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12.27
•【字号】鲁名推办发[2012]18号
•【施行日期】2012.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
正文
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
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
(鲁名推办发[2012]18号)
各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鲁质监质发[2012]224号)的规定,山东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不得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资料中继续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
对于2012年12月底有效期满、没有重新公布的山东名牌产品,如果已经印制了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并在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上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为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可延长至2013年3月31日,逾期不得再继续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
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并认真做好辖区内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2月27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鲁质监监一发[2016]5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12.01【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鲁质监监一发〔2016〕56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相关检验机构: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监督抽查制度改革,不断规范监督抽查工作行为,提升我省监督抽查工作质量水平,省局对2013年制定的《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2月1日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省级监督抽查)及国家、省级监督抽查后处理等相关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省级监督抽查是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为监督产品质量,组织有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市级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省级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四条省局负责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包括制定监督抽查相关管理制度;编制监督抽查计划;接受并处理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异议;汇总、分析并通报监督抽查信息;组织、协调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并发布和反馈相关信息;指导、监督市局的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和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级监督抽查工作。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2年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2年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目
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名推办发[2012]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2.04.24
【实施日期】2012.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2年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目录的通知
(鲁名推办发〔2012〕8号)
各市名推办,省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今年是品牌建设年。
为充分发挥山东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促进转方式、调结构,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的要求,经广泛征求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协会的意见,确定了2012年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目录(见附件)。
现予公布,请你们积极做好2012年山东名牌产品的培育和申报指导工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
2012年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目录。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
长签发后上报推荐或确认其发证检验资质 。 对不
符 合条 件 的 , 由省局 许 可办将统 一 意见 反馈 申报
省政府 部门 刃 件
第七 章 第二 十八条 附 则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发布的 《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
《山东名牌 产品标志管理力、 法 》 同时废止 。 附件 山东名 牌产 品标 志
除国家 和省政 府规定 外 , 各地
区 、 部 门 、 社会 团体 、 企事 业单 位 、 民 间组 织不
〕
请遵 照执 行 。
号
定 , 省局研 究 制定 了 《山东省 质量技 术监 督行政 许 可 发 证 检 验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现 印发 给 你 们 ,
山东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 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 条 为规 范行政 许 可发证 检验行 为 , 加 策 , 切实 提升发 证检 验工 作质 量 。 第三 条 本 办法适 用 于承 担 山东 省质量 技术 以 监督 系统行 政许 可发证 检 验任 务 的检 验机构
得 开展 任何 对产 品或 服务 的综合 评价 以及带 有排
序 、 推荐性质的商业信息发布活动 。有关部 门对
此要 加 强监督 管 理 。 第二十 九条 本 办法 由 山东 省质量 技术 监督
注 本文 附件详见 山东省人 民政府 网站
年
月
日印发
局 负责解 释 。
第 三十条 本办法 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
设备 、 检验场所和环境条件 五 六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 申请承担发证检验的检验机构 , 应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鲁质监科认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质监科认发〔2018〕32号各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的管理工作,现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自2018年10月2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鲁质监科发〔2016〕3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9月12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依据《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科〔201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质检中心是由相关单位申报,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批准,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承建并运行(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并由依托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第三条组建省质检中心旨在加强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承担某类产品(或项目)的质量检验技术能力,有效促进公正检验测试服务、标准(规程)制(修)订、产品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为推动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海洋强省、乡村振兴战略和促进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省质监局对省质检中心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管理。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山东省服务名牌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山东省服务名牌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鲁名推办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山东省服务名牌评价工作的通知(鲁名推办发〔2012〕6号)各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为学习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重要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服务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有关精神,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山东省服务名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12年继续组织开展山东省服务名牌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努力作好申报组织工作在服务业中大力推进实施名牌战略,引导服务业企业争创服务名牌,是我省推动服务业企业加强标准化建设、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最终形成服务领域知名品牌的主要途径,对提高我省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
历年来评选出的山东省服务名牌作为我省服务业的标杆企业,都具有丰富的企业文化内涵和突出的服务特色,为我省服务业繁荣与发展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评审原则及评审重点今年的服务名牌评选原则:严格控制传统服务业,支持鼓励新兴服务业,重点是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如:金融、现代物流,技术信息,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等(具体目录见附件1)。
各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市名推办)要充分认识组织开展服务名牌工作的重要意义,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广泛的发动和宣传,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符合条件企业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三、申报基本条件申报服务企业或单位应符合《山东省服务名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一)遵守国家有关劳动职业健康与安全、税收、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二)具有鲜明的企业文化和服务理念,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符合低碳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宗旨的服务手段;(三)建立符合企业运行需要的包括服务基础标准、服务管理标准、服务资质标准、服务安全卫生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流程标准等在内的标准体系,并严格执行标准要求,保证标准体系的有效运行;(四)申报服务企业应具有比较鲜明、让服务对象易于接受的自有服务商标、标识(注册商标或申请已被受理),内涵丰富并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高;(五)所提供的服务项目能够体现本行业特色,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精神和社会风貌,在本服务领域内具有明显的示范导向作用,服务质量在省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六)近年来未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问题;(七)复评行业企业应按照《山东省服务名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提供企业获得山东省服务名牌三年期间的服务发展情况、企业运营情况等专题报告并进行第三方用户满意度调查。
DB37T 2541-2017 山东名牌产品认定规范.pdf
山东名牌产品认定程序,主要包括材料申报、材料初审、经济指标公示、资格审查、品牌认定工具 箱及专家认定、顾客意见调查、名单公示等步骤,具体流程详见图所示。
主管机构组织制定并公布认定范围
企业自愿申报
材料受理及初审
经济指标公示
资格审查
品牌认定工具箱评分
顾客意见调查
专家认定
现场验证 2
提出现场验证产品名单
I
DB37/T 2541-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T 2541.1-2014《山东名牌产品评价 第一部分:通则》、DB37/T 2541.2-2014 《山东名牌产品评价 第二部分:评分指南》,与DB37/T 2541-201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申报要求、质量水平、创新发展、社会责任”具体包含指标内容; ——增加了“社会效益”认定内容;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质量评价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晓红、李韶南、夏英、夏冬、邓强。
