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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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1.20
•【字号】朔政发〔2016〕5号
•【施行日期】2016.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朔政发〔20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0日
朔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
〔2015〕59号)精神,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以突出水环境问题为导向,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治理,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安全保障和水资源管理。
实行最严格水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由中度污染改善至轻度污染,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城市黑臭水体污染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功能要求,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得到初步遏制。
桑干河流域水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得到扭转。
全市水环境管理、执法、监测、预警及应急能力显著提高。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17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III类。
地表水总体上全部消除劣V类水质断面,6个国考、省考断面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断面达到30%以上;其余8个市考断面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III类。
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朔城区南磨、耿庄两个监测点位水质目标达到优良。
到2020年,朔城区、平鲁区建成区的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到2030年,全市建成区所有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见附件1、2、5)
(四)年度目标。
为保障全市总体水质目标的实现,将全市河流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分解为年度目标,国考、省考断面和市考断面水质分年度目标设定如下:
国考、省考断面:落实朔州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年度水质目标要求,国考、省考断面年度水质目标如下表1、表2。
表1全市国考、省考断面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比例分年度目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
33.33%33.33%33.33%33.33%33.33%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
33.33%33.33%16.67%16.67%0
市考断面:为保障市考断面水质目标实现,考虑水质目标的年际平衡,市考断面年度水质目标如下表3、表4。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
(五)优先控制单元。
按照“精细管理、逐一落实”的原则,以汇水区为基础,细化控制单元,建立“关键控制断面—控制河段—对应陆域”的水陆响应关系,将全市治污任务逐级落实到汇水区内的各行政区、控制单元和排污单位。
根据全市已有的代表性控制断面,将控制单元细化到乡镇一级,将全市共划分为9个控制单元。
衔接《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良好保护型和治理改善型优先控制单元划分结果,其他断面筛选原则按以下两点:
1.近三年断面持续劣于Ⅴ类、江河源头、河流湖库近三年水质存在恶化趋势、水环境功能不达标、治理压力较大的单元作为治理改善型优先控制单元。
2.重要源头水、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且包含重要敏感目标(如饮用水水源地、岩溶大泉排泄区等)的河流、重要水库所在控制单元,作为良好保护型优先控制单元。
全市共筛选5个治理改善型控制单元,主要分布在桑干河、七里河、黄水河等流域,承担强化污染物综合减排和河流水质明显改善的主要任务。
共筛选2个良好保护型控制单元,主要分布在恢河、桑干河上游、源子河、歇马关河等流域,承担着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保障水环境安全的主要任务。
(见附件3、4、6、7)
二、防治任务
(一)控制污染物排放。
1.严格工业污染防治。
(1)严格淘汰落后产能。
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5年本)》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朔州市水环境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自2016年起,编制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将淘汰企业名单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未完成淘汰任务的,暂停审批和核准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全面取缔“十小”企业。
各县(区)对辖区内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逐一排查,2016年底前,重点全面取缔全市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洗煤、化工、食品加工、造纸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加强违法建设小型污染工业企业的日常排查和监管,发现一家、查处一家。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煤炭局等参与)
(2)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
针对全市煤炭开采与洗选、电力、乳制品加工、陶瓷制造、酒和饮料制造、化工、制药、制革、造纸等重点行业,开展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污染治理现状的基础调查与评估,2016年底前制订并实施清洁化改造计划,按照清洁化改造要求确定项目清单,加快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等参与)
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
术改造。
(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3)加快治污设施提标改造。
严格落实水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加快推进煤炭开采与洗选、陶瓷、乳制品加工、电力、化工、制药、制革、造纸等行业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
各县区结合辖区内行业分布现状,确定提标改造企业名单。
进一步落实《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要求,煤炭行业加快推进煤矿矿井水排放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加强煤气发生炉洗气水治理;电力行业加快实施废水治理和回用设施的升级改造,实现废水零排放。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煤炭局等参与)
(4)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加强全市各类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分类指导。
以全市八大工业园区和朔州市经济开发区为重点,推进各类工业集聚区配套中水回用设施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2016年6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对各类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和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情况摸底调查,研究制订工作方案,部署工业聚集区水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工作,做到一园(区)一策。
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
大企业和大集团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集聚区,由该企业或集团根据工作方案,负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配套和完善。
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等参与)(5)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在桑干河、恢河、黄水河、源子河、七里河、浑河、苍头河等主要河流沿岸区域要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严格控制化工、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行业和高环境风险项目布局。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加快推进建成区水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研究制订市县建成区现有化工、制药等水污染较重的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方案,科学谋划拟搬迁企业选址,合理安排企业职工,逐步推进城市产业升级转型和布局优化。
(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扩容。
2016年底前,编制并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扩容,重点加快平鲁区、应县、山阴县、怀仁县等污水处理厂的扩容建设。
加快推进全市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经批准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要在2017年底前建设完成,其余镇要在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
到2020年,全市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以上。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完善。
各县(区)充分调研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情况,按照建成区全覆盖的目标,2016年底前,编制并实施《朔州市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实施方案》。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重点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留、收集。
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城镇新区开发和道路建设改造的同时,需同步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
积极推进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2020年底前,朔城区、平鲁区雨污合流排水管道改造完成率达到40%,朔城区、平鲁区建成区实现污水全收集与全处理。
(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3)促进城市污水再生回用。
2016年底前,编制并实施城市再生水利用规划,各县(区)于2017年底前完成。
朔城区、平鲁区新建、改造街道要规划再生水管线,并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到2020年,全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
(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参与)
(4)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可采用热干化、深度脱水、好氧堆肥、水泥窑共处置、卫生填埋等方式对污泥进行处理处置。
2016年6月底前,完成污泥堆放点排查和规范改造工作,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取缔所有非法污泥堆放点,制定并实施污泥处理处置规划。
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
新建污水处理厂可自行配套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或依托市污泥处理处置中心处置。
到2020年,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超标严重的水体周边等敏感区域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
