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
关于印发《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质监监发〔2006〕38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以及总局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为加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和总局制定的《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山东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其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管理工作;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定期将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局;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和审核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局报告。
二、获证企业年度报告采取企业自查申报,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实地抽查主要针对必备条件现场核查一般不合格项较多、季节性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和产品质量。
县局在组织对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中,每年实地抽查企业数应大于获证企业总数的10%。
三、市局对县局审查的企业年度报告要组织进行抽查,省局对市局的工作进行抽查。
四、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自获证的第二年度开始,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告为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等规定,组织制定了部分重点监管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现予以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车用尿素水溶液(快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成品油(快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安全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安全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安全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不锈钢餐厨具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不锈钢真空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单光老视成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滴灌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电吹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电磁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电热暖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电动自行车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建筑保温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建筑用钢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机制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洒水喷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食品用纸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密胺塑料餐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卫生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收获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水泥(快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饲料加工机械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陶瓷片密封水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童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 山东省婴幼儿用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羽绒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原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运动场地面层原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运动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 山东省学生文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山东省植物保护机械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pdf。
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
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21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22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23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24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25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
26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27
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
28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七条。 2.《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 九条。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 月修订)第四条。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第四 十条。 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地区)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 第十六条。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 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 2.【部委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5号令,2019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十一条 。 3.【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第八条。 4.【部委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6.【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 通过,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 正)第六十三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 施现场监督。” 2.【部委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4.30•【字号】鲁政发[2000]40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0〕40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质量第一是经济工作的长期战略方针。
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是扩大对外开放,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建设经济强省的需要。
各级、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观念,尽快解决一些产品质量差、档次低、花色品种少、市场竞争力不强的问题,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加快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
二、以市场为导向,加强质量工作(一)明确企业质量方针,制定和实施企业质量发展目标。
省重点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要瞄准和密切跟踪国内外先进水平,制定赶超目标和措施,争取“十五”期间再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档次的名优产品。
中小型企业及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要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制定质量改进措施,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二)加快产品升级和更新换代。
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依靠科技进步,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
有关部门要围绕质量难题和质量“通病”组织开展质量攻关等活动,各级财政要给予政策倾斜,同时争取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
大中型企业要以创建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为重点,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
各级经贸委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
化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19.06.20
•【字号】鲁工信发〔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我厅在原有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按系统梳理出《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并认领清单事项,形成本部门的权责清单。
我厅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文件的调整及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对《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6月20日。
山东省颁布实施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颁布实施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佚名【期刊名称】《科技信息》【年(卷),期】2000(000)007【摘要】@@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强化对软件企业的管理,落实软件产品的优惠政策,山东省制定了《山东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现全文刊登如下,以飨读者。
rnrn 第一章总则rn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文)以及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12,1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相关文献】1.大连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软件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大政办发〖2000〗58号2000年5月30日 [J],2.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3.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5.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工业用甲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工业用甲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1抽样1.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1.2抽样基数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抽样数量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L,其中1L作为检验样品,1L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表1工业用甲醇产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方法1性状GB/T3382色度GB/T31433密度(ρ)GB/T338204沸程GB/T3385高锰酸钾试验GB/T3386水混溶性试验GB/T3387水GB/T62838酸或碱GB/T3389羰基化合物GB/T33810蒸发残渣GB/T6324.211硫酸洗涤试验GB/T338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3.1标准依据GB/T338工业用甲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3•【字号】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已经省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民生导向。
