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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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专项整治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4.15
•【字号】渝府发[2004]32号
•【施行日期】2004.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告
(渝府发[2004]32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得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已经设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予以关闭。
拒不关闭继续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违者,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违者,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在法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记录、保存有关上网信息;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不得传播有害信息。
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六、市通信管理部门应责成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配合有关部门,对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暂停或终止接入服务;对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断接入服务;根据有关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接入服务的相关资料;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生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教育和管理。
有关学校应充分利用现有计算机资源,在公安部门指导下,落实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措施,在家长同意、教师值守的前提下向学生开放计算机教室和电子阅览室,提供健康的上网环境,开展健康有益的上网活动。
因学校疏于管理导致中、小学生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八、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违者,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由文化行政部门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类编组,由街道、社区、乡、镇文化专干及指定人员监督。
同时,要大力促进网吧连锁经营和行业自律。
十一、强化社会监督,实行有奖举报。
举报电话为110或12315。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