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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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二、项目前期管理项目前期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重视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在项目前期管理阶段,应设立专门的前期管理团队,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文件编制、投资估算等工作。

同时,应建立项目评审制度,对各类项目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三、项目实施管理1.项目实施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应明确项目建设目标、施工方法、工期计划等内容,并包括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2.项目施工期间,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同时,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3.项目施工期间,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质量检查。

安全检查应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施工期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内容。

质量检查应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质量验收等内容。

四、项目竣工验收管理项目竣工验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在竣工验收时,应检查项目的各项工程和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进行全面验收。

同时,应编制详细的竣工验收报告,对项目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价和总结。

五、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加强质量监督,提高项目的质量。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

同时,应加强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把关,确保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稳定。

六、安全监管管理安全监管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加强安全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完善,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

同时,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七、环境保护管理环境保护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在项目实施中,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同时,应加强对施工工地的清理和整治,减少施工产生的污染物。

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交通科技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合理配置全省交通科技资源,更好地指导和协调科技项目的实施,有效地发挥科技创新在我省交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科技管理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系由省交通厅批准立项的列入省交通厅年度计划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应用技术研究类项目、信息技术研究类项目、新产品研制与开发类项目、软科学研究类项目、新技术推广应用及科技成果转化类等项目。

第三条省交通科技项目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及管理、交通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安全管理、新技术应用、新型运输装备研制、质量控制、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交通发展战略和交通行业政策、技术基础管理及其他交通相关领域。

第四条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面向全省交通系统,全省交通系统内各单位均可申请立项。

为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质量,申报单位可邀请各有关科研单位、经济技术单位、高等院校等作为技术协作单位参加研究。

-- 1 --第五条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成果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项目申报立项第六条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适用为主、择优立项的原则。

在项目安排上,突出交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的研究、引进先进技术及创新的研究、通用性技术的研究和生产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以及成熟的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申报交通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交通产业政策,具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科学合理的创新学术思想和技术路线、紧密结合交通生产实际、研究实施方案可行,并为非重复性研究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有精干、稳定的科研队伍,良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必要的实验条件,有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项目负责人要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充足的时间保证。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重点与方式第四章立项和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项目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升工程是山东省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聚焦新兴领域及我省急需补短板的产业领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项目。

第三条提升工程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突出重点发展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以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方向,以促进人才、技术、成果等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提升其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采取省市联动的方式组织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鲁市监认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市监认规字〔2024〕2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认定管理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技术公共服务水平,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质检中心,是指依托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依托法人单位”)建设,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的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质检中心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和创新属性,聚焦全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提供高端检验检测服务,推动质量提升、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质检中心的依托法人单位负责制定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建设任务,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和日常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省局负责省质检中心管理,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制度,负责认定和考核管理。

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质检中心的推荐申报、建设督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
证 检 验工 作 。 对改 正后 一年 内再 次发 生检 验结 论
长签发后上报推荐或确认其发证检验资质 。 对不
符 合条 件 的 , 由省局 许 可办将统 一 意见 反馈 申报
省政府 部门 刃 件
第七 章 第二 十八条 附 则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发布的 《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
《山东名牌 产品标志管理力、 法 》 同时废止 。 附件 山东名 牌产 品标 志
除国家 和省政 府规定 外 , 各地
区 、 部 门 、 社会 团体 、 企事 业单 位 、 民 间组 织不

请遵 照执 行 。

定 , 省局研 究 制定 了 《山东省 质量技 术监 督行政 许 可 发 证 检 验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现 印发 给 你 们 ,
山东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 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 条 为规 范行政 许 可发证 检验行 为 , 加 策 , 切实 提升发 证检 验工 作质 量 。 第三 条 本 办法适 用 于承 担 山东 省质量 技术 以 监督 系统行 政许 可发证 检 验任 务 的检 验机构
得 开展 任何 对产 品或 服务 的综合 评价 以及带 有排
序 、 推荐性质的商业信息发布活动 。有关部 门对
此要 加 强监督 管 理 。 第二十 九条 本 办法 由 山东 省质量 技术 监督
注 本文 附件详见 山东省人 民政府 网站


日印发
局 负责解 释 。
第 三十条 本办法 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
设备 、 检验场所和环境条件 五 六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 申请承担发证检验的检验机构 , 应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鲁科字〔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0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三章监督实施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督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归口项目的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监督工作。

