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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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
总公司修订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一)随着经济和工程建设的发展,旧版费率表有些落后。

为应对金融危机,国家加大了大规模基建投资力度。

2009年全国共完成建筑业总产值75,864亿元,同比增长22.3%;建筑业企业实现利润2,663亿元,同比增长21.0%。

随着全国十余个区域经济规划相继出台,高铁建设的巨大投资以及大规模保障性住房的开工建设,预计,国家“十二五”期间建筑市场仍将保持快速增长态势。

伴随着建筑投资和建筑市场的发展,项目造价超过1亿元的大型工程项目越来越多,旧版费率表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人身意外保险产品,为满足市场需求,实现对大型工程项目的差异化、精细化管理,总公司修订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二)各地区、各类施工人员风险差异较大,原有的风险调整系数难以体现出风险的差异性。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医疗卫生水平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同一意外事故赔偿案件在各地的赔偿标准存在着显著差异,从而造成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
险的经营结果出现地区性差异。

此外,各地区、各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严厉程度以及司法环境等的差异也使建筑市场意外事故的发生率和赔付率都存在较大差别。

鉴于这样的情况,有必要根据风险的差异情况修订原来的调整系数,并增加与风险直接相关的调整系数。

二、保险条款修订情况说明
(一)主险条款
主险条款修正了原条款中第八条存在的编号错误,将第二十四条理赔要件中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名称调整为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放开了原保险责任部分固定的免赔额和免赔比例,改为保险单中进行约定的方式,保持条款的通用性;第二条第(三)款对保险责任终止的条件进行了修改,支持在每人保险金额下对单个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对原费率的修订情况说明
对原费率表的基本框架和基准费率基本未作调整,主要是针对上述修订原因增加了项目总造价的划分档次,并对费率调整系数进行了完善。

所以费率水平基本不变,主要是适当扩大了费率的范围。

(一)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保险费方式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中对1亿元以上的部分划分了档次,分别为1亿元至10亿元、10亿元至30亿元和30亿元以上,并设臵了相应的费率。

(二)风险调整系数方面。

根据具体的情况修订了施工资质系数,增加了职业类别调整系数和安全管理调整系数。

(三)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费率表根据主险的情况作了相应的调整;另外,由于条款中放开了对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的限制,采用开放式的表述,为了明确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的使用规则,在费率表中相应增加了免赔额调整系数。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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