第三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级监督抽查以及对国家、外省省级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开展结果处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省级监督抽查,是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省级监督抽查分为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
日常监督抽查按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上级部署、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产品质量监管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省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省监督抽查信息。
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汇总、分析、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产品生产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促进全省质监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监管体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许可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执行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对企业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修)订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协调、指导、督察下级质监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质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县级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安排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抽查。
县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实施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程序合法、风险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各级质监部门要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
第二章 监督检查主要方式第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特别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上级质监部门统一部署、企业发生较大质量问题或涉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隐患时,对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质监部门依据法定监管职责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12月12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鲁质技监监发[2001]271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以下简称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客观公正和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采用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监督抽查为主。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企业生产或者销售产品的质量实施的突击性监督检查。
(二)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是指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计划安排对辖区内生产某种(类)产品的所有企业,按照统一产品、统一检验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原则和统一汇总口径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的周期性监督检查。
(四)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县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商品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销售的商品质量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组织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省及省以下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市、县(市、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组织落实、实施上级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山东省政府关于颁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颁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12.11•【字号】•【施行日期】1981.12.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政府关于颁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1981年12月11日)根据国发〔1981〕136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省标准局拟订了《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省府同意这个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在贯彻国发〔1981〕136号文件中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是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是维护人民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健康的重要保证。
各地区和各工业主管部门都要采取切实的步骤,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领导。
各工业集中的城市和地区都应本着精干、效能的原则,尽快把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立健全起来。
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手段,需要填平补齐的,所需经费由地方自筹解决,各级计委、经委和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省直各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本系统标准化和产品检验工作,搞好统一规划,组织好检测网点和技术协作,争取尽快做到我省生产的产品都能够自己进行检验。
我省生产的工业产品现在尚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正式的质量(技术)标准,这种状况对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是极为不利的。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会同工业主管部门首先发动县属以上企业进行普查,凡没有制订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产品,都要按规定制订出企业标准。
为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竞争能力,可督促企业制订高于现行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省和地、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要会同各级经委尽快制订出受检产品目录,并切实组织好监督检验工作。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保证贯彻执行技术标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工作,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鲁市监质监字〔2023〕76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市监质监字〔2023〕76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制作第三章风险研判第四章信息公开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以下简称“信息公开”)。
第三条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公开由省局组织实施。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提供承检产品批次任务的抽查结果信息。
省局委托第三方(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对承检机构报送的抽查结果信息进行审核。
省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处”)负责对抽查结果信息进行复核,并制作拟公开信息,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五条信息公开实行风险研判机制。
第六条未经省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公开尚未依法公开的抽查结果信息。
第二章信息制作第七条承检机构要保证抽查结果科学、真实、客观、合规。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定》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异议申请与撤回第三章异议审核与处理第四章附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1号)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
市级、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异议是指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等事项提出的不同意见。
异议申请人是指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及委托加工的,委托加工方、被委托加工方也可作为异议申请人。
第四条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
第五条异议处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撤回第六条异议申请人均可提出异议。
流通领域抽样的,生产者、销售者双方协商后可由其中一方提出。
被抽样产品涉及委托加工的,委托加工方和被委托加工方协商后可由其中一方提出。
第七条异议申请人可就下列事项提出异议:(一)检验结论;(二)抽样过程;(三)检验方法;(四)标准适用;(五)样品真实性;(六)其他与抽查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异议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省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文件要求,承接做好5类下放产品生产许可工作,持续实施“一次办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承接下放总体要求将下放的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纳入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
继续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通知》(鲁政发﹝2018﹞35号)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下放规定,按照“放下两头,托住中间”的工作原则,受理、审批由市级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由省局招标购买第三方机构承担。
二、持续做好下放产品生产许可主要措施(一)依规严格受理。
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5类产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以及省局“一次办好”事项清单要求做好受理。
