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顺沥青、水泥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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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顺沥青、水泥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8.02
•【字号】永政函〔2016〕167号
•【施行日期】2016.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顺沥青、水泥混凝土搅拌站项目
征收土地的通告
永政函〔2016〕16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2016〕政国土字第733号文件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土地1.5548公顷。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顺沥青、水泥混凝土搅拌站项目。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镇张家村、棉花塘村(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征地面积1.5548公顷,其中林地1.2107公顷,其它
农用地0.0876公顷,建设用地0.2565公顷。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3〕9号)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执行,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

(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公布后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凤凰园分局(联系电话:0746-8338012)办理登记手续,请互相转达,逾期不予办理。

五、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告知书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和青苗,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人若对本通告关于征收的土地、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与房屋征收和安置补助标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通告对土地、地上附属物及青苗与房屋的征收。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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