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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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行政行为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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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为基本理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行为基本理论
1.行政行为,又称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2)裁量性:立法通常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裁量权,以便其能灵活地处理新的行政关系;
(3)单方意志性: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有效,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
(5)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保证其得以实施。
3.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或课以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4.行政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
①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②行政相对人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③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不得否认或拒绝行政行为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2)拘束力:对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有关人员或组织均有约束力。
(3)公定力:一经作出推定为合法有效。
(4)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业的内容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