ICS 03.120.20 A 0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541-2017
代替 DB37/T 2541.1-2014,DB37/T 2541.2-2014
山东名牌产品认定规范
2017-04-27 发布
2017-05-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37/T 2541-2017
《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鲁质监质发〔2015〕3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山东名牌产品 根据《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认定的山东省辖区内企业生产的质量水平高、 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发展前景的产品。 3.2 组织认定机构 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第三方质量技术中介机构,组织对申报山东名牌产品进 行认定。 3.3 品牌认定工具箱 对山东名牌产品认定指标中可量化的指标进行自动计分认定系统。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
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2(000)021
【摘要】<正>SDPR—2012—0360002鲁质监监发[2012]169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定期监督检查工作行为,省局起草制定了《山东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38-4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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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J], ;
2.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J], ;
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J], ;
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J], ;
5.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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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整体质量水平,增强山东品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推进实施品牌战略,规范山东名牌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认定山东名牌产品和山东省服务名牌(简称“山东名牌"),适用本办法。
山东名牌产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等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组织”)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高、质量信用好、经济效益显著、发展前景广阔,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山东省服务名牌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务方通过商品或劳务的服务过程为消费者提供的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肯定的优质服务,具有知名度高、信誉度高、忠诚度高的特点,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山东名牌认定,坚持组织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无偿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消费者认可为基础,注重综合认定,好中选优;坚持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认定.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山东名牌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山东名牌的培育、宣传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公室负责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承担山东名牌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下列工作:(一)根据山东省质量发展目标、产业政策和工业调整振兴规划的要求,拟定山东名牌认定范围并按程序公布;(二)委托第三方组织对申报的山东名牌主体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或品牌价值测算;(三)委托第三方组织具体承担山东名牌认定工作;(四)制定山东名牌认定专家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对第三方组织提报的山东名牌认定结果进行监督审核,并按程序报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定。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鲁质监发[2012]22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质监发〔2012〕224号)各有关单位:《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7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1月14日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实施,规范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提高全省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山东制造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山东名牌产品是指山东省辖区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高,质量信用好,经济效益显著,有广阔发展前景,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山东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主体,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工作。
省名推委由省有关部门组成。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推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名牌战略的推进实施和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设区的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单位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山东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山东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对山东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12月12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鲁质技监监发[2001]271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以下简称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客观公正和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采用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监督抽查为主。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企业生产或者销售产品的质量实施的突击性监督检查。
(二)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是指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计划安排对辖区内生产某种(类)产品的所有企业,按照统一产品、统一检验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原则和统一汇总口径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的周期性监督检查。
(四)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县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商品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销售的商品质量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组织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省及省以下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市、县(市、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组织落实、实施上级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印发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趵突泉牌啤酒
济南啤酒集团总公司
佳宝牌乳制品
济南佳宝乳业有限公司
民天牌小麦粉
济南民天面粉有限公司
将军、大鸡牌卷烟
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卷烟厂
元首牌针织内衣
济南元首针织股份有限公司
九羚牌羊毛、羊绒衫系列产品
山东华诚九羚服装有限公司
浪潮牌微型计算机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
趵突泉牌特酿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澳柯玛牌电冰箱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澳柯玛牌空调器
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
澳柯玛牌电热水器
青岛澳柯玛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
琴岛牌电热毯
青岛市琴岛电器有限公司
国风牌快胃片
青岛国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风牌养心氏片
青岛国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牌啤酒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崂山牌啤酒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浪潮集团山东通用软件有限公司
小鸭牌全自动滚筒洗衣机
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小鸭牌电热水器
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力诺瑞特牌家用真空管太阳热水器
力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力诺牌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
力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力诺牌玻璃制品(耐热玻璃器皿)
力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牌注射用哌拉西林钠
齐鲁制药厂
福牌、东阿镇牌阿胶
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普利思牌瓶、桶装饮用天然矿泉水
济南普利思矿泉水有限公司
洛口牌系列食醋
济南市泺口酿造有限责任公司
东港牌信息记录纸
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轻骑牌摩托车
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试金牌试验机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鲁质监监发[2012]174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质监监发〔2012〕174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提高监管有效性,促进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山东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提高监管有效性,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明确由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分类管理。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计量器具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
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质监部门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和实现程度,在对企业分类的基础上,为履行产品质量监督职能、合理配置资源所实行的综合监督管理模式。
第四条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步实施、科学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三)执行的标准内容是否完整、正确。
第七条 企业应按隶属关系向技术监督部门申报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按规定由上级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产品标准备案的,该产品执行标准的登记由受理备案部门负责。市辖区是否受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由市技术监督局决定。
