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标准及名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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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标准及名称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标准及名称管理的通知
(1990年8月29日)
药品标准是药品质量检验、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

药品名称是药品标准的首要内容。

《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国一直按国际通用药品名称和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命名药品。

为了强化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避免同一品种或同一处方药品的标准及药品名称不一问题,卫生部对化学药品和中成药标准进行了整顿,取缔和撤销了一些组方不合理、不具临床疗效、药品名称不一的标准。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现行标准分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药品标准(包括制剂规范)。

因此,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药品标准(包括制剂规范)中收载的药品名称即为法定名称,也是通用名称。

根据我国《专利法》不授予药品专利权及《商标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药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为更好地发挥药品标准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加强对药品标准及药品名称的监督管理:
一、对非法更改药品标准(包括药品名称),或在药品广告宣传中超越药品标准内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

凡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厂家,必须在1990年12月31日前撤销商标注册或更换商标注册
名称,逾期者,将按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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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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