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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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责任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如下:
1、分公司是指总公司管辖下的分支机构中的业务人员、资金、人员等。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公司,在法律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子公司。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或财产,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2、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概念,许多大企业的业务分布在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
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称为分支机构。
而公司本身叫做总公司或者公司。
3、分公司是总公司直属的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或附属机构,分公司虽然有公司这个词,但不是真正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分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列入总公司资产负债表,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分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调度和人事管理行使指挥、管理和监督权,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管理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子公司,在法律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
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