第八条 申请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的企业应填写《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四)一式两份,经获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标准化检查员审查签字,由企业法人代表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后,送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附送的材料还应包括:
(一)产品标准文本;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第九条 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申请登记的材料后,应首先检查《申请登记表》填写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并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是否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之一;
第三条 受理登记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标准化专职人员;
(二)具有一定的标准信息来源;
(三)具备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标准资料,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四)具备当年的技术标准通报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目录,掌握标准发布、变更信息;
下列产品执行标准不在登记范围:
(一)企业内部配套不对外销售的产品执行的标准,但独立法人间(包括联营企业间)的配套产品除外;
(二)按合同约定生产的出口产品执行的标准,但出口转内销的产品除外。
第六条 《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副本》(格式见附件三)由省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受理登记的技术监督局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登记和颁发证书。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鲁市监质监字〔2023〕76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市监质监字〔2023〕76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制作第三章风险研判第四章信息公开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以下简称“信息公开”)。
第三条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公开由省局组织实施。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提供承检产品批次任务的抽查结果信息。
省局委托第三方(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对承检机构报送的抽查结果信息进行审核。
省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处”)负责对抽查结果信息进行复核,并制作拟公开信息,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五条信息公开实行风险研判机制。
第六条未经省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公开尚未依法公开的抽查结果信息。
第二章信息制作第七条承检机构要保证抽查结果科学、真实、客观、合规。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申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申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07.06•【字号】鲁质监质便字[2011]279号•【施行日期】201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申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质监质便字(2011)279号)各市质监局: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并下发《关于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函[2011]320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为规范山东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申报、推荐工作,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申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考核评分表》。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根据国家局要求,山东省只能推荐1个试点区域,请各市局结合本地情况,酌情推荐申报区域,要求申报区域为全省同类型区域最好。
二、各市局于7月31日前将申报表电子版报省质监局。
三、省局将确定1个申报区域作为推荐对象,推荐对象于8月底前完善申报材料。
联系人:刘峰电话:*************电子邮箱:****************.cn附件1:山东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申报工作细则附件2: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考核评分表附件3:国家局《通知》及附件(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附件1:山东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申报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1.1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推动自主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加快发展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的要求,切实履行“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工作职能,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并下发《关于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3•【字号】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已经省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民生导向。
第三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级监督抽查以及对国家、外省省级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开展结果处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省级监督抽查,是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省级监督抽查分为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
日常监督抽查按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上级部署、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产品质量监管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省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省监督抽查信息。
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汇总、分析、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4•【字号】鲁政办发[2004]62号•【施行日期】2004.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拟定的《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提高企业质量水平,发展和培育名牌产品,对于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我省企业核心竞争力、发展区域经济、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推进实施名牌战略和扶持名牌产品、名牌企业的力度,为名牌产品的培育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四年六月四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我省企业整体素质和产品竞争力,促进全省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现就实施名牌战略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意义名牌产品反映着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实力和科技发展水平。
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对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步伐,实现速度与结构、质量与效益的统一,引导全社会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走可持续发展和质量效益型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名牌战略是建设制造业强省的需要。
建设制造业强省需要有一批主业突出、管理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名牌优势企业做支撑。
实施名牌战略有助于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资源,做好以名牌产品为核心的资本运营,形成以名牌优势企业为主体、以名牌产品为龙头的大型企业集团,树立“山东制造”的整体形象,增强山东经济的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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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质监发[2012]22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2.11.14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质监发〔2012〕224号)
各有关单位:
《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7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1月14日
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实施,规范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提高全省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山东制造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山东名牌产品是指山东省辖区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高,质量信用好,经济效益显著,有广阔发展前景,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山东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主体,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工作。
省名推委由省有关部门组成。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推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名牌战略的推进实施和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设区的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单位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山东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负责对山东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对山东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省名推办日常工作由省质监局职能处室承担,主要负责:
(一)根据质量发展目标、产业政策和工业调整振兴规划的要求,拟定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指导目录并按程序公布;
(二)指导建立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标准技术委员会;
(三)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技术机构对申报山东名牌产品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和品牌价值测算;
(四)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具体承担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工作;
(五)指导制定山东名牌产品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情况;
(六)对第三方机构提报的山东名牌产品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审核,并按程序送审。
第七条有关技术机构按程序牵头建立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标准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由有关部门、技术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
具体负责:(一)根据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指导目录,组织制修订《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标准》及分类评审细则,并按程序报批公布;
(二)对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向省名推办反馈;
(三)根据标准的执行情况和实际需求,适时修订完善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