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考试电梯检验员考前冲刺试卷1
电梯考试电梯检验员考前冲刺试卷1一、单选题1、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A.劳动保障部门B.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计划执行监督部门2、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A.县级B.设区的市(地)级C.省级D.国务院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A.县级B.设区的市(地)级C.省级4、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A.1;5B.2;10C.3;15D.5;205、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5B.2;10C.3;15D.5;206、按总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规定,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
检验机构必须在()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16•【文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号)规定,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对压力管道元件、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爆破片及装置进行整机或部件型式试验;对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安装、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和客运索道安装进行监督检验;对运营使用中的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长管拖车进行定期检验时,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
二、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补偿检验成本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产品的收费标准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检验成本主要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等六项。
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之外,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技术服务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实行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详解)
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详解)第⼗四章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第⼀节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法规规范体系的重要性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建设的基础,是依法⾏政的必要前提。
国家通过特种设备的法规规范,提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
法规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准则,反映着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使⽤管理的⽔平,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民群众的切⾝利益。
我国加⼊WTO后,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显重要与紧迫,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完善程度⾼,能形成符合我国利益的特种设备技术贸易壁垒,会加强国际社会对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认可程度,提⾼我国特种设备产品的国际竞争⼒,深层次地影响我国特种设备制造业的发展。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基本结构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由法律-⾏政法规-部门⾏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标准等五个层次构成。
1.法律法律由全国⼈⼤通过,以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现⾏法律中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作及节能⼯作的主要有《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中华⼈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主席令第四号)《中华⼈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民共和国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29⽇通过,⾃2014年1⽉1⽇起施⾏。
是针对特种设备管理的法律,是处理特种设备违法案例的依据。
2.⾏政法规⾏政法规这个层次包括⾏政法规、法规性⽂件和地⽅性法规等三种法规。
⾏政法规、法规性⽂件由国务院制定,如:《国务院关于特⼤安全事故⾏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21⽇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公布之⽇起施⾏)等。
地⽅性法规由省、⾃治区、直辖市以及有⽴法权的较⼤城市⼈⼤制定。
如⼀些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护条例、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要求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实验,提高实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实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实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实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实验实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实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实验。
第六条型式实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实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实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实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实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 现行 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2013
特种设备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法律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二、行政规章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订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三、地方性法规1、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公布)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总局规范性文件综合管理1、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2、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13号令)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5、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16号令)6、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7、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8、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9、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7〕575 号)10、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11、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67号)12、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13、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 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质检特〔2010〕518号)15、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2010〕593号16、关于注销新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11〕369 号)17、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联 [2012]213号)18、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国质检特 [2012]22号)锅炉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总局第2号令)2、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11号令)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总局第14号令)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22号令)5、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人锅[1988]2号)6、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劳人锅[1985]4号)7、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质检 [2001]38号)8、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 [2003]207号)9、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 [2003]46号)10、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11、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办特函 [2006]144号)12、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 号)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2、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06]148号)3、关于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5191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尿素合成塔生产使用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5] 689号)5、关于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等5类工业产品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特[2006]162号)6、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08〕637号)电梯1、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11〕370 号)2、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 号)3、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3〕2号)起重机械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92号令)游乐设施1、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2001第85号)2、关于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嘉年华等游乐活动中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设函[2004]116号)3、关于调整大型游乐设施分级并做好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73号) 客运索道1、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 [2004]495号)作业人员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2011年重新修订)2、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1年总局第95号令)五、安全技术规范综合管理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1]202号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174 号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251号)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锅[2005]220号)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9、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10、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1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要求1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1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1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1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19、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20、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2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2、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锅炉1、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2、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3、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4、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5、锅炉化学清洗规则6、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7、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8、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9、锅炉安全监察技术规程(TSG G0001-2012)压力容器1、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7、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8、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9、气瓶充装许可规则10、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12、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14、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1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含修改单)16、气瓶型式试验规则17、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8、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20、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3-2011)压力管道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新)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5、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8、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细则电梯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起重机械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2、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新)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4、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5、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6、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7、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8、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9、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0、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1、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12、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3、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4、旋臂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5、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16、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17、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1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1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客运索道1、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2、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客运托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4、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5、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则6、客运拖牵索道型式试验细则7、客运索道部件型式试验细则大型游乐设施大型游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起重机械(含冶金起重机)检验与整治的法规有关规定摘要-冶金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含冶金起重机)检验与整治的法规有关规定摘要一、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解读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解读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签发了第92号总局令,公布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这是总局继公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后,制定的第4件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配套的规章。
这件规章分为总则、起重机械制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使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46条,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该规章的颁布,对于健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完善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进一步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发生,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规章细化了《条例》7个方面的原则规定一是细化了起重机械制造环节有关现场制造、委托加工和出厂文件等具体问题。
考虑到起重机械制造活动中存在机构不可拆分而且运输超限的情况,规章规定,制造单位可以在使用现场进行制造,并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第九条)。
其次,对于起重机械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等主要受力结构件,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不得全部委托加工或者外购,必须具备并保持一定的制造能力;即使按照本规定要求委托加工或者外购主要受力结构件,也必须由取得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第十条)。
第三,对出厂文件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与《条例》相比,增加了出具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的要求(第十一条)。
二是细化了改造单位的具体许可条件。
规章增设了起重机械改造单位应当具备制造能力的条件,即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第十二条)。
这是为保证改造质量而提出的要求。
这里的制造能力,并不是要求改造单位必须取得制造许可证,而是指改造单位应当具备制造许可的条件,在改造许可评审时要一并对其制造能力进行评审。
三是细化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的具体内容。
规章规定,起重机械施工前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向施工所在地质检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概要
制度的建立问题;三是以规章为管理要求,解决安全监察工作程序问题;四是
以安全技术规范为准则,解决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基本要求问题;五是以标准为 基础,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支持问题。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特种设 备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实际情况,拟建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安全 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技术标准为基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标准体系”。
气瓶 对应监督检查制度的安全技术规范如下:
监督检查制度
规章、规范
强制检验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气瓶定期标准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状况公布制度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TSG Z0006-2009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TSG Z0002-2009 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气瓶法规与标准
1983年国家成立气瓶标准化委员会,到1985 年气瓶国家标准出台,到现在形成了一系列气瓶 国家和行业标准。 气瓶基础标准 气瓶标准 试验标准 充装、检验标准 充装站及充装条件标准 部件标准
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相关法规
四、气瓶相关法规和标准简介
气瓶 标准下:
GB GB GB GB GB GB GB
5099-1994 钢质无缝气瓶 5100-2011 钢质焊接气瓶 5842-2006 液化石油气钢瓶 11638-2011 溶解乙炔气瓶 17258-1998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24160-2009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24159-2009 焊接绝热气瓶
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
气瓶检验标准
