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无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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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讼师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讼师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讼师摘要:中国古代在诉讼领域中除了官吏,还有一类与当代律师相同角色的讼师,南宋官员判词集《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专章列举了部分案例。

从中可窥视当时讼师的多种名称和出身,以及招揽诉讼、教唆诉讼、贿赂官吏等行为。

案例展现出官员与讼师猫鼠一样的对立角色,但讼师仍旧在政治、经济、教育等大环境的作用下生存发展起来,由此引发对古代中国诉讼文化的思考。

关键词:清明集讼师哗徒健讼此表反映出宋代对助讼之人的多种称谓,有直呼”讼师”、”把持人”;有些读书人被称作”假儒衣冠”;有叫”茶食人”,”其名称由来及其确定含义均无详细史料以资申说…’茶食人’是宋代民间机构--书铺里专门负责开雕诉状的人员之一,由于其出身寒微,生活无计,便也经常以本身职业的方便而从事诉讼活动,且从中收取费用以充生活之资。

”③有称”珥笔”,即脑后插笔的意思。

”原本指古代史官、谏官上朝,常插笔冠侧,以便记录,谓之’研笔’。

到了宋代,”珥笔之民”成了帮人代写词状、招揽诉讼的代名词,这在当时的江南甚为流行。

”④此表也可看出部分讼师的出身。

第一,仕途不济的士人。

”士人”,即有功名或读书之人,在宋代也成为”朝奉”。

这些生员没能顺利通过科举成为举人、进士,而依靠私塾之微薄工资又无法满足需求,就利用拥有的相关知识为人写诉状,出主意。

第二,干人、吏人、衙役宗室子弟,多称为”哗徒”。

他们利用自己家庭关系的优势勾结官吏。

两者有些不同,士人因受儒家正统思想教育,自我约束较强,危害性较弱,而哗徒并非是游刃于法之间,他们更多是买通官吏进行诉讼活动,其劣迹危害难以预料。

另外,士人身份是一种默认的减刑考量情节,官员通常尊重士人,对其酌情从轻,从表中的处罚可看出,士人改用”竹篦”,即可不脱衣服打,减轻痛苦又保留脸面。

二、讼师的行为讼师发展之始就是帮人写诉状,但除此之外,从《清名集》中还可总结出另外几种行为。

第一,招揽诉讼,教唆诉讼。

招揽诉讼的方式多种多样,有提供食宿的,比如:案例10中,张梦高”始则招诱诸县投词人户,停泊在家,撰造公事”,为招揽乡民到县诉讼,将他们安排在家中停留。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无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

这一思想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于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一、无讼思想的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先秦时期。

古代中国注重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鼓励人与人之间的和解与合作。

在这个背景下,无讼思想逐渐形成并深入人心。

其次,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律文化注重公序良俗和人伦关系。

儒家强调家庭伦理、社会道德和忠诚、孝悌等美德,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强调和平、和谐的观念。

儒家经典中的许多观念也与无讼思想相契合,如“和为贵”、“和而不同”,都强调了和平共处、互谅互让。

二、无讼思想在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在古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重民间纠纷的和解,二是强调官府的调解和仲裁。

在古代社会中,由于交通不发达、信息不畅通等原因,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往往通过民间和解来解决。

各地有许多民间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在争端发生时能够及时介入并给予帮助。

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话、斡旋等方式,寻找共同的利益点,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基于无讼思想的和解方式,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升级,保持了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古代的官府也非常注重调解和仲裁。

官府在一些案件中起到了公正裁决的作用,也尽可能地采取和解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官府强调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因此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

通过这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也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

三、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尽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和社会发展的变化,诉讼程序仍然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依然有其重要的价值。

首先,无讼思想符合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名公书判清明集

名公书判清明集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人伦门>本年度读书会中,个人负责报告《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人伦门>当中,七条宋代官员的审判案例。

就内容而言,这七条案例(注一),皆属父母子女之间的争讼。

共计两条是父子相争,五条属母子相争。

就争讼的原因而言,以不孝与财产纠纷两项,为这类案件争执的焦点。

以下,先就对各条数据中较不易理解的部份加以批注,再就这些审判案例反映的问题加以讨论。

史料批注1、「枷项日程」:处以枷锁于颈部的刑罚数日。

2、「戒励状」:由官府核发的文件,旨在给予争讼双方书面的警告。

3、「裒长益少」:裒:(一)减少,消除。

(二)聚集;「裒长益少」义同「裒多益寡」,即损有余,补不足。

4、「小弁之怨」:<小弁>出自《诗经》<小雅>篇,为周幽王太子宜臼所作。

由于西周末年,幽王宠信褒姒,欲立伯服为太子,废申后及宜臼。

宜臼被废后,作<小弁>,抒发哀怨。

后有人以此事问孟子,子女是否可以埋怨父亲,孟子的解释,这是由于人子关心并重视与父亲关系的表现,故孟子以<小弁>之作为亲亲的表现。

5、「剽闻」:剽:劫掠、攻击、抢劫、削分。

剽闻指突然听闻。

6、「仇香」:又名仇览,东汉人。

其事见《后汉书.仇览传》。

7、「近过仇舍」:此句疑有错字,应为近过陈舍,与前后文较能连贯8、「鸱」:一种类似猫头鹰的鸟类,其性残戾,会食其母。

古文中常被用作不孝的象征。

问题讨论本人负责报告的七条审判案例,争讼双方的关系皆属父子或母子,在《清明集》中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

这七条案例,都是由父母控告子女,子女控告父母的情况并未出现,与宋代的法令对子女控告父母的限制有关(注二)。

先就父告子的两条案例说明:◎<子未尽孝当教化之>:在此案中,因盗牛纠纷而致父亲告儿子,审判官为蔡久轩。

本案在初步审理时,将儿子以「不孝」罪判处「编管」的刑罚,但蔡久轩以为若有不孝的情况,应当先行教化,因此改判较轻的「项枷」,并令儿子跪拜父亲,以候父慈子孝,再将儿子释放。

