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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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专家检查实施办法

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专家检查实施办法

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专家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全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下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全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工艺技术复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度较高的生产企业实施检查(以下简称“专家检查”)。

第三条 专家检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选聘与管理第四条 省局对产品质量检查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实行聘任制,一般从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中择优选择,由省局聘任,并实行动态管理,聘用周期3年。

第五条 专家选聘与管理适用于省局《产品质量监督技术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专家省局将予以淘汰,情节严重者同时取消或建议取消其由省局聘任的各种专家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等相关资质。

(一)专业技术水平不高,不能胜任专家应履行的职责;(二)发生较大工作差错2次以上;(三)连续2次考评、考核不合格;(四)无故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及有关规定;(六)存在不适合担任专家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工作程序、方式及内容第七条 省局根据全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需要、上级工作部署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局”)提出申请经省局研究同意,制定专家检查工作计划,并按照相应工作审批流程,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组织开展专家检查前,省局应提前2天通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市局。

市局接到省局通知后应安排相关人员担任联络员,配合专家检查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告知被检查企业。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典型
防工工防服手缘

工种
护作作护
套手
服帽鞋手


74 电解工
n
75 配液工
n
76 挤压工
12 18
77 研磨工
12 18
78 线材轧制工 18 18
79 制卤工
12 18 n
80 糖机工
12 24 n
生牛(羊)
81
12 12 n
乳预处理工
n 36 nn n 36 n 36 nn
n 36
使用期限(月)
DB37/ 1922—2011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普普普普防焊电
通通通通寒工绝

典型
防工工防服手缘

工种
护作作护
套手
服帽鞋手


66 玻璃熔化工
18
67 玻璃切裁工 18 18
68 玻纤拉丝工 18 18
玻璃钢压型
69
18 18

70 砖瓦成型工 18 18
合成药化学
71
18
操作工
CT 组装调试
72
18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7/ 1922—2011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典型

工种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普普普普防焊电
通通通通寒工绝
防工工防服手缘
护作作护
套手
服帽鞋手


1 商品送货员 2 冷藏工
12 12 12 12
n 36 n 24
3 加油站操作工
n 36
4 仓库保管工 5 机舱拆解工 6 农艺工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作者:来源:《居业》2018年第02期鲁质监量便字[ 2017 ]372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 2017] 14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现就做好我省新时期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公开我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为方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照查询和申请送检,省局将在山东金质网上向社会公示全省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全部资质能力。

各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要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资质能力,公开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不确定度等级等。

二、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全省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对辖区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时完成计量检定工作任务。

对已具有资质能力的强制检定项目,不得拒绝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三、建立健全强检计量器具备案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
证 检 验工 作 。 对改 正后 一年 内再 次发 生检 验结 论
长签发后上报推荐或确认其发证检验资质 。 对不
符 合条 件 的 , 由省局 许 可办将统 一 意见 反馈 申报
省政府 部门 刃 件
第七 章 第二 十八条 附 则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发布的 《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
《山东名牌 产品标志管理力、 法 》 同时废止 。 附件 山东名 牌产 品标 志
除国家 和省政 府规定 外 , 各地
区 、 部 门 、 社会 团体 、 企事 业单 位 、 民 间组 织不

请遵 照执 行 。

定 , 省局研 究 制定 了 《山东省 质量技 术监 督行政 许 可 发 证 检 验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现 印发 给 你 们 ,
山东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 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 条 为规 范行政 许 可发证 检验行 为 , 加 策 , 切实 提升发 证检 验工 作质 量 。 第三 条 本 办法适 用 于承 担 山东 省质量 技术 以 监督 系统行 政许 可发证 检 验任 务 的检 验机构
得 开展 任何 对产 品或 服务 的综合 评价 以及带 有排
序 、 推荐性质的商业信息发布活动 。有关部 门对
此要 加 强监督 管 理 。 第二十 九条 本 办法 由 山东 省质量 技术 监督
注 本文 附件详见 山东省人 民政府 网站


日印发
局 负责解 释 。
第 三十条 本办法 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
设备 、 检验场所和环境条件 五 六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 申请承担发证检验的检验机构 , 应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地方标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除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外,其他地方标准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启动地方标准制修订快速程序,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修订过程管理、发布、印刷等环节,简化程序.一、地方标准立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每年年初向各单位下达《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见附表1)和《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2)征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纸质文件,并同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

根据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立项并向社会招标。

1、申报原则.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为我省经济发展服务。

突出围绕促进农产品出口、第三产业发展、信息产业高新技术及其他“入世”急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积极贯彻落实“采标”方针,加大采标力度。

2、申报范围对下列各项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 2。

1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安全、卫生要求;2。

2 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2.3 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2.4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2.5 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2.6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3、申报重点。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3•【字号】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已经省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产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以及进出口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等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是指产品存在危及生态环境、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可能性及后果。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风险监控,是指以风险信息采集为基础、风险监测为手段、风险评估为支撑、风险控制为目标的工作体系。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风险监测,是指为识别风险,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及产品中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查、检测、鉴定、验证的活动。