第三条项目监督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权责对等、全面覆盖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项目监督工作与项目管理同步部署,建立管理全过程嵌入式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等为项目监督主体,对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

第六条省科技厅是项目监督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监督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项目监督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二)加强对项目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基础能力建设;(三)对项目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规范性、科学性进行监督;(四)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在项目管理中的廉洁自律、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监督;(五)对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科研诚信以及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等情况进行监督;(六)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等,对项目承担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职尽责和科研诚信情况等进行监督;(七)对有关项目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的投诉举报问题进行核查处理;(八)加强监督结果运用,优化项目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我们制定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17年12月12日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省级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技术引领、公益优先、培养人才、服务创新”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培育发展新动能,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按支持领域分为重大科技创新类项目、公益性科技攻关类项目、创新创业扶持类项目、科技合作类项目和科技人才(团队)创新类项目等。

根据实际需要,省科技厅可对项目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采取竞争择优和定向委托的方式立项,综合运用无偿资助、验收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省质监系统)的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推动质监系统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科技主管部门实施安排,由系统内单位或个人承担以及与系统外单位合作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质监系统科技项目(含软科学研究及国内、国际科技合作研究)的立项、实施管理、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及项目经费管理等。

申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部、省科技厅等部门的科技项目按照其部门有关的科技项目管理规定执行.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履行如下职责:(一)组织建立省质监系统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制定重点项目计划,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二)负责科技立项工作的政策性指导,根据省质监系统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的重点需求,下达项目申报的指导性建议。

(三)组织审议及批准项目立项,批准“项目计划任务书”,编制年度计划.提出项目经费预算计划,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及安排组织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

(四)指导省局所属技术机构及各市局的项目管理工作;协调系统内科技活动;协调处理与系统外其他有关单位的科技开发等事宜。

(五)负责与省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厅局、行业科技管理部门的业务协调及联络等相关工作.第五条各直属技术机构、市局的科技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及所辖范围的项目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省局各项科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二)负责组织申报国家局、省科技厅及省局项目,组织制定本单位科技项目计划.(三)组织本单位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实施,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四)负责管理本单位科研条件、科技成果及其有关工作。

(五)负责会同财务部门管理项目经费,实施项目经费的计划、使用、检查及上报工作。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六条省局项目一般采用计划申报方法确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三章标准起草第四章标准技术审查第五章标准批准发布第六章标准实施监督第七章标准复审第八章附则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制定(包括立项申请、计划下达、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备案)、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标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职责所需要的技术要求。

地方标准应当有明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部门。

其中,经济调节领域标准是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战略、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要求,重点是政策持续性强、具有财政政策支持、建设指标和考核量化要求高的技术要求;市场监管领域标准是支撑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所需要的技术要求;社会管理领域标准是推动实现政务服务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所需要的技术要求;公共服务领域标准是支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利化实现所需要的技术要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标准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所需要的技术要求。

山东省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实验室应在证书有效期和批准项目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省质监局派出评审人员参加国家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评审人员必须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参加国家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的通知》(见附件二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评审。
评审结束后,需填写《参加国家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情况汇报表》(见附件二十一),并及时上报省质监局。
第十八条受理申请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做出以下处理:
(一)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实验室资质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四)。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以《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五)的形式,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现场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评审组长必须于一周之内,将申请材料反馈到省质监局,经省质监局确认后,作出《实验室资质认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见附件十二),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本次评审工作失效。如需再次申请资质认定,需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评审人员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由评审组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评审组在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状况与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或申请项目与实际技术能力严重不符的,评审组有权终止评审,将申请材料返回受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现场评审应做到:
(一)评审员要严格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评审。评审中应相互协调、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确保现场评审客观、公正、准确、全面。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实验室新申请项目(含扩项)必须经省质监局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实验室新申请项目(含扩项)必须符合省质监局有关规划的要求,并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或省质监局的审查同意。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12月12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鲁质技监监发[2001]271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以下简称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客观公正和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采用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监督抽查为主。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企业生产或者销售产品的质量实施的突击性监督检查。

(二)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是指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计划安排对辖区内生产某种(类)产品的所有企业,按照统一产品、统一检验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原则和统一汇总口径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的周期性监督检查。

