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9606073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69.png)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鄂质监人联[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质监人联[2010]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质量技术监督行业特有职业(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有效规范行业秩序,全面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依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条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质量技术监督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均属本办法规定的鉴定考核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一)检验人员:食品检验工、化学检验工、材料成分检验工、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含金相检测)工、产品可靠性能检验工、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工、产品环境适应性能检验工、电子产品检测、纺织纤维检验工、无损检验工、贵金属钻石宝玉石检验工、眼镜检验工、造纸工、茶叶检验工等。
(二)计量人员:长度计量工、热工计量工、衡器计量工、硬度测力计量工、容量计量工、电器计量工、化学计量工、声学计量工、光学计量工、电离辐射计量工、专用计量器具计量工等。
(三)特种设备工作人员:锅炉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压力容器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压力管道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电梯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强化内部管理 提高工作质效
![强化内部管理 提高工作质效](https://img.taocdn.com/s3/m/57e67a08f12d2af90242e61a.png)
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效——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罚没物品、查扣物品管理工作的汇报近年来,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物品、查扣物品管理工作在省质监局的正确指导下,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严格遵循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内部抓管理、制度抓落实、队伍抓素质、部门抓形象的工作思路,不断转变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和完善罚没物品、查扣物品管理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和手段,在罚没物品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清加强对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罚没物品逐渐增多,加强对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有利于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自接到省局鄂质监法【2004】135号文件后,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任组长,计财、稽查、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局罚没物品、查扣物品管理工作的领导。
为更好开展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工作,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了《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通过学习,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明确加强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工作要求、职责、程序,较好地保证了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引入ISO9001先进管理理念,加强对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制度建设。
今年我局顺利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在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工作方面,我们严格按照管理体系运转要求,严格遵守质量方针,来开展好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工作。
为使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我局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订了全市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罚没票据和查扣物品执法文书的领用缴销制度,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交接制度、保管制度,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处置程序和制度,处置罚没物品提前上报等制度。
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baa93a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c3.png)
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各类技术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参与技术市场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行普遍检查与专项检查、年度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一)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二)举办交易会、交流会、信息发布会等技术交易活动的情况;(三)进入技术市场流通的技术商品的情况;(四)技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五)技术市场各类经济主体的技术经营资格及其活动情况;(六)国家和省有关技术市场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持《技术市场检查证》对技术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技术市场检查证》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制发。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凭工商行政管理证件依法参与对技术市场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程度;(二)具有一定的科学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经验;(三)忠于职守、廉洁公正,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4年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要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4年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要](https://img.taocdn.com/s3/m/a5fadff949649b6648d747ad.png)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4年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鄂质技监办函[2004]4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4.02.12【实施日期】2004.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4年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鄂质技监办函[2004]43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2004年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2004年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要点(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4年2月)2004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非常重要的一年,做好2004年质监工作对于完成“十五”计划、实现小康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4年全省质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家质监总局的部署,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以提高产品质量为首要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技术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强化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抓住机遇,加快自身建设和发展,为我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作出新贡献。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2004年质量技术监督工作需把握以下要点。
一、加强质量工作宏观指导,全面推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1.积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落实质量振兴工作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深化“质量兴市”、切实抓好“质量月”活动和质量档案建档工作。
在企业质量档案的基础上,以“政府推进、市场运作”为基本原则,积极探索建立我省质量信用体系。
2.着力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在名牌的培植上要在系统化、制度化上下功夫,在名牌产品的评价上,要在规范化、市场化上下功夫,要在建立名牌产品企业的回访跟踪制度上下功夫,争创更多中国名牌。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46472e1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74.png)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4.11.03•【字号】鄂质监法[2004]135号•【施行日期】2004.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质监法[2004]135号)各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直属事业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没收的物品是财政性物资。
加强对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有利于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没收物资和暂扣款物管理的通知》(鄂财预外发[2004]3号)精神,结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际,省局制定了《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罚没物品、查扣物品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扎扎实实做好落实工作。
各地在执行《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