至于子盗父牛的处理方式,则在判词中并未讨论。

浅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

浅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

浅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一、“无讼”思想的产生春秋旧中国时期,百家争鸣,但其中最有影响的道家、法家和儒家对待狱讼的态度却大致相同,道家的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他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所谓“自然”,就是要人们“无为”,反映在诉讼上即是“使民不争”。

道家认为“争”是万恶之源,因此,无论是争罪还是争财,都应为世人所不耻;而为了避免“争”,老子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见素报朴,少私寡欲”,如此才能达到自然和谐的无争的理想境界,从而实现其“小国寡民”,“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理想社会。

由此可见,道家的无讼思想与其学派的整体基调相一致,带有明显的消极颓废色彩。

相比之下,法家的无讼思想则是非常激进的,和道家的无为主张相反,法家主张应积极而为,法家奉行重刑主义,重视法的执行应用,同时广泛地运用赏罚二柄为作为其促进社会向前发展的手段。

赏不遗匹夫,刑可及大夫。

法家如此作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法令滋彰,也不是为了使民众乐于使用法令的尺度来衡量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恰恰相反,法家重法、重刑的目的是定分止争。

法家同样将不争视为社会人际和谐的前提。

法家主张:“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

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由此可见,法家与道家一样,同时倡导无讼无刑,只是法家采用的是与道家南辕北辙的“以刑去刑”的途径,即所谓的“重刑小过,小过不犯,大过不来”,“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虽然道家和法家都对使民“不争”持赞同态度,但第一个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无讼”思想的却是儒家的创始人孔子。

其弟子有子将无讼论进一步阐述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

可见一个和谐融洽的大同世界也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其中无讼便是孔子总结出的这个理想境界必备的特征,儒家提出的达到无讼的途径不同于道家的“无知无欲”以及法家的“小罪重刑”,儒家是以其“仁、义、礼、智”为基点提出了“以德化刑”的途径。

《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见南宋亲属间诉讼

《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见南宋亲属间诉讼
t be a s he c s sa e r a on c e a d t r f r ti t g i t rc lv l .Themos a y, c u et a e r e lc vit d, n he e o e i swih hi h h s o ia a ue tc —
第 2 第 5期 5卷 21 0 2年 O 9月
唐 山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Ta g h nColg o r a n s a l e o e
V0 _ 5 No 5 l2 .
Se 201 p. 2
《 名公 书判 清 明集 见 南 宋 亲 属 间诉讼 所
刘 小 明
( 东 师 范 大 学 历 史 系 , 海 20 4 ) 华 上 0 2 1
摘要 : 名公 书判 清 明集 》 南宋 时期 的一部 判文集 , 《 是 因其 均为 实判 , 此史料价 值很 高 。《 故 名公 书判 清 明集 》 中的案例 , 多与 亲属 间的诉讼 有关 。通过 分析 相关 判词 , 大 尤其 是亲属 间的财产 纠纷诉 讼 , 可 以看 出当时 民风 浇薄 , 多人 为 一 己私 利 不顾 亲情 的世 间 百 态; 一方 面 则反 映 了名公 们 的态 很 另 度, 他们 大力提 倡儒 家 重视 家庭 伦理 的主张 , 对关 涉人 伦 案件 的处理 , 往 以教 化 为 先 , 罚在 后 , 往 惩 以美 风俗 、 厚人 伦 为为政 之根本 , 可谓儒 家 思想 的忠实卫 护者 和积极 践行 者 。 关键 词 : 名公 书判 清 明集》 判词 ; 《 ; 亲属 ; 讼 ; 诉 南京
L U Xio m ig I a - n
( p r me to so y, s h n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r l De a t n fHi t r Ea tC i a No ma Un v r i S a g a 0 2 1 C i a i e st y, h n h i2 0 4 , h n )

论宋代的“诉讼”文化——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息讼”说去

论宋代的“诉讼”文化——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息讼”说去

包 公 的大 堂 之 上 , 有御 赐 的 三具 铡 刀 : 龙头铡 、 虎 头铡 和狗 头铡 。龙 头铡铡 违法 乱 国 的皇亲 国戚 , 虎
头铡铡贪赃枉法的官吏 ,狗头铡铡偷鸡摸狗的小 人。而一般所认为的包公黑脸 , 额头有新月 , 体现 了普 通百 姓 对 包公 铁 面无 私 、 不 徇 私情 、 不 畏 权 贵 的敬佩 和 怀念 。 三、 宋代 “ 无讼 ” 原 因及 精神 指 向 包括宋代在 内的封建时代 , “ 无讼” 作为一种传 统法律观和诉讼价值观 , 总结起来 , 大体有 以下几 个 因素 :
其 痛 恨 挑词 架 讼 、 包揽官司的“ 讼棍 ” , 似乎 “ 天 下 本无 事 , 讼 师 自扰 之 ” 不惜对 之 大兴挞 伐 。 四是宗 法 社 会 中浓 厚 的“ 人情观” 。尽 管早 熟 的政治 已将人 们 带入 了 阶级压 迫 、 阶级剥 削 、 阶级 统 治 的社 会 之 中 ,但 人 们 始终 摆 脱不 了血缘 家 庭 的羁绊 , 由于经 济发 展 相对 不 足 , 统 治者 要 利用 传
责衙 役 贪财 爱 小 , 心 术不 正 。他 左 思右 想 , 终 于 想 出一 个 既 能避 开衙 役 , 又 能 直接 收 到状 纸 的方法 。
论 宋 代 的 一 诉 讼 ~ 文 化
直接关系到他们的政绩与升迁 。而一个地方 的百 姓诉讼浩繁 、 争讼不断 , 正 是地 方 官 治 民无 方 、 德 教 不彰 所 至 。 因此 , 封 建官 僚从 心里 厌恶 诉 讼 , 尤
思想是对行将过去的西周春秋时代宗法贵族政体 与 自然经济相结合的田园秩序 的一曲赞美诗 。孔 子 力倡 “ 无讼 ” , 其 目的在 于 维 系 君 臣上 下 的礼 治 秩序 , “ 无讼 ” 主张成 了孔子“ 克 已复礼 ” 理想 的有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无讼思想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无讼思想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无讼思想在我国古代的司法文化中,《名公书判清明集》具有独特的地位。