1、GB 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GB 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3、GB 8334-2011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4、GB 13076-2009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5、GB 13077-1991 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6、GB 19533-2004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7、GB 24162-2009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 评定 8、GB 12135-1999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9、GB/T 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10、GB/T 12137-1989 气 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11、GB/T 9252-2001 气瓶疲劳试验方法 12、GB 11639-1989 溶解乙炔气瓶多孔填料技术指标测定方法 13、GB/T 13003-1991 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方法 14、GB/T 13440-1992 无缝气瓶压扁试验方法 15、 GB 15385-1994 气瓶水压爆破试验方法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分五个层次,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各类国家标准第一层:法律——全国人大批准通过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层: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发,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2003年3月11日发布,2003年6月1日实施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月24日发布,2009年5月1日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493号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发布)2、法规性文件:国务院授权的颁布的法规性文件。
如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层:部门规章——由政府机构行政长官签发,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如: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第四层:安全技术规范——以国家质检总局文件或公告形式发布。
115个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文件。
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规定具体化,提出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要求。
1、综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2、制造环节: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174号)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拟制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4—2006)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1—2006)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3—2006)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2—2007)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3—2007)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8—2007)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9—2007)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0—2007)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2008年4月30日发布)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2008年4月30日发布)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待发布)3、安装改造维修环节: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拟制订)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4、使用环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锅发[2001]57号)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Q6001-2009)5、检验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国质检锅[2003]249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监督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48号)6、鉴定评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TSG Z0003—2005)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第五层:国家标准(1500多个)国家标准是安全技术规范的重要基础和支撑,用来指导设备的生产和使用。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 位资格许可 TSG R3001-2006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TSG 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相关法规
四、气瓶相关法规和标准简介
行政许可制度 规章、规范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TSG R5001-2005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标准体系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
一、概述(历史、名词术语、意义) 二、法规标准体系框架(建设思路、五层次)
三、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
四、《条例》及相关锅炉压力容器法规简介 五、锅炉压力容器法规标准动态
特种设备法规体系——概述
一、概述
(一)特种设备法规历史 中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而设立;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也是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而制定。 1960年制定了第一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即第一版的《蒸汽锅 炉安全监察规程》。以后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一系 列规范性文件。2004年开始建立法规标准体系,启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规范(TSG)的制定工作。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2003年3月,国务院公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 令),自2003年6 月 1日起施行。《暂行条例》同时废止。2009 年1月, 国务院以第549号令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鉴定评审细则 TSG Z7003-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章共3条,明确了本规定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一)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1、起重机械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设备。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危险性较大,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各类起重机械有82余万台。
起重机械事故情况从近几年发生事故情况看,设备总量在逐年增加,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均呈上升趋势,在特种设备事故中所占比例较大。
鉴于起重机械具有较大危险性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其安全问题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通过立法、采取行政手段等强制性措施予以专门的监督管理,建立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制度.但是现行相关法规不健全,已经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起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根据起重机械行业的历史和发展现状,需要按照《条例》的总体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方法和措施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比如在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采用,进口起重机械的管理,现场制造的管理,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外包和购买的要求,改造的要求,吊、索具的管理,承租使用,(分级管理问题、流动作业设备的管理)旧设备管理和拆卸过程的监管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因此制定本规定是十分必要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
和条例相辅相成。
在条例下边是部门规章,再下边是技术规范,形成法规体系。
04年6月份组成了规程的起草组,11月份形成草案,05年的5月份征求意见在网上,06年10月份送法规司,11月形成审议稿报,于07年6月份公布实施。
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大的是条例-各个《规则》已经制定,按上位法执行,再修改完善下位法TSG系列完善。
纳入本规定对条例进行细化和完善。
进一步细化,本规定对条例的一些原则性问题进行细化。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分五个层次,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各类国家标准第一层:法律—全国人大批准通过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层: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发,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3月11日发布,2003年6月1日实施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 月24日发布,2009年5月1 日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493号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发布)2、法规性文件:国务院授权的颁布的法规性文件。
如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层:部门规章——由政府机构行政长官签发,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如:《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第四层:安全技术规范——以国家质检总局文件或公告形式发布。
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文件。
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规定具体化,提出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要求。
2023年安徽省合肥市电梯作业电梯检验员真题及答案
2023年安徽省合肥市电梯作业电梯检验员真题及答案一、单选题(50题)1.按《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规定,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经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
A.单位负责人专用章B.总工程师专用章C.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2.进入底坑检验时,用紧急开锁的三角匙打开最低层的层门,先按下()开关后,才可以进入底坑。
A.底坑照明B.井道照明C.底坑停止D.底坑插座3.电梯曳引钢丝绳与曳引轮绳槽之间切忌有过分的润滑,可在钢丝绳表面()。
A.加润滑脂B.加机械油C.加其他润滑剂D.加适量的薄质防锈油4.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A.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B.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C.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D.要求有关单位立即报废5.按总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规定,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
检验机构必须在()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A.15B.20C.30D.456.按JG5071规定,滑轮(或链轮)应设有防止钢丝绳(或链条)脱槽的装置,并能防止异物进入滑轮(或链轮),滑轮的节径与悬挂钢丝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得小于()。