(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等参与)以雁门关畜牧经济区为重点,深入推进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继续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和改造,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
处理、利用设施,鼓励和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
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坚持集中养殖、集中治污,实施雨污分流工程、干清粪工程和粪污综合利用三大工程。
以有机肥加工及沼气工程为主要途径,推进畜禽粪便全部资源化利用,探索在各县(区)建立有机肥加工厂,大力推广发展生态农业。
鼓励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场区园林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回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质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2)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2016年底前,制订并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严格控制农药使用,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提高化肥利用率,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
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的环保要求。
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超过45%;蔬菜、水果等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超过30%。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
(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控制农田排水污染。
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超标严重的水体周边等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各县(区)政府结合美丽宜居示范村、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等工作,深化“以奖促治”政策,继续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重点推进位于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收集管网接入点附近和河流附近村庄污水收集和处理
设施建设。
采用纳入已建污水厂处理、多个村庄连片、村庄单独处理等模式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少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
到2020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农村污水治理达到《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4.完善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加强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与服务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加快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污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和完善。
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安排专人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与维护,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污水排放指标应做到定期监测,及时掌握处理装置的工作状态,并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应对措施。
开展服务区水资源循环利用改造试点,将处理后的废水用于生态景观、车辆冲洗、道路清扫以及冲厕等方面。
到2020年,辖区内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争取污水再生利用服务区达到已运营服务区的10%。
(市交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参与)(二)节约保护水资源。
1.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1)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2015年底前建立覆盖市、县(区)、重点取水户的三级地表水、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确保全市用水量不突破区域总量控制指标。
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6.79亿立方米。
建立流域和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大户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区政府
考核。
到2020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完成省定目标。
实施重点取用水户实时监控。
根据已建立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全市主要供水水源、取水口及桑干河、恢河等大中型灌区等重点取用水户进行水量监测监控,2020年基本实现重点取用水户的远程实时在线监控。
(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2)严控地下水超采。
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根据排查结果,2015年底前制订计划,限期关闭未经批准的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根据《朔州市地下水治理及关井压采实施方案》,加大关井压采力度,特别是地下水超采区域和地表水供水工程覆盖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对超采区,尤其是怀仁地下水超采区,应作为严控地下水超采的重点区域,落实相关责任人,限制井数,逐年递减,以达到合理开采密度;对有条件回灌的地区要引洪进行回灌补充,力争到2020年达到采补平衡。
实行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制,建立地方首长对地下水压采和保护负总责的机制。
(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2.优化水资源配置。
(1)加大非常规水利用。
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矿坑水和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
鼓励电力、化工、造纸、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减少工业生产对新鲜水的依赖程度。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制浆造纸等项目,在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前提下,不得批
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确保到2020年,全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占水资源利用量的比例不低于10%,朔州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
(市水务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煤炭局等参与)
(2)调整水源结构。
以保障桑干河枯水期生态流量为重点,高效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水,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对全市地表水、地下水、黄河水、非常规水源等实行统一调度,统筹满足各类用水需求。
通过跨地区、跨流域调水来调剂水资源的余缺,通过水库等调节工程解决年内和年纪水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充分利用城市再生水和矿井水,足额使用黄河水,适度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
统筹调度本地地表水,在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领域尽量替代地下水。
(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煤炭局等参与)
3.分类推进节水。
(1)抓好工业节水。
对全市所有工业企业,特别是高耗水行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逐步实行用水产品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淘汰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指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并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采矿企业应当配套建设矿井水综合利用设施,并在采矿作业中优先使用矿井水。
(市经信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充分考虑不同工业行业和工业企业的用水状况和节水潜力,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制定不同地区节水标准,建立不同行业用水效率考核指标体系。
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和用水效率评估,对用水效率低下的行业或者企业进行专项整治。
根据《朔州市高耗水行业节水工艺技术推广方案》,到2020年,全市电力、化工、食品、造纸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实行节水情况季报制度,定期对全市工业企业用水节水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
按年度表彰优秀节水企业,对节水情况较差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市经信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2)强化城镇节水。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
对节水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进行全面检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厂家应进行查封和处罚,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厂家依照《产品质量法》予以查处。
(市工商局、市住建局牵头,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加快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全部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2015年底前朔城区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6年底前各县区原则上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积极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既有建筑应进行节水改造。
2016年6月底前,对朔城区和平鲁区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完成摸底评查工作,制订并实施管网改造计划,到2017年朔城区和平鲁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
(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2016年底前,各县区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节水规划,全面启动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2017年底前,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的标准;到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
对全市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运行状况进行彻底排查,并提出建设改造方案。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雨水收集处理系统。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3)发展农业节水。
全面排查重点农业县、大中型灌区的灌溉设施。
对节水配套设施不完善区域,提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
继续推进首都水资源项目南高灌灌区、恢河灌区、下米庄灌区、浑河灌区等节水改造工程。
因地制宜推广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