其中所蕴含的无讼思想,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和谐秩序的追求和对于纠纷解决的独特理念。

无讼思想,并非简单地指杜绝诉讼的发生,而是包含了更为深层的社会治理和人际关系的理念。

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这种思想的体现首先在于对道德教化的重视。

名公们认为,通过道德的引导和规范,可以预防纠纷的产生。

他们强调社会成员应当遵循伦理道德规范,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

当人们都能够自觉地以道德准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时,许多潜在的纠纷便可以消弭于无形。

在具体的案例处理中,名公们常常以道德教诲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

比如在家庭纠纷中,他们会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和责任,劝说当事人以和为贵,遵循孝道和长幼有序的原则。

对于邻里之间的矛盾,也会倡导邻里之间相互关爱、互帮互助的道德风尚,以此化解纷争。

这种以道德劝谕来解决纠纷的方式,体现了无讼思想中对于人性本善的坚信以及通过道德感化来达到社会和谐的期望。

再者,无讼思想还体现在对于民间调解的重视和运用。

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正式的诉讼程序之前,往往会鼓励通过乡规民约、宗族调解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乡绅、族长等在地方上有威望的人士,在调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和当事人的情况,能够更加灵活地运用情理和习惯来化解矛盾。

这种民间调解的方式,不仅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还能够避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破裂,维护社会的稳定。

此外,无讼思想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诉讼成本的考量。

诉讼过程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卷入诉讼可能会导致家庭经济的负担加重,甚至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

因此,名公们在处理案件时,也会向当事人阐明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劝导他们尽量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同时,无讼思想还与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人们的生活范围相对较为固定,人际关系也较为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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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讼”思想及其现代意义摘要儒家的“无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沉淀的必然产物,是贯穿中国几千年历史发展的一个永恒理想, 它与现代的法制精神关于秩序、公正等问题同样具有历史合理性,自古以来对国人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并目_至今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影响着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当今社会中有不少学者对传统无讼观都有研究,但是他们研究的方向主要是集中在无讼思想概况的分析上,包括其无讼思想产生、实现的途径、历史影响等一些概念上的分析,揭示“无讼”思想对于现代法制建设阻碍的方面,对于“无讼”思想的积极影响尤其是当代价值方面却甚少涉及。

无讼思想作为一种法律文化,要在批判的基础之上再继承,笔者在系统分析“无讼”思想及其产生、发展所依存之根源,揭示“无讼”思想作为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宝贵财富,应该如何合理的引导,使之实现创造性转化,进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关键词:无讼;当代价值;和谐;调解一、“无讼”思想概述“无讼”思想,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在中国历史上存在几千年,并始终影响着政治文明、社会意识以及民族文化等诸多方面。

“无讼”思想首先渊源于儒家的哲学思想,并随着历史发展的进程形成了其特有的内涵。

(一)无讼思想的内涵无讼一词,语出孔子《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意思是说我审理案件目的是通过教化来化解人们之间的纠纷,这一点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听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无讼。

从现代的角度来理解,无讼最简单的解释就是没有诉讼。

然而,一个文明的社会往往是通过秩序的稳定与协调来表现。

纵观整个人类生社会文明的发展史,对于文明、秩序与和谐的追求似乎从来都没有停止过。

几经历史的锤炼,这种对和谐的追求,伴随着儒家“中庸之道”与“天人合一”、“以和为贵”的思想,自《论语·颜渊》“听讼”句开始,在中国逐步演化为“无讼”这样一个具体原则。

通过查阅众多史料,可以尝试将“无讼”分为两层涵义,一是通过各种方式化解己有的纠纷,使之不成讼;二是以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精神修养达到“无讼”的社会状态,致使纠纷不会发生。

宋代儒学的孝道挽救——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

宋代儒学的孝道挽救——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

宋代儒学的孝道挽救——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作者:宋洁来源:《名作欣赏·学术版》 2018年第7期摘要:“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直到今天也在影响着我们的言行。

宋代对孝道的推崇达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然而由于经济发展带来的冲击,父母与子女之间为了利益而争讼,冲破了旧的家庭关系和宗族关系。

宋儒们为了缓解这种冲击带来的消极影响,通过政府的旌表和法律上的倾斜大力推崇孝悌,挽救被冲击的孝道。

本文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从各判例中研究宋儒们为了挽救孝道而做出的种种努力和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劝孝之风孝道理念道德教诲惩恶扬善开宝年间(968—976),宋太祖诏令天下“举孝悌彰闻”,开有宋一代劝孝之风。

统治者通过君臣之间的讲孝、论孝来推动对民间的孝道教育,对孝行进行旌表,并制定了完备的法律条文来进行约束。

宋代为什么要如此大力宣扬孝道、孝行呢?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趋向于舍义取利,但凡触及自身利益,争讼便不可避免。

宋代经济生活的活跃使得经济上的争端越来越复杂,父子、母子为了利益而对簿公堂,人伦观念逐渐淡薄,亲戚间的诉讼数见不鲜。

宋代大力宣扬孝道,在判案的过程中犹重教化都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一本判牍汇编,辑录南宋时期朱熹、真德秀、吴毅夫、陈子华、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赵汝腾等28 人担任官吏期间所写的一些判词而成。

朱熹,南宋理学集大成者,发扬了中国古典孝论。

在《朱子语类》中他写道:“若讲得道理明时,自是事亲不得不孝,事兄不得不悌,交朋友不得不信。

”(《朱子语类》卷9)这是教育人们遵循孝悌的传统美德。

真德秀是南宋后期的著名理学家,而其他人也无一不是通过科举取士,他们长年学习经义,是儒学的传承者和捍卫者。

他们迫切地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去维护儒学的权威,去推动对民众的道德教化,这体现在判案的过程中就是重人伦而轻法理。

