作起来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执转破”是依当事人的选择才决定是否进入移转。
这是当事人的积极权利,若是允许法院依职权决定是否将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那么执行申请人将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
其次,“执转破”是法院与法院间、法院内部部门之间的案件移转。
若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只要符合破产的案件就依职权转移至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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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执行积案的压力转移至破产程序上,这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并不够彻底,治标不治本。
启动程序上对职权主义要慎重考虑。
3 “执转破“衔接的完善建议
3.1 衔接审查程序的优化
在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的移转衔接过程中,由谁审查,如何审查都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
现今实务中的操作不统一,这也与破产程序的审查特殊性有一定的关联性。
破产程序的审查内容相对执行中对财产的调查有一定的差异性。
执行程序中对财产的调查区别于一般破产程序的立案审查要求,需要对其是否符合破产程序进行实质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将案件移转至破产程序。
但是,执行法院对破产审查的专门性内容并非具有相对专业的能力,譬如说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的债权申报以及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调查等。
这也使得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企业的财产调查并不全面。
同时,执行过程中对债务企业的破产调查在技术层面的操作性仍存在困难。
对“执转破”衔接中的审查程序的优化,首先要从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企业的破产条件审查,在执行调查的结果之上对被执行企业进行形式审查。
在利用执行程序中的调查手段对被执行企业的整体资产状况进行充分调查,确认其确无能力(完全)履行执行义务,清偿债务。
当然,执行程序的调查并不等于之后的破产程序的审查甚至调查的完全性取代,衔接程序中执行法院的审查达到推定可以进入破产程序即可,否则就会有越权之嫌。
3.2 完善衔接中的资源移转程序
执行案件移转进入破产程序的关键就在于对司法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有效衔接。
要最大限度地利用执行程序中所取得的调查成果和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最大程度的实现。
首先,在执行程序中对企业法人采取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在“执转破”的衔接过程中,案件接收的破产法院需要灵活对待。
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就对此作出了规定,在破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解除措施;但是在根据破产法院的要求下,可以直接出具查封、扣押等财产处置权移转的函件。
这就使“执转破”的衔接过程中资源移转的无缝衔接提高了可能性。
通过《民诉解释》《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规范文件中可知,现阶段对“执转破”衔接中的资源移转有着一定的制度基础,对二者之间具体的衔接操作未有明确规范。
要实现真正的信息与资源的移转、共享,不仅要提高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中的调查手段,而且要形成良性的调查资源共享平台,利用大数据对破产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把控,实现资源有效衔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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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29页)往发挥“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基本职能,动员组织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到创建省现代化示范性职业学校活动中去。
校工会将根据上级要求,做好民主管理和校务公开工作,尊重教师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
组织开好每次教代会,积极参与讨论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积极反映教职工的呼声,尤其在绩效工资的背景下,着力营造积极乐观、团结互助、开拓奋进的人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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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五年,学校工会要旗帜鲜明地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悉心为教职工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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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丰富女工工作的内涵,创新女工工作的形式,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权益。
要继续做好退管会工作,主动关心退休教师的生活和健康,为他们办实事,情系长者,共创和谐。
今后五年,学校工会要进一步组织好教师活动社团,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不断提高活动的质量和品味,以此减少教师的职业疲惫感,提高教职工的文化素养和生活质量,增强教职工的体质,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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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结束语
党的十九大在人们面前描绘了一幅美好蓝图,面对新形势、新标杆,工会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更好,没有最好。
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正确领导下,团结和依靠广大教职员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忘初心,务实履职,同心同德,为把江苏省江阴中等专业学校建成建设省现代化示范性职业学校作出新贡献!
参考文献:
[1]潘永惠.江苏省江阴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积极道德教育模式构建
探索[N].中国教育报,2017-10-18(04).[2]顾国洪.攻坚克难图发展凝心聚力为示范——江苏省江阴中等专业
学校国示范校建设巡礼[J].学周刊,2016(4):45-46.[3]张寅.中职学校幸福教育实践探究[J].职业技术,2016(11):8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