二OO四年十一月三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加强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和依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并列使用时,统称执法单位)管理罚没物品、查扣物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规则(修订)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规则(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0b02c50c76c66137ee0619f1.png)
鄂质监发…2009‟7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省局对《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规则》(鄂质技监发…2003‟170号)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9月7日经局长办公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1—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规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的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第二章省局工作人员职责第三条省局实行局长负责制。
局长领导省局和全省系统的全面工作,对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第四条副局长、总工程师、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2—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局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涉及全局工作的事项应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局长外出,由局长委托一位局领导代行其职责;其他局领导外出,由局长视情况指定另一局领导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处室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省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六条省局各级工作人员履行各自职位的职责,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保证政令畅通。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七条省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对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进行完善,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局机关各处室、分局要加强工作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质监系统12365申诉举报工作规定(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质监系统12365申诉举报工作规定(暂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ada6d3c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51.png)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质监系统12365申诉举报工作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鄂质监执[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质监系统12365申诉举报工作规定(暂行)》的通知(鄂质监执〔2008〕62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湖北省质监系统12365申诉举报工作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12365申诉举报机构反馈。
联系人:刘敏慧电话:************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湖北省质监系统12365申诉举报工作规定(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质监系统12365申诉举报工作,明确各级质监部门职责,规范申诉举报程序,完善维权服务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亲民、爱民形象,建设服务型质监,依据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全省质监系统12365申诉举报工作作出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质监系统12365申诉举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三条全省12365申诉举报热线应设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由稽查分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12365申诉举报热线机构工作职责:(一)受理涉及违反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纤维制品检验、认证认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物品条码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的举报;(二)向消费者提供关于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纤维制品检验、认证认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物品条码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服务;(三)协助调解产品质量纠纷;(四)协调处理上级交办、同级行政管理部门转办的违反质监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以及产品质量申诉工作;(五)负责对下级局产品质量申诉、举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六)负责举报、产品质量申诉的信息反馈、整理、统计工作;(七)协助执法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8b2412c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b0.png)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鄂市监质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工作程序及内容第四章结果处置第五章信息公开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七章附则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维护相关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省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省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后处理工作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依法采取通报、公告、责令改正、召回、复查、案件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后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涉及行政处罚的,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全省后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和信息反馈;(二)负责对全省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三)负责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后处理的汇总分析、结果公开、公告等。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9704f0c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b0.png)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鄂市监质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信息采集第三章风险信息处理第四章风险预警管理第五章风险预警处置第六章风险监测结果应用第七章附则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维护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与安全,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质量提升为核心,建立完善全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持续推进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影响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开展信息采集、分析研判、风险监测,以及对潜在质量安全风险进行有效处置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是指产品质量存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企业公示标准以及该产品应当具有的重要性能指标和功能属性,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4年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4年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https://img.taocdn.com/s3/m/c670a39969dc5022aaea00b6.png)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4年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鄂质监法函[2014]6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4.02.17【实施日期】2014.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4年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鄂质监法函〔2014〕68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要求,深入推进法治质监建设,现将《2014年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2月17日2014年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要点2014年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湖北、法治质检总目标,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深入推进法治质监建设,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全面提高全省质监系统干部职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质监工作有效性,努力为我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出更大贡献。
2014年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法制工作着重把握以下要点:一、稳步推进,全面加强法治质监建设1.进一步深化法治质监工作理念。
深入贯彻法治质监建设要求,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升,坚持做到"有为必有据、有为必有序、有为必有责、有为必有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行政职责,依据法定权限、程序、期限规范行政行为,做到依法作为,不缺位;正确作为,不错位;有效作为,不越位;规范作为,要到位。