他们急切地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达到教化的作用,这就使得理学教条渗透进了法律和司法审判中。

论无讼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

论无讼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

论无讼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汉武帝之后儒家思想就成为主宰中国两千年多年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以德去刑”等思想主导了中国传统文化。

在此后的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这种以和为贵的无讼思想一直影响着我国的司法。

虽然在历朝历代以来这个理想并没有真正的在司法领域实现过但中国古人却从来没有放弃过为实现“无讼”理想的努力。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和其主张“礼之用,和为贵”(一)对无讼理想的追求促成了调处制度的产生中国古人对自然秩序和谐追求的思想影响了历代以来的统治者,且大多数的地方官吏是儒生出生,他们饱读儒家经典,学孔孟之道,因此他们都向往儒家的无讼理想社会状态,对诸如因户婚、田土、钱债、斗殴等产生的民事纠纷或轻微的刑事案件都不愿意使用法律来处理,这是从一个大的层面而言。

从小的层面来说,我国古人世代都以耕地种田为生,受土地的束缚生活在一个很小的范围之内。

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我国是一个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熟人社会。

乡土社会中人们安土重迁,每天面对的都是相同的人,很少有变动,当人们遇到一些小的纠纷时都不愿意到官府解决,都愿意交给年长的老者来解决。

在大小层面的作用下,人们逐渐设计和形成了调处这种中国本土化的特殊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解决民事纠纷而言无论是民间还是官方大多都热衷于调处。

因此调处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民间调处,二是官府调处。

1.民间调处。

民间调处是中国古代社会最为普遍的一种社会生活现象。

民间调处又分为相邻调处和宗族调处。

相邻调处是指纠纷发生以后,]2[民间调处是一种诉讼外调处,指当事人为解决纠纷,邀请中间人或中间人主动出面对双方进行调停的活动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乡邻、亲友、长辈或在当地民众中办事公道者或德高望重者出面劝导、讲和、调停, 宗族调处是建立在宗法血缘关系之上的,宗族制定的家法族规是族内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相比较而言,由于宗法血缘的关系在中国古代宗族调处的使用频率比相邻调处要高。

论我国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论我国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论我国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论我国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一、无讼思想的精神内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古人对自然的总体认识便是和谐。

而无讼即为传统中国人追求和谐境界的最佳价值选择,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

那究竟何谓无讼呢?又或者是该如何理解无讼二字?其实在中国,最早的讼字出现在《易经》里,《易经》的《讼卦》卦辞曰:讼,有孚,窒。

惕,中吉,终凶。

意思是说进行争讼,无论是胜是败,都被看作是不吉祥的。

无讼,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

其实,对于这种破坏社会和谐的诉讼,各家各派均是持反对意见。

在各派中,作为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是第一个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无讼思想的人,他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其大意为我虽然像别人一样审理各种纠纷,但追求的却是使人世间根本没有纠纷的一种状态。

其实孔子此处所提出的听讼,那也不过是实现无讼的一种手段,无讼才是根本目的。

孔子将无讼作为其施政目标之一,强调教化,强调德治,主张以德去刑。

这一观点深深地影响着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成为千百年来司法活动和诉讼实践一贯的行动指南。

二、无讼思想的产生根源(一)经济根源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任何特定时代的政治、社会、宗教和文化制度都是由当时存在的生产制度所决定,而法律正是建立在特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法律思想观念也正是经济发展的反映。

中国古代几千年来始终都是古朴的农业社会,分散的小农经济为主要经济方式,商品经济未能得以发展。

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原的农业文明相伴而生,以血缘为单位的自然经济所产生的熟人社会的控制机制是伦理规范。

无讼是古代中国人以安居乐业为追求的农业社会的产物。

因此,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沉重的诉讼费用是传统无讼思想产生的经济根源。

(二)政治根源首先,自秦朝以来,中国就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多民族国家,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巩固自身的政权,从而建立了一整套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还建立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特权等级制度,以制度的方式来限制人们的诉讼权利。

对无讼论研究的检讨与反思

对无讼论研究的检讨与反思

对无讼论研究的检讨与反思“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长期以来,众多学者对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我们有必要对以往的无讼论研究进行一番检讨与反思。

无讼论的核心思想是追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尽量通过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以避免诉讼带来的冲突和破坏。

这种观念在中国古代社会有着深厚的根基,其产生与当时的社会结构、经济形态、文化传统等密切相关。

在过去的研究中,学者们往往从历史文献和经典著述中挖掘无讼思想的内涵,分析其产生的社会背景和文化根源。

这为我们理解无讼论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然而,这种研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过于依赖文献资料,可能导致对无讼现象的理解过于理想化和片面化。

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无讼并非绝对的,即便在倡导无讼的时代,诉讼依然存在,只是数量和形式可能有所不同。

其次,以往的研究在探讨无讼论的影响时,往往侧重于强调其对社会秩序维护和人际关系和谐的积极作用。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无讼论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诉求。

当纠纷无法通过非诉讼方式得到妥善解决时,人们可能因为惧怕诉讼而选择忍气吞声,这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的发展。

再者,对于无讼论与现代社会的适应性问题,过去的研究还不够充分。

在现代社会,权利意识觉醒,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人们更加注重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无讼论在这样的背景下是否还有其价值?如果有,又应该如何实现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的融合?我们还应该反思研究方法的问题。

过去的研究多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缺乏定量研究和实证研究。

这使得我们对无讼现象的认识缺乏足够的数据支持和客观的验证。

例如,我们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社会阶层在无讼观念上的差异了解不够深入,对于无讼实践的效果也缺乏准确的评估。

此外,跨学科研究的不足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无讼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涉及到社会学、心理学、文化学等多个学科领域。

然而,以往的研究往往局限于法学领域,未能充分整合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从而限制了研究的视野和深度。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宋代司法审判的中庸理念及其方法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宋代司法审判的中庸理念及其方法