对申请材料种类,落实“一单一书一报告”要求。
对法律法规和总局文件没有规定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得随意增加。
对不能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等产业政策文件项目或列入淘汰落后范围的落后产品、工艺及设备的,一律不得受理。
因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或产能置换办理生产许可事项的,应当注销原生产许可证书后方可受理生产许可申请。
(二)依规严格审批。
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试行)-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试行)正文:---------------------------------------------------------------------------------------------------------------------------------------------------- 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试行)(1992年11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营机制,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宏观计划指导,自主确定生产经营范围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外,各级政府、部门有关限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规定一律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企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的报告后,必须在一周内办妥变更登记手续。
对国务院计划部门管理的少数指令性计划产品,由省计划部门编制下发产品目录,并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或签订国家订货合同。
省计划部门确需下达的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实行保质保量不保价,生产企业按计划提供产品,价格由供需双方商定,并签订合同。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计划部门外,各市地、县及其他部门不得向企业下达或追加指令性计划。
第二条落实企业产品、劳务定价权对国务院和省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个别日用工业消费品和少数生产资料产品,由省物价部门编制下发产品目录,目录以外的产品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
市地、县物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非经省政府授权,不得行使企业产品定价权。
第三条落实企业产品销售权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以及指令性计划超产部分,自主确定销售渠道、销售对象和销售方式。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鲁安监发[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73号)各市安监局,各有关企业:我省化工行业发展迅速,化工企业数量众多,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含半成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简称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有1000多家。
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将这部分企业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安全生产监管的手段和力度不够,导致不少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较低,安全隐患多。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参差不齐;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较差,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操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缺乏系统了解和掌握;有的企业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生产设施设备不是正规的工艺设计;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发生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几率较大。
据统计,2007年以来,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约占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0%以上。
对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已成为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
因此,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深刻吸取近几年事故教训,在目前国家尚未出台规定,将这部分企业纳入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之前,加强监管,明确责任,制定和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严防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工业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工业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鲁政办字〔2020〕160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工业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推进工业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方案(2020-2022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9日山东省推进工业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方案(2020-2022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激发工业数据资源要素潜力,促进工业数字化转型,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企业主体、多方协同、需求牵引、示范带动,加快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基础大数据库和工业大数据中心建设,推动工业大数据应用落地,以数据驱动加速工业升级,形成资源富集、应用繁荣、治理有序、产业进步的工业大数据生态体系。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1.完善网络基础设施。
加快企业内网升级改造,推动工业无源光网络、千兆以太网等新型工业网络部署及各类工业通信协议兼容统一。
实施“5G+工业互联网”工程,优先在数字经济园区、智慧化工园区、现代产业集聚区建设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的网络基础设施。
积极争取标识解析体系国家节点在山东落地,到2022年,全省建成国家二级服务节点10个左右。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分工负责)2.建设省工业大数据中心。
依托省数据枢纽工程,选择济南、青岛等市建设国家工业大数据中心省级分中心,支持能源、机械、化工等领域建设行业节点,推动省工业大数据中心与国家工业大数据中心对接,实现数据由省级节点向国家中心节点归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3•【字号】鲁政发[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03]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研究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要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78项)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78项)一、省级设定由省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事项1.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设立(改为备案)依据:《山东省外地驻鲁办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鲁政办发〔1997〕58号) 省科技厅审核事项※2.技术商品广告证明依据:《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3.专利权质押合同审查依据:《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省公安厅备案事项※4.销售省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依据:《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5.生产、销售消防产品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省民政厅备案事项6.省直各专业部门审批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港、站、场及地级市政府审批的地名依据:《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鲁政发〔1986〕78号)省财政厅审批事项※7.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和终止清算后的坏账及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境内外应收账款坏账依据:《山东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5〕5号)8.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确认依据:《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工交企业改革脱困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0〕44号)省人事厅核准事项※9.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依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备案事项10.省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开除工作人员依据:《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鲁政发〔1985〕69号)11.市地和省直部门自行组织的引进国外人才项目依据:《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98〕12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事项※12.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3.市、县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4.土地整理方案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5.设区的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省建设厅核准事项※16.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鲁施工资质验证(改为备案)依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对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鲁施工管理办法》省水利厅核准事项17.凿井队甲级资质依据:《山东省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证书和管理办法》(鲁水农字〔1991〕3号)备案事项※18.水的长期供求计划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非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项目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核事项20.使用省级外经贸发展基金依据:《关于印发〈省级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外字〔1999〕61号)省文化厅审核事项※21.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确定依据:《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省卫生厅备案事项22.婚前健康检查机构依据:《山东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鲁政发〔1993〕145号) 省统计局核准事项※23.统计基本单位登记(改为备案)依据:《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事项※24.重要商品标准化审查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省公安厅审批事项1.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 核准事项2.灭火器维修许可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事项3.