包括产品风险监测和生产过程风险监测;已知项目风险监测和未知项目风险监测;常规风险监测和应急风险监测。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00)015
【摘要】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眢计量院:为认真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加强对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管,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2页(P44-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J], ;
2.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J], ;
3.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J], ;
5.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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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7T726-2007山东省(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DB 37T726-2007山东省(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GB/T 8811-1988
燃烧性能(氧指数≥30)
阻燃型
GB/T 2406-93
燃烧等级
E级
GB 8264-1997
压缩强度(变形 10%)
MPa
≥0.10
GB/T 8813-1988
自然条件
d
陈化时间
蒸汽(60℃恒温) d
≥42 ≥5
5.4.2 XPS 板
试验项目
表 1 EPS 板的主要性能要求 单位 指标
试验方法
表观密度
kg/m3 18.0-22.0
GB/T 6343-1995
导热系数
W/(m·K) ≤0.041
GB/T 10294-1988
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
MPa
≥0.10 JGJ 144-2004 中附录 A 第 A.7 节
尺寸稳定性
%
≤0.3
ICS91.120.10 P32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726-2007
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2007-10-29 发布
2007-12-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发布
DB37/T 726-2007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山东省建设科技中心、山东省建筑节能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学平、孙增桂、刘汇泉、郑宜涛、季 明、王成霞。
I
DB37/T 726-2007
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苯板(EPS 板或 XPS 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施工 过程、检验验收的质量控制要求和控制办法等内容。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

业 告知定 期监 督检 查 的性 质 、 检查产 品范 围 、 检 验依 据及 企业 的权 利 和义 务等 相关信 息后 , 再 实 施抽样 工作 。 第 一条 抽 样人 员应 当核对被 检查 企业 的 营业 执照 信息 , 确 认所 检查 产 品属 于企业 营业 执
行 监督 检查 县
级局 区
负责 组织 对定期 监督 检查 不 合格企 质量 技术 监督 局 以下 简称县
取 突击 检查 的方式 , 任 何单 位 或个 人不得 事先 透
露 给被 查企业 。
第 十条 样 时 , 至少有
市 、 县 局或 质检 机构 到企 业进行 抽 人 参加 。 在实 施抽样 前 , 应 当 向 身 份证 、 工 作 证 , 向被 查 企
称 “市局 ”
申报 的定 期监 督 检 查 计 划 , 并 对计
保 险工 作 的指 导 、 监督 和管 理 , 规范保 险公 司经
水平 。保险事故发生后 , 保险公司要积极配合相
关部 门参 与事故 的调 查 、 救援 和处 置工作 , 及 时 核 定损失 和支付 赔款 , 保 证理 赔服务 质量 。 四 各特 种设 备生 产 、 使 用 单 位 要 充 分 认 识 特种设 备责 任保 险在 抵 御 特种 设 备 事 故 风 险 、 最 大程度 转移 和化解 各领 域特 种设 备 给社 会带 来 的潜 在风 险与威 胁 、 快 速有 效处 理特 种设 备事 故 方 面的重要 作用 , 积极 投保 特 种设备 责任 保 险 。
为 了加 强对 产 品质 量定期 监督 检查
简 称 “定 期监 督检 查 ” 是 产 品质量监 督 工作 的
重要 方式 之一 , 是地 方各级 质量 技术监 督行 政部
工作 的监 督 管理 , 规范 定期 监 督检查 行为 , 充分 发 挥 定期 监督 检查 工作 的有 效性 ,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产 品质 量法 》、《山东省 实施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doc 13)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doc 13)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管理,确保技防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安全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视频监控和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技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技防产品生产管理分别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取消生产登记制度且未纳入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未实行认证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型式检验或鉴定检验合格后即可生产。

技防产品销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全省技防产品管理工作,并负责办理产品企业标准审核备案、产品委托检验手续,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生产登记批准书》)。

市地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技防产品管理工作,审查《生产登记批准书》有关申请材料,监督管理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技防产品生产必须依据标准进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应严格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依法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八条对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手续:企业将符合标准编制格式的企业标准文本和按要求填写的《山东省技防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见附件一)报市地公安机关。

市地公安机关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安厅,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办单位。

省公安厅收到初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形成审查纪要,办理相关手续,由企业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11.11•【字号】鲁安监发[2010]135号•【施行日期】201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35号各市安监局、质监局:2010年8月12日,淄博市山东斯丹克陶瓷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煤气炉爆炸事故,导致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