处, 故非经之所能尽也 。所谓权者 , 于精微 曲折处 曲尽 其宜 , 以济经之 所不及 耳 ” 其 中 , 。 前二 者为 中庸之
理念 , 三者 为践行这两个理念 的方法 。 第 包含了理 念和方 法的中庸理论存在于 中国传统文 化之 中, 它指导着 两宋 司法审判 的实践 。中庸理 念及 其方法论解决了两宋 司法审判实践 中的诸多矛盾——
北 宋 以来 皇 帝 由看 重 儒 学 渐 而重 视 中庸 理 论 。宋
太祖 立朝深鉴于五 季之乱 , 故朝廷 用人退 武 臣而 进文 吏, 宋太宗则 明确规定 朝廷所选 官员须通 经义 而尊周
两宋传统法律文化的具 体表现 之中 , 自相 扦格之 处并 不少见 , 如权 利等 差 与法则 公平 , 审法令 与 类推 裁 明
韩愈、 李翱 以降 , 儒学对佛 、 道两教多有批判 , 以求阐 明 儒 学系 中国之 正宗 , 其所 含 之 “ 治道 ” 以治 国平 天 足
下。宋儒上承韩愈而更 着力 于匡救政 俗之弊 害 , 图 试
也, 和也者 , 天下之达道也。 |』 ”2 中庸之道是通过“ 允执 其中” 而致“ 中和” 人之言行若居于 中道 , , 则其 一举一
下, 宋代 司法官员对 法、 情三者 圆融和谐的运用以 实现结案息讼之 目的。在 这一模 式下 , 理、 法律 是依据 和底线 , 它是 司法审
判的“ 常经” 而情和理则是参照 , , 它们是 司法审判的“ 变” 宋代的 司法审判往往呈现 出这样一种 权不 离经 、 权 , 经不 离权 , 以经 统权 , 以权补 经的态势 , 在此态势之 下 , 、 、 法 理 情三者各序其位而致 中和, 最终达到结案息讼之 目的。这 一模 式 凸显 出 中庸 理 念及其方 法的法文化价值 , 可为今 日中国构建法 治社会所借鉴。 关键词 : 宋代 审判 ; 中庸 ; 理念 方法; 情理法

《名公书判清明集》研究

《名公书判清明集》研究

安徽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名公书判清明集》研究On Ming-gong Shu-pan Qing-ming Ji姓名杨芳学科专业历史文献学研究方向传世文献与文化传承指导教师张金铣完成时间2008年5月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徽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杨芳签字日期:2008 年 5 月 1 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安徽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安徽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杨芳导师签名:张金铣签字日期:2008 年5 月1 日签字日期:2008 年 5 月1 日学位论文作者毕业去向:工作单位:电话:通讯地址:邮编:中文摘要《名公书判清明集》又称《清明集》(以下统称《清明集》),是一部以诉讼判决词为主的南宋官方文书汇编。

全书十四卷,分为官吏、赋役、文事、户婚、人伦、人品、惩恶七门,记录南宋民间纠纷和司法裁判的真实情况,是研究南宋历史特别是法制史的重要资料。

本文在总结前人对《清明集》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努力探讨该书编纂、版本、流传,考察其内容结构、判词特征及学术价值,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论文正文分为上下两编,分为基础研究和专题研究两个部分组成。

上编主要讨论《清明集》的编纂、内容、作者及其文献价值。

论文运用历史学和文献学基本方法,考察《清明集》版本和流传情况,分析其内容及其编纂宗旨,以及判词的结构、材料来源、语言风格和基本特点,比较《清明集》与唐代虚判的异同,同时进一步发掘《清明集》文献价值,客观评价《清明集》对传承中国古代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的意义,为深入发掘这部珍贵的法律文献夯实基础。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不动产纠纷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不动产纠纷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不动产纠纷随着南宋时期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土地私有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涉及土地田宅的交易也日渐频繁,南宋司法官员也越来越重视逐渐复杂化的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纠纷是南宋民事争讼的主要内容,它是南宋时期民事争讼的典型代表。

其纠纷类型之多、纠纷处理中对情理法的综合运用以及名公们在审理案件中展现的高超审判技术,都让我们深刻感受到南宋与历朝历代与众不同的气质。

《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作为官方案牍,为我们客观地展示了南宋时期不动产纠纷的频繁与复杂。

本文以《清明集》中的不动产纠纷为切入点,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南宋的不动产纠纷加以论述。

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对本文写作的学术背景进行了介绍。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阐述了选题意义,本文试图以动态的纠纷来了解宋代民众的法律生活状态及司法状况;其次是对国内外的有关不动产纠纷的学术成果加以回顾并作了初步的分析,文章指出当前学界对不动产纠纷的研究是零散的、不系统的;最后说明了本文的创新之一是对《清明集》中不动产纠纷的宏观把握,创新之二是提出了“选择性判决”的概念,以此来说明南宋名公们判案的独到之处。

第二部分是对《清明集》中的不动产纠纷进行概述,文章在对纠纷进行数量上统计的基础上,将不动产纠纷分为债权类纠纷、物权类纠纷和继承权类纠纷这三种类型,同时指出南宋不动产纠纷有三大特点,即不动产纠纷类型多、亲属间争讼增多及纠纷处理中对宗法制度的维护。

第三部分论述的是《清明集》中对不动产处理中证据的运用及判案依据。

名公们在案件审理中相当重视对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运用,情理法则是他们处理案件的主要依据。

第四部分详细阐述了《清明集》中不动产纠纷的处理方式,判决、调解、不予受理是处理基本方式,其中判决和调解又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具体表现为:判决包括直接判决、发回县级官府重新审理、提请上级官府理断和选择性判决;调解则包括审理中的调解、判决后的调解这两种形式。

宋代孝文化的罪与德——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例

宋代孝文化的罪与德——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例

宋代孝文化的罪与德——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例摘要:“孝”是中国人传统伦理道德中的重要观念,直到今天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们的言行。