省外组织、公民在我省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管理机构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事项4.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使用权转移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5.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备案事项6.测绘发展规划及重要测绘项目计划依据:《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省建设厅审批事项7.省级历史优秀建筑的修缮和改扩建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转发省建委关于做好全省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22号)8.超过用地限额的城市详细规划项目依据:《关于贯彻国发〔1996〕18号文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7〕26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63号)9.砍伐、移植城市树木50棵以上和迁移古树名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10.城市建设2公顷以上公共绿地和一次性占用2000平方米以上绿地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批转省建委〈关于加快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发〔1995〕10号) 省卫生厅审批事项11.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依据:《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省体育局核准事项12.体育经纪人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经营资格依据:《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事项13.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认可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使用的安全认证依据:《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0号)(三)改变管理方式审批事项(指取消行政审批,由行政机关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或交由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省科技厅核准事项※1.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省农业厅核准事项※2.农业新技术推广许可证依据:《山东省农业新技术推广条例》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核事项※3.省属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依据:《山东省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关于授权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和机构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的通知》(鲁政发〔1996〕97号)二、省级设定由市及市以下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经贸类审批事项※1.限下技术改造项目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决定》(鲁发〔1993〕3号)核准事项2.废金属准运证依据:《关于加强废金属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1986〕56号);《关于加强废金属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0〕38号)审核事项3.民营企业集团的申报依据:《关于申报山东省乡镇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企业(集团)及重点项目的通知》(鲁乡字〔1998〕26号)教育类审批事项4.普通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方案依据:《关于报送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通知》(鲁教基字〔2001〕14号) 科技类审核事项5.专利广告审查依据:《山东省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办法》(鲁专实字〔1998〕033号)6.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依据:《关于筛选专利项目,申报进入“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通知》(鲁专实字〔1998〕002号)公安类审批事项7.省外人口迁入依据:《关于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鲁公发〔1998〕24号)核准事项8.农转非户口迁移依据:《关于实施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4〕3号)9.单位自建内部保安组织依据:《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单位自建保安组织整顿和管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9号)10.专用运钞车的购置及《运钞车安全防护合格证》的颁发依据:省公安厅、省人民银行《关于对运钞车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鲁公发〔1997〕41号)司法类核准事项11.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工作证依据:《山东省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鲁司发通〔2001〕30号)财政类审批事项1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及净残值率等财务事项依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鲁财工字〔1995〕78号);《企业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鲁财办〔1997〕26号)13.国有企业流动资本增减依据:《关于国有企业实行流动资本增补办法的通知》(鲁财工字〔1995〕64号)14.地方财政资金“拨改贷”转作国家投资依据:《关于全省111户重点国有企业增资减债降低资产负债率的指导意见》(鲁财工字〔1999〕27号)15.企业提取推销费计入销售费用依据:《关于全省111户重点国有企业增资减债降低资产负债率的指导意见》(鲁财工字〔1999〕27号)核准事项16.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点依据:《山东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考试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会〔2001〕14号)审核事项17.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依据:《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审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4〕71号)人事类核准事项18.有偿使用省引智专项资金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引办〔1997〕13号)劳动类核准事项※19.农村劳动力务工许可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审核事项※20.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招工广告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建设类核准事项※21.工程质量等级核定依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2.建筑起重机械拆装资质依据:《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拆装安全管理办法》(鲁建管安监〔1999〕第9号)23.外地监理单位注册登记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发〔1999〕76号)交通类核准事项※24.汽车客运站站级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5.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报建依据:《山东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交计〔1999〕23号) 农业类审批事项26.生态农业试点县建设项目依据:《山东省生态农业试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95〕鲁农(生态)字第4号)核准事项27.出口饲养场用兽药产品及生产企业认定依据:《关于公布〈出口饲养场用兽药产品及生产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鲁牧医字〔2001〕90号)28.出口饲养场用饲料产品及生产企业认定依据:《关于印发〈出口饲养场用饲料产品及生产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鲁牧医字〔2001〕13号)卫生类核准事项29.眼镜验光人员资格认定依据:省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关于实行眼镜验光资格证制度的通知》(鲁技监监发〔1994〕035号)计生类核准事项30.免征社会抚养费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8〕66号)31.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依据:省计生委等八厅局《山东省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管理暂行办法》(鲁计育药字〔1995〕1号)体育类核准事项※32.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体育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发〔1984〕13号)质量监督类核准事项33.工业产品临时生产许可证依据:《山东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临时证明实施细则》(鲁工许办函〔2001〕20号)药品监管类核准事项34.二、三类药包材生产企业定点依据:《山东省开办Ⅱ、Ⅲ类药包材生产暂行规定》旅游类核准事项※35.旅游饭店从事涉外经营许可依据:《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36.旅游涉外业务定点依据:《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粮食类审批事项37.“农转非”供粮凭证依据:《关于贯彻省政府〔1994〕3号文的通知》(鲁粮字〔1994〕53号) (注:带※审批事项取消后,其设定依据需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修改调整)。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主要执法要点介绍ppt课件
度。监督检查的四种形式:监督抽查、统一监督
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根据目前
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产品
质量监督,对应的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监督抽查
和定期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方式基本上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除此以
外,还采取了对重点产品实施生产许可等事前把关的监督 方式。
(二)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的关系 应该说,广义上的产品质量监督是涵盖产品质量行政 执法的。根据职责分工,省局监督处主要负责产品质量监 督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稽查部门作为专职执法机构负责
(4)省质监局《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
理办法(试行)》
(5)省质监局《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
作规范》
(6)省质监局《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
处理工作规范(试行)》
3、行政执法主要关注点
(1)监督抽查
计划----抽样----检验----后续处理,每个 环节都涉及到执法。 制定计划阶段的投诉举报信息收集;抽样阶 段的抽取样品(抽检分离时承担抽样任务);抽 样及检验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涉嫌严重产品 质量问题产品的及时控制);后续处理(实施主 体)
审)。资格许可要求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机构在人员、设备设施、工作场所和环境、管理
制度等方面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2、主要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
(4)总局规范性文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2)定期监督检查(定检目录的制定,该检
验的必须检验,区域监管机构签协议的问题,定