经调查,该公司煤气站共有四台煤气发生炉(自东向西依次1#冷煤气炉、2#冷煤气炉、1#热煤气炉、2#热煤气炉),其中1#热煤气炉停用,其余3台煤气炉在用,发生爆炸事故的是2#冷煤气炉,主要原因是2#冷煤气炉汽包水位计损坏,无法反映炉体内水夹套实际水量,致使生产过程中停电前水夹套内严重缺水。

恢复供电后,因水泵空转未及时补水,致使水夹套内水耗干、干烧。

当操作人员启用备用水泵加水后,冷水遇到炉体夹套高温钢板、蒸汽急剧膨胀,导致炉体内夹套爆裂,同时夹套内水流进入炉膛,与炉膛内煤气发生化学反应,出现二次爆炸所致。

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一些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力;个别地方对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监督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等问题。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精神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12月12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鲁质技监监发[2001]271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以下简称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客观公正和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采用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监督抽查为主。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企业生产或者销售产品的质量实施的突击性监督检查。

(二)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是指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计划安排对辖区内生产某种(类)产品的所有企业,按照统一产品、统一检验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原则和统一汇总口径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的周期性监督检查。

(四)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县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商品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销售的商品质量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组织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省及省以下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市、县(市、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组织落实、实施上级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管理,规范管理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建设单位和检测、管理部门,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技防工程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二)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三)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第五条公安机关履行技防工程质量监督、技防工程使用检查、查处违反技防工程管理行为等职责,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从业条件告知证明和自愿确认登记。

技防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二级工程原则上由省公安厅负责管理;三级工程原则上由市地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六条技防工程由公安部公布的技防工程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七条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60平方米);(二)具有6名以上专业技术(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等)人员。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博士学位等同高级职称,硕士学位等同中级职称);外聘人员不超过1人,并不得担任主要设计人员和关键岗位负责人;技术人员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三)具有必要的检测、调试仪器设备(兆欧表、示波器、万用表、直流稳压电源、照度计、接地电阻仪等),且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四)具有完善的技防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技术、质检、人事、技术档案等部门)和完善的涉及工程质量的采购、设计、施工、维护维修及保密、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3.07.01•【字号】鲁人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3]20号)各市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在计量、标准和质量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中,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并于今年开始试点。

二、考试时间暂定为2003年9月21日8:30至11:30,考场设在济南(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评审工作于10月份进行。

三、报名时间为7月15日至8月15日。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后,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其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市以下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

四、考前培训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组织实施。

开展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制度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

各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实施,要切实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00三年七月一日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计量、标准和质量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质量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全省质量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公安部第12号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公安部第12号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公安部第12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和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8起施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〇〇〇年六月十六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对同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三种制度。

第五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安全认证的,禁止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一)生产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县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13•【文号】财行[2005]21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切实规范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附件: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5号)和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和促进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条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或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第二章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第四条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装备、技术装备、信息化建设等补助支出。

补助范围如下:(一)行政执法装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更新行政执法现场检测仪器设备、执法交通工具、执法通讯工具,取证工具等必备装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划并报 国家质检 总局 。
开展 一次 ;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产 品质量监
督工作 的需要 ,不定期组织开展 。 第 四条 省 局 负责 省 级监 督 抽查 工 作 的统一 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包括制定 监督 抽查相关管理制度 ;编制监督抽查计 划 ;接受并处理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 的异 议 ;汇总 、分析并通报监督抽查信息相关信 息 ;指导 、监督市局 的监督抽查 后处 理工作 和检验机构承担 的省级监督抽 查 | 【 作。 受省局委托承担省级监督抽查工作 的 检验 机构 ,负责抽检工作 的具体实施 。包
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 照执行 。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 0 1 6 年 1 2 月 1日
山东 省产 品质量监督抽 查工 作规范
第 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 山东省产 品质量监督
和 国产 品质量法 >办法 》 《 产 品质 量监督 抽查 管理办法 》等有关 规定 ,制定本工作
况 、质量状况 、监督抽查依据 、拟抽 查数
量及检验费用预算 等 。 第七条 定期 实施 的监督抽查 ,省局
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的 5日 前 向有 关检验机
构下达监督抽查计划 。
不定期实施 的专项监督抽查 。省局根
据产 品质量监督工作 的需要 ,随时下达 专 项监督抽查计划 。
按 照省局 下达的抽查计划 抽封样 品 ;检验 抽查产 品的质量 ;向被抽查企业送达检验 结 果 ;协 助省 局进 行监 督抽 查异 议处 理 ;
规范 ( 以下简称 《 规 范》 ) 。
山东 省人 民政 府公 报 2 0 1 7年第 2 期
抽查 ( 以下 简称 省 级监 督抽 查 )及 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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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量基准器具管理
【发文字号】鲁质监量发[2016]1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6.05.09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
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质监量发〔2016〕19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院:
为认真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加强对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管,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5月9日
附件: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防护计量器具量值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定义】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安全防护计量器具,是指依据《计量法》规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用于安全防护的工作计量器具。

安全防护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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