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专用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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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步骤:
1、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申请单”—“1.申请单填开”选择“一、购买方申请。

1、已抵扣”“确定”如下图:
2、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开: “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开”窗口填入“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商品名称”,选择“含税价格”“单价(含税)”填入退货含税单价,“数量”填入退货数量(注意填入负数),单击窗口右上角“√”,填入联系电话,“申请理由”填写退货。

单击窗口左上角“打印”。

如下图:
3、申请单导出:红字发票申请单”—“3.申请单导出”-“选择当期月份“确定”进入“红字发票申请单导出”窗口,选择购买方为本公司的申请单“查看明细”无误后,单击“导出”按钮。

“浏览文件夹”选择保存路径为“桌面”—“确定”。

如下图:
4、导出文件拷贝:将桌面如下图的文件拷贝至U盘,连同打印加盖公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送税务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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