而宋代对孝道的推崇达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

本文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通过对《清明集》中各判例的研究,勾勒出一幅宋代“孝顺”的图景:由于经济发展给道德带来了冲击,父母与孩子之间为了利益而争讼,违背了我们孝顺的传统,但其实是对旧的家庭关系和宗族关系的突破,宋儒们想要努力的去改变这种局面,但其实也只能去约束一些不孝的行为,对于大的趋势并不能作出逆转,反而因为他们急切的心理而导致了割股陋俗的盛行,给宋代和后世带来消极影响。

关键字:孝道道德劝导财产陋习Abstract:"Filial piety" is an important concept of Chinese traditional ethics,and to some extent, restricted our words and deeds until today. The admiration for filial piety have reached a considerable height in Song Dynasty. Through the study of cases from Ming-gong Shu-pan Qing-ming Ji,we can sketch out a picture about the filial piety in Song Dynasty.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morality weakened.Children fight against parents in court for interests contrary to our tradition of filial piety.But this behavior is a breakthrough in the old family ties and clan relations.In order to improve this situation, Confucians make a lot of effort.But they can only to bind some of the bad behavior,and can not reverse the trend.On the contrary, Their eagerness lead to the The spread of Self-mutilation,and bring some negative effects to Song Dynasty and later.Key words: Filial Piety Moral persuasion Property corrupt custom引言《名公书判清明集》系一种判牍汇编。

试论无讼法律思想

试论无讼法律思想

试论无讼法律思想“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深深扎根于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壤之中,对中国的法律观念和社会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古代中国,“无讼”观念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是其产生的经济基础。

在这种经济模式下,人们的生活相对稳定和封闭,社会交往范围有限,纠纷也相对较少。

其次,儒家思想的影响不可忽视。

儒家强调“和为贵”,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而不是依靠法律诉讼。

再者,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以家族和宗族为核心,家族内部有着严格的宗法制度和伦理规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纠纷,维持家族的稳定。

“无讼”思想在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有着诸多体现。

比如,在法律制度方面,古代法律条文往往较为笼统和简约,对于一些民事纠纷的规定不够细致,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诉讼的抑制。

在司法实践中,地方官员在处理纠纷时,往往更倾向于通过调解、劝说等方式来促使双方和解,而不是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进行判决。

这种方式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无讼”法律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方面,它可能导致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不够积极。

在面对一些严重的侵权行为时,如果一味追求无讼,可能会使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另一方面,过于强调调解和和解,可能会忽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让一些违法者逃脱应有的制裁。

在现代社会,虽然“无讼”的理念在某些方面已经不再完全适用,但其中仍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地方。

首先,“无讼”所倡导的和谐、和解的精神,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在处理一些轻微的民事纠纷时,通过调解、协商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可以节省司法成本,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其次,加强道德教育和社会规范的建设,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产生,也是“无讼”思想给我们的启示。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必须得到维护。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鼓励他们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回避诉讼。

名公书判清明集-25

名公书判清明集-25

名公书判清明集-25《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十 ,人倫門,王平宇本年度讀書會中,個人負責報告《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十,人倫門,當中,七條宋代官員的審判案例。

就內容而言,這七條案例(註一),皆屬父母子女之間的爭訟。

共計兩條是父子相爭,五條屬母子相爭。

就爭訟的原因而言,以不孝與財產糾紛兩項,為這類案件爭執的焦點。

以下,先就對各條資料中較不易理解的部份加以註解,再就這些審判案例反映的問題加以討論。

史料註解1、「枷項日程」:處以枷鎖於頸部的刑罰數日。

2、「戒勵狀」:由官府核發的文件,旨在給予爭訟雙方書面的警告。

3、「裒長益少」:裒:(一)減少,消除。

(二)聚集;「裒長益少」義同「裒多益寡」,即損有餘,補不足。

4、「小弁之怨」:,小弁,出自《詩經》,小雅,篇,為周幽王太子宜臼所作。

由於西周末年,幽王寵信褒姒,欲立伯服為太子,廢申后及宜臼。

宜臼被廢後,作,小弁,,抒發哀怨。

後有人以此事問孟子,子女是否可以埋怨父親,孟子的解釋,這是由於人子關心並重視與父親關係的表現,故孟子以,小弁,之作為親親的表現。

5、「剽聞」:剽:劫掠、攻擊、搶劫、削分。

剽聞指突然聽聞。

6、「仇香」:又名仇覽,東漢人。

其事見《後漢書(仇覽傳》。

7、「近過仇舍」:此句疑有錯字,應為近過陳舍,與前後文較能連貫8、「鴟」:一種類似貓頭鷹的鳥類,其性殘戾,會食其母。

古文中常被用作不孝的象徵。

問題討論本人負責報告的七條審判案例,爭訟雙方的關係皆屬父子或母子,在《清明集》中屬於比較特殊的情況。

這七條案例,都是由父母控告子女,子女控告父母的情況並未出現,與宋代的法令對子女控告父母的限制有關(註二)。

先就父告子的兩條案例說明:問題討論此案所處罰的對象應皆為士人。

1、余子能本身乃以士人做譁徒之事,但吳兩巖並對此加以持重用刑。

2、王德元的身分可能為一官員,基本上其所犯的罪可算是行政上的失誤,但是否私下與余子能有勾結,在本案中乃看不出來。

故從此篇可看出,士人犯法所受的刑罰多有減輕之處,而此點是值得深入探討的。

明公书判清明集

明公书判清明集

明公书判清明集
《明公书判清明集》是一部充满智慧和见解的法律文集,它集结了明代法学家清明的精华之作。

清明先生是明代著名法学家,他在《明公书判清明集》中对明代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总结,对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进行了深刻的剖析,从而呈现出了一部思想精深、理论严谨的法学巨著。

在《明公书判清明集》中,清明先生对明代的法律实践进行了梳理和归纳,总结了当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对于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