2.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实施后评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落实决策责任,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3. 继续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探索建立依法行政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全面推动全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以多种形式宣传和推广示范单位的经验做法,切实发挥示范单位以点带面的作用,带动全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7年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要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7年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要](https://img.taocdn.com/s3/m/5ec927e3bb4cf7ec4bfed027.png)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7年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鄂质监发[2007]2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7.04.24【实施日期】2007.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7年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鄂质监发[2007]22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2007年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 2007年全省质量管理工作要点2. 2007年全省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3. 2007年全省食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4. 2007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5. 2007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1:2007年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要点2007年全省质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紧紧围绕中部崛起战略,依法行政,严格把关,保障安全,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进一步提高质监工作的有效性;抓重点,攻难点,扩大结合点,努力开创全省质监工作新局面,为促进湖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总体部署,2007年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重点把握以下要点。
一、扎实推进质量振兴战略,着力提高整体质量水平1、扶持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名牌产品和优势企业。
制订我省“十一五”中国名牌和世界名牌培植规划,制订和落实名牌扶持和奖励措施。
引导、鼓励有条件的中国名牌企业制定争创中国世界名牌的赶超目标和措施。
加大名牌产品的宣传力度。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共16页word资料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共16页word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57627c960975f46526d3e177.png)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一、适用范围为进一步明确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程序,强化对抽查全过程的管理,提高抽查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包括省级监督抽查、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省级联动监督抽查、省级风险监测抽查等。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要求1 总则1.1能力要求1.1.1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其承检的产品或检验项目应当计量认证合格,并通过审查认可。
1.1.2承检机构的人员、设备配置应当满足承检任务的需求。
1.1.3抽样人员应当经省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抽样证书。
1.1.4未经省局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检验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1.2 保密要求1.2.1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被抽查产品及企业名单。
1.2.2承检机构在抽样和检验过程中应当保守涉及的企业标准、技术资料等企业技术秘密,不得泄露和外传。
1.2.3承检机构应当做好监督抽查结果信息的管理,不得擅自发布、泄露监督检查结果及相关信息。
1.3 行风廉政要求1.3.1承检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其检验费用由省局承担,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费用。
1.3.2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监督抽查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与监督抽查无关的活动。
2 抽样2.1 抽样有效性2.1.1抽样单位应当严格按省局确定的抽样范围和抽样程序进行抽样。
2.1.2抽样时,应当至少有两名抽样人员参加,并依法向受检单位出示抽查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抽样证、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2.1.3抽样应当统一使用省局印制的加盖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专用章的《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抽样单》(附件1),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由抽样单位承担抽样工作责任。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特种设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开展“回头看”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特种设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开展“回头看”活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8b9f17f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fa.png)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特种设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开展“回头看”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鄂质监特函[2012]605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特种设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开展“回头看”活动的通知(鄂质监特函〔2012〕605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省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开展"回头看"活动的通知》(鄂安[2012]23号),决定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延长至2012年底,并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
11月7日,省安委会在武汉召开全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推进会,对全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出安排部署。
根据文件和会议精神,并结合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实际,省局决定从文件下发日起至2012年底,继续开展特种设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回头看"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特种设备"打非治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第四季度事故易发多发、一些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容易反弹等特点,以及确保十八大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这一特殊要求,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特种设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特种设备"打非治违"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继续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放松、不停顿、不松懈,加大工作力度,继续保持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使用特种设备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定不移地把特种设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向深入,遏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管理办法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3c0691b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6b.png)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有效性,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理和后续监管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内容包括通报、公告、责令整改、责令召回、整改复查、对严重问题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省内各级质监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外省质监部门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后处理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后处理工作应遵循统一规范、分级实施、各负其责、依法行政的原则,由各级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的机构具体执行.第五条省质监部门职责(一)负责全省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汇总和信息反馈;(二)负责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三)负责向省政府报告监督检查质量信息;(四)负责对市(州)质监部门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五)负责省级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公告等。
第六条市(州)质监部门职责(一)受省质监部门委托执行省级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州)级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承担省质监部门交办的其它后处理工作;(二)负责对县(市)质监部门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三)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四)负责向市(州)政府报告监督检查质量信息;(五)负责市(州)级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六)汇总上报后处理工作信息.第七条县(市)质监部门职责(一)受市(州)质监部门委托执行市(州)级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县(市)级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承担市(州)质监部门交办的其它后处理工作;(二)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三)负责向县(市)政府报告监督检查质量信息;(四)负责县(市)级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五)汇总上报后处理工作信息.第八条质检机构职责受省、市、县质监部门委托,对后处理企业须复检的产品实施复查检验,并按规定及时提交检验报告.第三章工作程序及要求第九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根据检查情况,负责对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和相关内容进行通报。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报批稿)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报批稿)](https://img.taocdn.com/s3/m/f33b59dbd15abe23482f4dbb.png)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为进一步提高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管水平,增强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包括经合法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适用本标准。
