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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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笔记
票据法笔记
顺汇:买方付款,买方出票,同一走向。
票据的当事人一般是三个: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
(本票中付款人和出票人合并:本人出票,本人付款,所以才叫本票嘛!因此本票只有两方当事人。
)
A有因性存在任何直接前后手间。
可抗辩
B无因性存在任何间接前后手间。
不可抗,这保证了票据的流通性。
后手不受前手间抗辩的影响。
C付款必须是当日足额。
D追索是反向的、连带的、单向不可逆的。
一、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无因证券。
★★★
【注意】“无因性“的理解
2.票据是要式证券。
★
3.票据是文义证券。
★★
4.票据是设权证券。
★★
【注意】对比股票的性质
5.票据是流通证券。
★
6.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
二、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1.基本当事人★★★
(1)汇票与支票,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分别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2)本票,基本当事人有两方,分别是出票人与收款人。
【注意】欠缺基本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2.非基本当事人★★
(二)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中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发生的法律关系,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原因关系★
【注意】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
2.预约关系★
3.资金关系★
三、三种票据的区别
四、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种类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1.对物的抗辩★★★
(1)抗辩的原因:因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
(2)抗辩的对象:一切票据债权人。
2.对人的抗辩★★
(1)抗辩的原因: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2)抗辩的对象:特定票据债权人。
(二)票据抗辩限制
1.抗辩限制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人的抗辩,对物的抗辩中不存在抗辩的限制问题。
2.抗辩限制的情形(《票据法》第13条规定)★★★
(1)对出票人抗辩限制,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对人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对持票人前手抗辩限制,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五、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的提起人:失票人
(2)挂失止付的相对人:丧失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
(3)挂失止付的效力:
A.对付款人而言:
B.对失票人而言:
2.公示催告★
(1)公示催告的条件:(2)公示催告的申请方式:(3)公示催告的申请人:
(4)公示催告的进行:审查;公告(5)公示催告的期间:(6)公示催告的终结:3.普通诉讼程序★★
六、票据权利的理解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一)付款请求权
1.性质★★:持票人最基本的票据权利;第一次请求权
2.行使对象★★:票据的主债务人
(二)追索权
1.性质★★:第二次请求权
2.行使对象★★★:从债务人
(1)汇票:
(2)本票:
(3)支票:
3.行使原因★★★
(1)期前追索权行使原因。
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期后追索权行使原因。
主要是指到期被拒绝付款。
4.形式要件★★
(1)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票据提示。
【注意】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示票据的后果
(2)作成拒绝证明。
拒绝证明包括:
【注意】持票人如不能出具拒绝证明的后果
(3)拒绝事实的通知。
3日
【注意】延期通知的法律后果:
5.行使方式★★★
6.追索金额的确定★★
【对比】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法第18条)
第18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1.性质:
2.权利行使的原因:
3.当事人:
4.权利人请求返还的利益范围:
七、票据权利的特征
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2.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
3.票据权利是一种二次性权利★★★
八、票据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
(1)发行取得
(2)善意取得
【注意】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继受取得★
九、票据权利的消灭
1.付款★(《票据法》第60条规定)
第60条: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2.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注意】时效的规定:2年;6个月;3个月
第17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
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3.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4.保全手续欠缺★
十、票据权利的瑕疵
1.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为一定的票据行为。
【注意】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2.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限的人,对票据上记载事项加以变更,从而使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改变。
票据变造的内容,常见的有: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
【注意】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3.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更改是指有更改权限的人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
【注意】不得更改的事项
票据的伪造、变造
十一、票据行为的理解
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并予以交付为要件,以发生或者转移票据上权利、负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1.票据行为为要式行为★2.票据行为为独立行为★★
【注意】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在票据法中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3.票据行为为无因行为★
4.票据行为为文义行为★★
十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一)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与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的完成包括两个环节: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
1.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1)标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如果票据在付款上附有条件,就会导致票据无效。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的记载必须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或企业代号。
(6)出票日期。
【注意】当汇票上记载的出票日期和实际出票日期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7)出票人签章。
【注意】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2.未记载付款地的:(1)汇票;(2)本票;(3)支票
3.未记载出票地的:(1)汇票;(2)本票;(3)支票
2.汇票出票的效力★★
(1)汇票经签发后,即代表一定的资金数额;
(2)出票人须将汇票交付收款人才算签发(收款人出票则由付款人承兑后才算签发),收款人收取汇票后即享有票据权利;
(3)汇票签发后,付款人承担的票据责任是按时付款,以及为付款作准备的承兑。
(二)背书
背书是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完成签章,并将其交付给相对人,从而使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
1.背书的必要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2)背书日期;(3)被背书人名称。
2.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2)权利转移的效力。
(3)担保承兑与付款的效力。
(4)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注意】背书连续原则
3.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
(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
(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
4.特殊的转让背书★★★
(1)回头背书及其效力。
(2)附条件背书及其效力。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3)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及其效力。
(4)期后背书及其效力。
5.非转让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注意】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的权利限制。
(2)设质背书。
【注意】设质背书的效力
(三)承兑
1.概念★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注意】承兑为远期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
2.承兑的一般原则★★★
(1)自由承兑原则。
(2)完全承兑原则。
(3)单纯承兑原则。
3.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注意】未按期提示承兑的法律后果:
(2)付款人承兑汇票
(四)保证
1.保证的特征★★
(1)票据保证为要式行为;
(2)票据保证为单方法律行为;
(3)票据保证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2.保证的记载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证人签章。
(4)保证日期。
【注意】保证日期未记载的法律后果。
(5)被保证人名称。
【注意】被保证人名称未记载的法律后果
【注意】前三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3.保证的法律效力★★★一个“独立”;两个“连带”
(1)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2)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3)保证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4)保证人享有代位权。
(5)保证附条件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即汇票保证如果附有条件,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无论条件成就与否,保证人均须承担保证责任。
(五)付款
1.付款的提示
【注意】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法律后果
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支付票款
小结:附条件的背书、保证,条件无效,但背书、保证均有效;
附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十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代理的构成要件★★
2.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注意】票据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的效力
十四、涉外票据的理解和法律适用
涉外票据,是指同一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
1.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
2.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
3.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
4.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
5.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6.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