(四)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县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商品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销售的商品质量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组织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省及省以下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市、县(市、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组织落实、实施上级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布部门】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试行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
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并按各类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验收分为重大专项验收、重点项目验收、引导项目验收和专项计划项目验收四种类型,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重大专项验收,由厅分管业务处室会同发展计划处,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重点项目、引导项目以及各专项计划项目的验收,由厅各分管业务处室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重大专项验收前,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条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已通过技术鉴定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可由管理和经济专家为主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计划是山东省科技计划的主体计划之一,是在财政、金融引导支持下,吸收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省级计划。

第三条技术创新是指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商业化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是技术进步的核心和主体.技术创新项目包括在技术创新全过程中涉及到的新产品开发、工业性试验、产学研联合、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重大装备国产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

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是技术创新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技术创新目标的保证.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四条计划编制依据(一)市场需求;(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三)国家产业政策;(四)国家、省技术创新纲要;(五)国家、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六)我省实际情况。

第五条计划编制原则(一)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和产业化;(二)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结合、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四)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改造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计划选项条件(一)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当是先进的,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产品应填补省内空白;能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情景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要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或技术支撑单位),有配套的开发、生产条件及所需的能源、原材料;有较高的资金信用等级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鲁科字〔2020〕44 号•【施行日期】202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5月26日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组织实施好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工程),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聚焦山东省“十强”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以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示范为重点,支持实施若干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引领性、系统集成性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加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取得突破,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重大工程资金来源于整合设立的省级财政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第四条重大工程项目采取竞争立项、定向委托、组阁揭榜等方式予以支持,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支持方式。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揭榜制项目是指为调动全社会力量攻克我省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公开征集需求,组织社会力量揭榜的方式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

揭榜制项目资金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资助。

第七条揭榜制项目分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大类,发榜方为省科技厅。

(一)技术攻关类。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0)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0)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0)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5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组织实施好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工程),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聚焦山东省“十强”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以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示范为重点,支持实施若干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引领性、系统集成性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加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取得突破,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重大工程资金来源于整合设立的省级财政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第四条重大工程项目采取竞争立项、定向委托、组阁揭榜等方式予以支持,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支持方式。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揭榜制项目是指为调动全社会力量攻克我省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公开征集需求,组织社会力量揭榜的方式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

揭榜制项目资金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资助。

第七条揭榜制项目分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大类,发榜方为省科技厅。

(一)技术攻关类。

主要由省内龙头、骨干企业提出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省内外有研究开发能力的高校、科研单位、企业或各类创新平台进行揭榜攻关。

(二)成果转化类。

主要由省内外高校、科研单位、企业或各类创新平台提供比较成熟且符合我省产业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有技术需求、应用场景且符合应用条件的省内企业进行揭榜转化。

山东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和设计

山东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和设计

山东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和设计山东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管理信息系统是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实现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管理目标、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水平而投资建设的管理信息系统。

系统建设的主要目标为:建立全省定检企业基本档案,统一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产品信息、定检计划管理、监督检查数据、检验数据(标准基础数据、检验结果数据)、统计与查询等工作的规范与统一。

同时也是为电子监管奠定良好的基础。

本文采用Rational统一过程(RUP)为软件开发方法,以统一建模语言(UML)为分析设计描述语言,以PB为技术平台架构,对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需求分析和系统设计,具体分析设计了计划管理、统计管理、现场检查管理、抽样管理、检验管理、不合格管理、后处理管理、决策支持等功能模块。

本文分析了系统开发的背景和国内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现状,简要描述了系统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概要描述了系统的整体情况;对系统的需求分析和架构设计进行了详细描述;并对部分有代表性的实例的详细设计和实现进行了描述;最后对于系统中的难点——数据一致性的设计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

本文解决的关键问题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目前业界缺少成熟、规范的RUP和UML开发标准,在实际开发过程中容易产生分歧,导致沟通成本增加,降低了开发效率。

在本系统中通过将RUP模式与传统的瀑布模式相结合、UML和过程化文档标准相结合,从而规范了项目组内的开发规范和标准,提高了开发效率。

第二,目前对于大型信息系统的部署有两种架构:集中式架构和分布式架构。

在本系统中,采用了“集中/分布式”这样一个混合的架构模式,并且设计了如何进行数据同步的数据交换平台。

第三,山东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对于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一致性有较高的要求,系统采用了省、市、县监督管理机构集中模式,区域监管机构、检验机构采用单机模式。

系统通过采用统一数据元方式,实现了数据的高效传递和一致性。

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四个一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省重大项目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产生)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一)每年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筛选,报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文件下达的项目。