他强调了法律的公正和平等,倡导了法治精神,提倡了严格的司法程序和法律适用原则,深入探讨了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当时社会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解决方案的提出。

《明公书判清明集》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文集,更是一部对法律精神和原则的深刻探索与表达。

清明先生以其卓越的法学才华和深厚的学养,为后人留下了一部宝贵的法学遗产。

这部书籍在当时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影响,成为了明代法学思想的重要代表,也为后世的法学研究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精神支持和借鉴。

在当今社会,我们同样可以从《明公书判清明集》中汲取丰富的法律智慧和经验,深刻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精神,倡导法治和公平正义,提高法律意识和素养,推动法律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总之,《明公书判清明集》是一部不可多得的法学巨著,它以其深刻的理论内涵和卓越的学术价值,为后人提供了宝贵的法
学遗产和精神财富,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启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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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无讼”思想作者:朱禹任檬佳王茜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2期摘要“无讼”思想最初由孔子提出,其本意是要求有效地处理案件从而达到“无讼”的状态。

通过对《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判例分析,可以从名公们的审判精神中可以探视出“无讼”思想最初的内涵,主要体现在判官在审判时以“理”为核心来酌情据法;注重案件事实与证据;注重教化,从轻处罚;在以社会压力来唤起两造道德自觉的基础上努力构建两造利益的妥协空间;以及根据案件进行灵活处理等方面。

这种“无讼”思想不仅反映了南宋民事诉讼审判精神,也对我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无讼思想宋代亲属诉讼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05-03一、无讼思想之重勘“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无讼”的理念最先是由孔子提出的,体现了儒家对于听讼的最高境界。

孔子所倡导的“无讼”理念并非指不发生、不处理或者拒绝诉讼,而是指听讼者要有效地处理案件,从情理上来教化当事人,从根源上解决纠纷,使当事人自愿不再提起诉讼。

具体探讨孔子“无讼”思想的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有效解决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因为孔子所处的时代“礼崩乐坏”,大量的纠纷产生,而“无讼”作为当时听讼者们追求的目标,显然不可能通过积压案件、随意裁判等消极的方式来达到,所以要实现“无讼”的唯一途径就是积极地处理案件,做出公正合理判决,使当事人及社会都信服。

第二,听讼者要抱有一种谨慎的态度来对待诉讼案件,因案制宜,以辨明是非曲直,使两造理屈词穷或者内心诚服,那么诉讼自然就消除了。

正如崔述对孔子之话的解读:“然则圣人所谓‘使无讼’者,乃曲者自知其曲而不敢与直者讼,非直者以讼为耻而不敢与曲者讼也。

” 第三,“无讼”的关键不在于百姓对于诉讼的态度,而在于听讼者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更在于统治者自身的德行。

只有统治者自身做到“其身正”,推行仁政,听讼者在司法审判中做到公正无私,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百姓也就无需提起诉讼。

但是汉唐以来,随着先秦儒家思想上升为正统儒家思想,孔子的“无讼”思想也发生了变质。

首先,正统儒家思想神化了君主地位,认为君主拥有着最高的德行,所以诉讼的引起是由于百姓缺乏道德教化,而非君主统治之过失,这样自然就把实现“无讼”的重点转移到百姓身上。

其次,先秦儒家所主张的义利观是在崇尚“义”的基础上协调“义”和“利”的关系,并不否定对“利”的追求。

正统儒家思想则把“义”和“利”推向了对立面,以“利”为耻,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的口号。

而诉讼争夺的往往是利益,所以从汉唐以来的法律无论从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都对诉讼作出了限制甚至是禁止的规定,这与孔子提出的“无讼”思想中有效解决纷争的理念是相背离的。

二、先秦儒家“无讼”在宋代的体现由于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对私有权利的保护不断重视,宋代与其他朝代压制诉讼的社会情况有很大不同,是一个诉讼高发期,其中亲属间的诉讼尤为突出。

历代以来,除了严重危及统治阶级的犯罪法律,都明文禁止亲属间相告,例如在西汉时有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在唐朝有同居有罪相为隐制度。

而宋朝在法律上也大致沿袭了历朝以来的基本规定,例如在《宋刑统》中规定:“诸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 但是即使法律上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在宋朝的司法实践中判官却受理了大量的亲属间的诉讼,而且受理之后也只是进行了较轻的处罚甚至直接免除对其处罚,这一现象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下文简称《清明集》)就能突显出来。

《清明集》是一部诉讼判决书和官府文书的分类汇编,共有十四卷,涉及范围广,并且搜集的都是当时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判决,其中大部分是民事诉讼案件,透过该书能够折射出南宋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追求。

在该书中户婚门所占的比重最大,共占了六卷,在户婚门一百八十七例案件中,亲属间的所诉讼就占了三十例。

由此可见,南宋时期亲属相告的情况非常普遍。

亲属相告既发生在同辈之间,也发生在不同辈之间,不同辈之间的诉讼包括尊长告卑幼和卑幼告尊长。

同时当时案件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涉及到财产、婚姻以及继承等方面。

在宋代这种社会背景下,统治者和听讼者想要通过压制、拖延诉讼等方式来实现“无讼”的目标完全属于天方夜谭。

因此当时的听讼者想要追求“无讼”,则应追本溯源,了解到孔子最初提出“无讼”理念时的思想内涵。

名公们这种追求“无讼”的审判思路,遵循了先秦儒家“无讼”的原始初意。

首先,积极受理案件,并不积压、拖延,对于亲属间诉讼;其次,对于受理的案件,根据个案情况谨慎处理,以达到明辨是非、公正裁判、两造信服的效果;最后,名公们在处理案件时能够以法为基准,通过情、理的灵活运用实现诉讼的终结,这充分体现了其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而想要对宋代听讼者们的“无讼”思想进行一个更透彻、更具体的认识,则要具体结合到当时听讼者们所处理的案件中,所以下文以《清明集》为史料,以该书中亲属间的诉讼为切入点,来探析当时的听讼者在处理亲属间诉讼时是如何运用息讼手段,来实现他们心中的“无讼”目标。