本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
评分办法如下:一、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是评价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
不符合基础标准中任何一项内容要求的,该案卷直接评判为不合格案卷,可不再继续按一般标准作评价。
二、一般标准。
一般标准是评价案卷基本要素是否齐全、证据表现形式是否符合要求、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的标准。
采用标准分100分的扣分式评分方法。
具体评分方式为: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将案卷证据分为十个大项并设定相应的加权标准分值,规定各大项的基本要素和证据规范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对不符合基本要素项目(A项目)要求或者缺少基本要素项目之一的,扣除该大项的全部标准分值;对不符合证据规范项目要求(B项目)的,发现一处,扣除0.5分,但扣分合计不得超过该大项标准分。
最后,将各大项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评查案卷的总得分。
根据本标准评查的案卷,综合得分低于7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案卷;70分以上不足80的,评定为基本合格案卷;80分以上不足90的,评定为合格案卷;90分以上的,评定为优秀案卷。
(三)办案过程中不涉及的相关程序或者证据问题不扣分,其大项目分按得分计算;属于本标准项目之外的内容,不参评、不扣分。
第一部分基础标准一、执法主体合法(一)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二)具有对违法行为的管辖职权。
二、违法事实清楚(一)违法主体认定准确;(二)违法事实与主要情节的认定准确;(三)违法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
三、适用法律正确(一)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二)具有法律效力的执法文书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行政处罚种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9a53a35d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e3.png)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7.26
•【字号】通告〔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
因部分产品标准发生变化,现对《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中壁纸等12种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予以修订,修订后的《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文本详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旧版同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附件
附件: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zip。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罚款和没收财物“三证一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罚款和没收财物“三证一票”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e101dcc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76.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罚款和没收财物“三证一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5.09•【字号】•【施行日期】199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罚款和没收财物“三证一票”管理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为强化我省罚款没收财物的管理,制止乱罚款,现将实行罚款和没收财物“三证一票”管理办法通知如下:一、从今年八月一日起,对全省罚款和没收财物实行“三证一票”管理。
即:全省执行各种罚款公务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具有罚款没收财务许可证;执行罚没公务执罚证;执行罚没公务监察证以及罚没财务票据。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二、全省所有罚没执法机关,都要到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罚没活动登记,经财政部门审核,对具有罚款没收财物资格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颁发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北省罚没财物许可证》和《湖北省执行罚没公务执罚证》,使用统一的《湖北省罚款没收财物票据》。
为加强对执罚工作的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监督检查机关配发《湖北省执行罚没公务监察证》。
今后对凡不具备许可证执罚证和不使用统一票据而罚没的执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罚没工作的领导,教育各级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秉公执法,严格按规定的罚没范围、项目和标准办事,严禁乱罚款。
要定期对本地区的罚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乱纪的要及时处理。
四、各人民团体、机关、厂矿、企事业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罚没的监督,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坚决抵制和纠正乱罚款行为,为我省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九九二年五月九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ed22aba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19.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鄂政办发[2000]184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9月22日鄂政办发〔2000〕18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为了贯彻《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落实《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各级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确保《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各项目标、措施及责任得到落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省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由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打假领导小组)分别负责。
省质量、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与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的结果定期向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和省打假领导小组报告。
《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初由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各市、州应将《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并明确其相应的质量、打假责任。
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和《湖北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及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打假工作的要求,结合上年度各市州质量及打假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各市、州下年度《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的工作目标及内容,经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和省打假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同意后,报请省政府领导审定。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7ee2600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b008277.png)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8.03.26
•【字号】武质技监规〔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各区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我局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武质技监规〔2014〕1号)进行了修改,重点补充修改内容如下,请按照修改后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增加了《标准化法》、《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
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15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细化指导标准。
二是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修订,修改了相应的具体细化指导标准。
三是根据《标准化法》的修订,删除了原《标准化实施条例》、《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与新《标准化法》存在冲突的具体细化指导标准。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3月26日附件:
武质技监规〔2018〕2号.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加强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和依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并列使用时,统称执法单位)管理罚没物品、查扣物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罚没物品是指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没收的各种物品。
本规定所称的查扣物品是指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的各种物品。
第三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建立罚没票据和查扣物品用执法文书的领用缴销制度,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交接制度、保管制度和结算对账制度,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处置程序和制度。