(二)根据省重大项目动态调整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筛选并报省政府同意后,以省发展改革委文件下达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分类)对照“四个一批”,省重大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省重大建设项目是当期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二)省重大准备项目是事关长远和全局、需要加快落实建设条件的项目,主要包括储备项目和谋划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申报原则)省重大项目申报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

省重大项目涵盖各类投资主体,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市场化项目建设格局。

优选过程坚持统一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强化评审监督。

(二)坚持引领示范。

做好与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活动的衔接,紧密围绕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经略海洋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要求,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活动签约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三)坚持质量优先。

主要包括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平台项目。

产业项目侧重工艺技术国内外领先、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填补我省产业链条断点和布局空白的项目,突出支持培育发展新动能、产业升级、业态模式新、带动能力强的“十强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侧重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基建)和以骨干通道、枢纽工程为主的老基建项目;民生项目侧重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的项目;平台项目侧重具有重大区域和行业影响力的重大创新平台和支撑载体。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试点项目管理第三章示范项目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水平,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试点示范,是对特定组织集成应用标准化政策和要素,实践创新标准化方法,复制推广标准化模式的工作机制。

标准化试点,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以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为依据,通过开展试点规划、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标准体系、制定实施标准、开展场景应用、监督评估改进等系列活动,探索形成以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为核心的创新经验,形成可供行业领域复制推广的标准模式。

标准化示范,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和效率导向,积极宣传推介标准化理念方法,长效推广共享标准化经验,持续创新提升标准化水平,广泛带动引领标准化实践,形成可持续发展态势。

第三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分为试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坚持统筹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试点项目建设完成通过评估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示范项目。

第四条应当聚焦引领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支撑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及创新标准化工作理论、机制等,统筹建设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第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级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地方标准拟制,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法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提供地方标准制定的技术支持,可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

第六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

第二章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第八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第九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一)保障国家安全;(二)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三)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四)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五)保护环境;(六)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其它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十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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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管理机制,推动科技进步,增强全省质监系统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充分发挥科技在质监事业发展中的先导性作用,促进科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全面提升质监系统科学技术总体水平,根据国家对科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质监系统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质监系统科技项目的立项、管理、鉴定、奖励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省局科技处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省直技术机构、各市局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部门年度重点科技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减少重复、分散和浪费;负责构建省直、地方信息沟通平台,加强省直与各市局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联合推动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推动地方创新体系的建设。

省直属技术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负责本单位、本辖区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科技项目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省局项目。

纵向项目是指国家及各部委、省级各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以及在各市县级科技计划中由我局及所属机构承担的项目。

横向项目是指由企业、科研院所、行政事业单位等出资合作研究或委托研究的项目,及其它非政府出资的计划项目。

省局项目是指由省局进行项目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

第五条纵向项目及省局项目由省局科技处统一组织和管理;横向项目由市局科技科(处)及省局直属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并向省局科技处备案。

第六条省局鼓励和支持各单位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对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视情况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鼓励和支持争取国家标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特种设备检验规范的制定。

第七条省局将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以及科研项目预算的编制与评审制度,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科研项目立项及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省局将完善专家参与科研项目管理的机制,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九条省局将逐步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透明度,逐步实行网上申报,逐步推行网上评审,积极实施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条省局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省局项目申报条件。

(一)立项申请理由充分、准确,创新点明显、技术路线可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项目组主要成员有实施项目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三)经费预算合理,数额准确、可靠,项目承担单位有一定比例的经费匹配;(四)项目负责人每年申请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三项,已批准的在研项目有两项未完成的本年度不予申请立项,新申请立项的项目原则上要求两年内完成;(五)申请手续完备,提交材料齐全,内容、格式符合要求;第十一条省局项目申报条件相近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给予支持:(一)列入省局规划及属我局重点研究领域并具优势的项目;(二)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或能够填补质检技术领域空白的高新技术项目;(三)能够解决质监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项目;(四)有经费投入,完成了一定前期工作,并有较高经济效益的研发项目;(五)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形成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参与实施产学研多种结合新机制的项目;(六)项目负责人获得过发明专利、奖励,或承担完成过省部级的科研项目;(七)项目负责人为我局系统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首席检测师等称号,或具有博士学位者。

第十二条省局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局科技处于每年定期组织一次相对集中的立项申报。

对于涉及应急突发事件的科技项目及重大的科技项目,可随时提出立项申请,省局科技处组织专家及相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可作为增补计划项目。