三、无讼思想在解决亲属诉讼中的引领性地位(一)以“理”为核心的酌情据法透析《清明集》中记载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名公们在审理亲属间财产纠纷时都力求构建一种新型的诉讼结构,即在情与法的运用和修正中巧妙地说理以求诉讼的真正终绝,然而在这个特殊的诉讼结构中“法”扮演的角色依旧是判案的基准。

在卷四的《兄弟论赖物业》案中记载到:“在法,己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及满五年而诉无分违法者,各不得受理。

”同样卷四的《游成讼游洪父抵当田产》案中也记载:“准法: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法律的判案基准始终如一。

然而名公们严格据法判案的精神并非刻板守法,正如《清明集》中所说:“法意、人情,实同一体,询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

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与法意,下不违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名公们往返于情与法的调适与折中,有时情甚至可以充当判断法规合理性的角色。

正如在卷十二的《因奸射射》案中所记载:“祖宗立法,参之情理,无不曲尽。

倘拂乎情,违乎理,不可以为法于后世矣。

”当情与法陷入两难境地时,判官们不能直接去修正法律,因为这样会危及官方统治的权威;亦不可置人情于枉然,因为这样容易激发民愤。

此时的最佳选择就是通过说“理”来释然,卷四中《妄诉田业》案的一段记载就很好的体现了这种说理魅力:“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坏家财,青吏诛求,卒徒斥辱,道涂奔走,秆狱拘囚。

与宗族讼,则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讼,则损乡党之谊。

幸而获胜,所损己多;不幸而输,虽悔何及。

”名公们在酌情据法时已将“理”融入到了儒家化的个人信念之中,试图在判案说理的过程中能让儒家式“理”的教育内化于两造的心中,实现“无讼”的终极目标。

(二)注重案件事实与证据从《清明集》所记载的亲属间纠纷案件中,可以发现名公们所采信的证据主要有五大类:第一类是书证,主要有契约、图册、账簿、书信等;第二类是物证;第三类是证人证言;第四类是检验结论,这类检验主要是针对文书的真假所做的鉴定;第五类是勘验笔录,这一般存在于田地之争中,是由官府派人在争议的田地上勘测验量出的数据报告。

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的证据种类已经较为齐全、系统,这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名公们注重证据的审判精神。

在《清明集》卷五户婚门的《受人隐寄财产自辄出卖》这一案例中,有记载道:“今据毛监丞宅执出缴捧干照,有淳熙十六年及绍熙五年契两纸,各系詹德兴买来。

又有嘉熙四年产簿一扇,具载上件田段,亦作詹德兴置立,不可谓非詹德兴之业矣。

由据吕千五执出嘉定十二年分关一纸,系詹德兴立契,将上件田段典于吕德显家。

观此,则不可谓非吕千五之家物也。

”在该案中,“干照”、“产簿”、“分关”等文书都是案件中的书证,通过判官对证据及案件事实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发现吕千五因其父为乡司差役,“将产作江山县詹德兴立户”,隐瞒寄托田地,假借他人之名立户,行为实属欺公罔法。

而詹得兴为吕千五的嫡亲,在知晓吕千五“隐寄、假借”之行为时,仍受其寄,其行为“自应科罪”。

由此可见,判官在审判案件时非常注重证据的运用,且对于证据进行了实质性的审查而非限于形式,在证据发生分歧时,都要求对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认定,力求还原案件原貌。

这种重视证据,要求依案情本原来定夺是非的务实态度正是名公们所追求的无讼思想:客观地看待每一个案件以辨明是非曲直,使两造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要么内心诚服主动接受,要么理屈词穷不得不从,只有这样诉讼方可真正消除。

(三)注重教化,处罚从轻教化为先,从轻处罚;以和为贵,息事以宁人。

笔者认为这是名公们在审判亲属间纠纷时所秉持的核心精神,以无讼为价值目标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入手,希望通过个案的教化以厚风俗,力图重建夫义妇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纲常礼制。

而对于处罚,只是在必要情况下告诫当事人不能再犯的手段,名公们认为错明理比惩罚威慑更为重要,所以在判决中往往从轻处罚错明理比惩罚威慑更为重要。

尤其是涉及到亲属间的人身纠纷时,名公们更倾向于以如何恢复亲属之间的人伦亲情关系为出发点与落脚点,而过重的处罚势必不利于恢复亲属间的人伦亲情关系。

他们通过灵活地运用自由裁量权,以教化将纠纷埋下的讼根彻底清拔,不仅追求此次纠纷的消除还力求“息他日之争”而“永结讼根”。

在卷十人伦门《互诉立继家财》一案中,李氏身为徐岩甫之母却受到女婿姜子朝的挑拨,在立继财产的问题与儿子发生纠纷最终闹到了官府。

判官蔡久轩面对这场财产纠纷也是教化先行,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提出对两造的谴责,“徐岩甫为人之子,不能公于财利,而激其母之讼”乃子不孝,“李氏为人之母,私意横流,知有壻,不知有子,知有女,而不知有夫家”为母不慈。

判官虽然认为三方都有罪过,但是在陈情说教罢后皆未对其进行重罚,而是以警告的方式从轻发落。

(四)以社会压力唤起两造道德自觉,构建两造利益的妥协空间诉讼就是一场利益的争夺,对案件的处理实质上就是对利益的分配,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就是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因而名公们往往希望通过陈情明理,在以社会压力来唤起两造道德自觉的基础上,构造一个两造都能接受的利益妥协空间。

名公们则是在这个利益空间内寻求一个使两造的利益都能够得到最大程度满足的平衡点。

而这个平衡点的确定则取决于名公们的法律素养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但是毕竟古代社会是一个注重纲常伦理的社会,虽然南宋时期认可并一定程度上保护百姓对利益的追求,但是“义”仍然是当时社会的行为准则,所以名公们仍寄希望以社会压力唤起两造的道德自觉,在此基础上再来构建利益的妥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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