检后续处理力度)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1、概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保证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要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这项制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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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产品生产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含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促进全省质监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监管体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许可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执行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对企业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修)订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协调、指导、督察下级质监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质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县级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安排对辖区企业进行抽查。
县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实施对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程序合法、风险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各级质监部门要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
第二章监督检查主要方式第六条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特别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上级质监部门统一部署、企业发生较大质量问题或涉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隐患时,对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质监部门依据法定监管职责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
当特别监督检查容覆盖日常监督检查规定容时,完成特别监督检查即可视为同时完成了日常监督检查,该企业不再列入本监督检查周期随机抽查对象。
第七条市、县级质监部门要依托《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建立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库。
第八条县级质监部门要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职责,结合本单位监管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企业状况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质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认真组织实施。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含监督抽查)、质量问题突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失信等企业应列为监督检查重点。
随机抽查企业数量,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未作具体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抽查部门科学、合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实施异地检查、交叉检查及多部门联合检查。
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容和方法第九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实施检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按照“双随机”要求及省局规定随机确定被检查企业及名以上(含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
第十条实施检查的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以送达(或邮寄、传真)《监督检查通知书》或通知等任一方式通知被检查企业,并告知监督检查的有关容及要求。
开展特别监督检查时,可以直接前往企业现场实施,并按规定做好检查工作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与,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媒体记者等人员监督、见证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前,应预先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熟悉被检查企业基本情况,明确工作分工,确定重点检查容,并准备好检查工作所需要的文书。
需要对产品进行抽样的,应事先做好相应准备。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进入企业时,应当主动出示《监督检查通知书》和执法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告知企业监督检查的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容、工作流程、工作纪律以及需要企业配合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资料台账、询问(考核)相关人员、核查生产现场、抽样检验产品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按《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表》(附件二,以下简称检查表)容实施(各市、县质监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据相关规定补充完善相关容)。
特别监督检查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及实施方案实施。
第十五条检查中需要采集客观证据的,应当采取复印、现场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需要对产品进行抽样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检查表》,客观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并具有可追溯性。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汇总检查情况,讨论确定检查意见,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
监督检查结果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在《检查表》相应栏目签字确认。
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
企业拒绝签字的,由检查人员书面注明原因,或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也可以邀请监督、见证检查的有关人员签字证明,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检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留存,一份由监管部门存档。
第四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第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企业能够现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要求企业立即进行现场整改,并记录整改完成情况;不能现场整改的,应依法向企业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由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跟踪整改情况,记录整改结果;现场发现企业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实施检查的单位应当在检查工作完成后个工作日将监督检查情况录入《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现场录入)。
依法应通报其他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被检查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本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自查,填写《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自查表》,在质监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交实施检查的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自查的主要容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二)获证产品基本信息及生产状况;(三)本年度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质量抽查情况;(四)企业开展自查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的自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由当地质监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现场和抽取样品。
企业不得拒绝,或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对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阻挠。
第二十四条对检查人员指出的存在问题,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质监部门要求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企业认为检查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第二十六条全省各级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积极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条件,配备工作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提升监管能力,推进工作落实。
第二十七条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工作纪律,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二十八条检查人员进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生产、卫生防护等制度要求。
第二十九条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开展与监督检查无关的其他活动或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各级质监部门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积极对监督检查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将参加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容之一。
第三十一条上级质监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十二条各级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认真履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职责、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
附件:、监督检查通知书、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自查表附件:局监督检查通知书(编号:)(企业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局根据随机抽取结果,拟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请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联系:(盖章)年月日【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留存。
附件:检查日期:年月日【注】:1、此表是质监部门对企业实施“双随机”检查的工作记录,应如实、完整填写。
2、各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据相关规定补充完善相关容。
3、标注*的项目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检查项目4、此表由检查人员在现场填写并签字,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监管部门存档。
5、检查人员应提示企业有关人员对检查情况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企业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
附件: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