(二)申报省局项目需填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计划建议书》一式三份,同时附项目的科技查新报告;属软科学的项目填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项目计划建议书》一式三份。

(三)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负责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报省局科技处。

第十三条省局项目评审与下达。

(一)省局科技处组织专家及相关专业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1、拟申报的项目是否与质监系统的业务领域吻合,是否符合本章第八条的要求;2、项目实施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创新性、合理性、时效性;3、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专业知识、科技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与拟申报项目相适应;是否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是否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4、经费、仪器设备等基本科技条件保证情况;5、项目支出经费总体预算的合理性。

(二)根据评审意见,省局科技处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提出经费预算计划,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三)省局科技处根据局长办公会的审议结果,对计划进行调整后,进行项目的经费下达。

(四)项目和经费下达后,省局科技处组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明确科技项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对申报的重点项目将实施项目论证或项目负责人报告、答辩制。

需要时,对重大项目将辅之招标或指令委派的立项形式。

由省局科技处提出立项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五条科技项目按合同方式管理。

纵向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按计划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国家、省有关部门直接签订的纵向项目合同,以及各单位的横向项目合同,市局科技科(处)应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报省局科技处备案。

省局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在计划下达一个月内完成,到期不签合同的,作自动撤项处理。

第十六条省局科技处负责省直属机构承担的项目及跨地区项目的协调工作。

市局科技科(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和应加强省局科技项目计划实施的管理工作,以维护省局科技项目计划的严肃性。

(一)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要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的督查、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妥善解决。

(二)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于每年6月、12月底前向省局科技处报年度项目进展情况。

(三)省局科技处定期检查、通报省局科技项目计划的进度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的变更。

(一)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的计划目标、技术路线、主要研究内容、研究进度、以及其它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需进行调整或撤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变更书面申请报告,经市局科技科(处)审核后,报省局科技处审批。

省直属机构承担和跨地区的项目直接报省局科技处。

(二)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完成,须申请撤销或结题。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申报渠道提交“科技项目结题申请报告”,该报告应包含下述内容:(1)项目实施情况,已完成的科研工作;(2)已撰写和发表的论文或技术报告;(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财务部门审核);(4)产生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等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不能按时报告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或遇有重大问题没有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省局科技处将对其通报批评;对无故逾期未完成的,省局科技处将撤消该计划项目,全额收回资助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省局科技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项目鉴定第二十条列入省局科技计划的项目由省局自行或委托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一条科技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经市局科技科(处)审查后向省局科技处提出科技项目鉴定申请(省直属机构直接报省局科技处),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档、资料。

省局科技处以任务书(或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的情况、实施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应用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与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符合鉴定条件的科技项目,由省局科技处提出组织鉴定的方式,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组织鉴定。

科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鉴定:1、完成任务书(或合同)规定任务不到85%;2、提供的鉴定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3、擅自改变任务书(或合同)考核目标、研究内容。

第二十三条未通过鉴定的科技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或完善有关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鉴定申请。

第二十四条未通过鉴定的科技项目,省局将视情节暂停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省局科技项目的资格1至3年。

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第二十五条列入省局科技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两类:第一类由省局下达补助经费的项目;第二类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列入省局计划下达的项目。

列入省局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它组织和个人申请经费资助或开展技术合作。

第二十六条经费管理(一)纵向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省局项目的规定执行。

横向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管理。

(二)省局每年设立200万元的科技专项基金,各省局直属机构、各市局每年以不少于业务收入1%的比例设立科技专项基金,为科技发展提供经费支持。

(三)省局项目经费由省局科技处根据下达的年度科技计划中的经费预算,在签订项目计划书与合同书半月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交省局计财处。

省局计财处在半月内拨付到各市局或省直属机构。

市局科技科(处)每年6月初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写项目情况汇报并填报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市局科技科(处)审核后于6月底前报省局科技处。

省直属机构承担的项目按上述程序直接报省局科技处。

(四)省局科技处于7月底前对项目情况汇报和资金拨付申请表审核后,提出剩余资金拨付申请,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交省局计财处。

省局计财处于8月中旬前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局或省直属机构。

(五)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科技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挤占、截留和挪用。

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科研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七)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的内部管理制度。

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单位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核实经费收支额;财务部门应如实填写《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表》,经省局直属机构或市局科技科(处)审核后,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报省局科技处、省局计财处审核后,作为单位处理帐务的凭据和确定无形资产成本的原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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