A.40B.307.电梯、客运索道、()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A.大型游乐设施B.随销工程C.体育器材8.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管理。
A.安全监督B.设计C.检验9.关于派车,需根据()信息进行安排A.来客单位B.来客级别C.乘车人数D.行李件数10.GB7588规定:轿厢及其连接部件与对重(如有的话)及其连接部件的距离应不小于()m。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林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现役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适用范围:境内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工会作用: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政府责任: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行政监督体制: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中介组织作用: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最新电梯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目录
电梯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国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T6001-2007)《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 T7004-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GB/T7024-2008《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T7025-2008《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GB/T10060-201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20900-2007《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价和降低的方法》GB21240-2007《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5856-2010《仅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6465-2011《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21739-2008《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18775-2009《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GB/T22562-2008/ISO7465:2007《电梯T型导轨》GB/T24474-2009/ISO18738:2003《电梯乘运质量测量》GB/T24475-2009《电梯远程报警系统》GB/T24476-2009《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数据监视和记录规范》GB/T24477-2009《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GB/T24478-2009《电梯曳引机》SN/T0814-1999《进出口电梯安全性能检验规程》SN/T1068-2002《进出口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检验规程》SJ/T31047-1994《电梯完好要求和检查评定方法》JB/T8545-2010《自动扶梯梯级链、附件和链轮》GB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GB/T12974-1991《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GB50182-9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5023-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GB14048-200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4728-85《电气图用图形符号》GB7159-87《电气技术中的文字符号制订通则》JB/T 5872-1991《高压开关设备电气图形符号及文字符号》GB/T 2681-1981《电工成套装置中的导线颜色》GB/T 13534-1992《电气颜色标志的代号》GB/T 6988-2006《电气技术用文件的编制》DL/T5161-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总的原则:中国加入WTO后,进口要和我国的要求相一致,符合我国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出口涉及国家形象,要保证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lt;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第十五条:关于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一)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的安全监察,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埋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法定检验目录内的其他特种设备,依据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检验监督工作。
(二)进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与境内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一致;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遵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国家商检部门依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投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商检局《商投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检验别XXX不锈钢制法兰公斤BXXX不锈钢制其他管于附件公斤BXXX其他钢铁制法兰公斤BXXX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零售包装用公斤AB XXX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非零售包装用XXX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台/公斤AB 8402l190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台/公斤AB XXX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台/公斤ABXXX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台/公斤ABXXX过热水锅炉台/公斤ABXXX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台ABXXX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公斤ABXXX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公斤ABXXX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公斤ABXXX煤气发生器,乙炔发生器及类似水解气体发生器公斤AB XXX减压阀套/公斤BXXX油压或气压传动阀套/公斤BXXX止回阀套/公斤BXXX安全阀或溢流阀套/公斤BXXX未列名阀门套/公斤B故,出口特种设备不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约束,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要求进行商检,不需要在国内取制造许可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得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
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
第二节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
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
第十四条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三节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
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十六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着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安全检查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
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
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节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第二十六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过作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行使安全监察职权时,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报告、调查,督促处理和结案批复,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各类监督检验的程序、内容、方法、合格判定规则等,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相应检验规程执行。
第三十条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加强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按期完成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必须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验机构在接到具备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条件的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的检验。
完成相应检验工作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应当将检验报告报送负责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二条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较多而且具有该类特种设备独立检验机构的大型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成立企业自检站,经上述机构核准建站方案,并经资格认可及授权后,可以承担本企业内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企业自检站检验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接受监督检验机构的抽检,抽检比例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应当检验设备总量的20%。
具体抽检比例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
企业自检站及其检验人员从事授权检验类别以外的或者本企业之外的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接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
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15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与该监督检验机构同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
接到异议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30日内,委托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督检验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
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支付。
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结果错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结果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中,以及监督检验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中,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