第四条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负责全省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负责本局和所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负责本局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一级局和本级局的计划财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法制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构,定期对所属的和授权的执法单位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处置和罚没凭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章物品的保管第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设立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专门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进行集中存放、统一保管。
需租借其他仓库保管存放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贵重物品、重要的证据资料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保管柜或者保管仓库,妥善保管,保证物品存放安全。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等物品,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第七条依法予以扣押、异地封存、异地登记保存的查扣物品以及依法没收的物品,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及时凭《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将物品交给罚没物品保管人员登记入库。
第八条保管人员对接管的查扣物品和罚没物品必须逐件登记、造册,分类保管。
物品出、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当与相关人员办理物品交接手续。
物品出、入库的情况应当进行记载,记载记录应当归档备查。
第三章罚没物品的处置第九条罚没物品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存、挪用、调换、私分、擅自处理和自行变卖。
第十条依法没收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北省没收物资票据》。
按规定确定为无主的物品,执法单位应当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公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罚没物资票据的附件一并附卷。
第十一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执法单位对依法决定没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按以下程序核准、处置:(一)案件承办单位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开列拟处置物品清单,提出对罚没物品处置方式(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的书面报告,并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没收物资票据、涉案物品清单、检验或者鉴定报告等材料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提交本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二)法制工作机构接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未通过的,提出不予通过的书面理由,发回原案件承办单位补正;审核通过的,签署拟同意对物品处置方式的建议后,送本行政机关计划财务机构会核;(三)计划财务机构接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商有关价格评估机构对罚没物品的价格进行评估,并签署具体会核意见后,提请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召集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审定;(四)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审定的意见,批准决定对罚没物品的处置方式;(五)决定对罚没物品处置的意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报有关机构核准;(六)根据核准的意见对罚没物品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决定对罚没物品作销毁处置的,按以下规定上报核准:(一)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罚没物品作销毁处置的,报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核准;(二)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罚没物品作销毁处置的,报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核准;(三)省局决定对罚没物品作销毁处置的,报省财政厅核准。
属于专营机关或者专营单位经营的物品,如金银、外币、文物、烟草、盐等,执法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核准程序后,按相关规定交专营机关或者专营单位收购或者收兑。
第十四条决定对罚没物品作拍卖处置的,按以下规定上报核准:(一)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罚没物品作拍卖处置的,报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报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核准;(二)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罚没物品作拍卖处置的,报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核准;(三)省局决定对罚没物品作拍卖处置的,报省财政厅核准。
第十五条拍卖罚没物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采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其他方式处置罚没物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未按本规定报请核准的罚没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必须在计划财务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罚没物品的处置方式、处置过程和处置结果等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处理记录》中载明,并由处置人员、监督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罚没物品处置所得款项,应当及时上缴至省局罚没收入汇缴专户,由省局统一解缴省级国库。
第二十条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对有关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中发生的费用,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
第四章查扣物品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执法单位根据办案需要,对有关涉案证据、物品采取查扣措施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遵守执法办案的程序。
查扣的物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等方式予以标记,需要固定证据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形式固定证据。
查扣涉案物品、证据时,必须使用《质量技术监督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和《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
其中,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异地封存)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北省暂扣款物收据》。
第二十二条登记保存物品的期限为7日;封存(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为3个月,物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3个月的,封存(查封)、扣押物品期限一般不应超过物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根据案件查办实际,需要延长封存(查封)、扣押物品期限的,执法单位应当自查扣期限届满10日前填写《质量技术监督案件办理报批书》,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二十三条各执法单位依法查扣的物品,必须按规定在控制期限内作出处理或者处置决定。
严禁超期查扣或者只查扣不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执法单位对扣押(异地封存)的物品依法予以解除扣押(异地封存)或者没收的,扣押(异地封存)时出具给当事人的《湖北省暂扣款物收据》应当及时收回。
第二十五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对查扣的物品(包括就地封存、登记保存物品)登记造册,建立登记台账。
其中,对扣押(异地封存)物品应当开列扣押(异地封存)物品清单,按以下规定报送备案:执法机构于每季度末月25日以前,将本单位的扣押(异地封存)物品清单,报送本行政机关计划财务机构备案。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每季度末月月底以前,将本局的扣押(异地封存)物品清单报送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备案。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元月5日以前,将本局和所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扣押(异地封存)物品清单汇总后,报送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备案。
省局于次年元月底以前,将全省系统上年度扣押(异地封存)物品的情况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过错追究第二十六条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湖北省罚没物资票据》和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执法文书没收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和《违反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使用相关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查扣涉案物品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执法人员或者物品保管人员的过失,致使罚没物品、查扣物品遗失、污染、损毁的,责令按同类物品市场价格等额赔偿,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私存、挪用、调换、私分、变卖、擅自处理罚没物品、查扣物品的,责令返还相关物品,无法返还的,责令以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违反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对罚没物品、查扣物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各执法单位在办案过程中为收集证据,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提取的涉案物品,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管理。
涉案物品的处置,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涉案物品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物证的,施加识别标记后,交由物品保管人集中保管。
物品保管期限已逾行政诉讼期和行政复议期的,可以采取拍照等形式将其复制附卷并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报请核准后,作销毁或者拍卖处置。
(二)涉案物品属于检验、检定、鉴定样品的备份样品或者经检验、检定、鉴定未耗损的样品,检验、检定、鉴定异议期满后,如数退还给当事人。
(三)涉案物品经检验、检定、鉴定已耗损的样品,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报请核准后,作销毁或者拍卖处置。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