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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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8•【文号】工商办字[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2011年7月7日至8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在四川成都召开。

会议考察了四川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情况,总结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书面交流了经验,部署安排了下半年的工作任务,部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现将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在部分省区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述职述廉汇报会上的讲话和刘玉亭、付双建、甘霖、王东峰、何昕同志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及钟攸平同志的书面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总局办公厅。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坚持真抓实干狠抓工作落实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努力作出更大贡献--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7月8日)周伯华同志们:这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回颐总结上半年的工作,强调落实下半年的任务。

两天来,与会同志考察了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恢复重建情况,各省市工商局书面交流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工作折算,四川省局介绍了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宝贵经验,四位省区市工商局长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刚才,总局各位局领导结合分管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希望同志们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下半年的重点任务以及落实“十二五”规划的问题,讲几点意见。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办字〔2011〕240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最近,中央办公厅专门发出通知,对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作出了全面部署。

为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通知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好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摆在重要位置,作出专题部署,在全系统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

要制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时间,取得学习实效。

要积极运用集中学习、广泛宣讲、轮训培训、专题研讨、理论研究、辅导讲座、典型发言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全会文件,准确把握全会精神,深入领会我国文化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任务,深入领会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方针,深入领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深入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深入领会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的部署和要求上来。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发改外资[2012]1905号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地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意见通知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当前我国正处于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推进形成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新优势,推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一)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

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大问题。

(二)做好境外投资的投向引导。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4•【字号】黑政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发〔2014〕1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加快推进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发展环境,省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时间和年检年审事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许可审批事项,在其作为行政许可的性质未改变前,工商部门在向市场主体发放营业执照时,要在经营范围栏中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字样。

保留的审批项目要依法依规,只审一次,不能以初审等名义在省、市、县级多次审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前置审批和年检年审项目。

二、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建立本级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各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职能公示涉及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信息,实行集中汇总、有序共享和综合利用。

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衔接,根据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对需要行政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实施重点监管。

三、各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细化工作配套措施,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监管,努力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和力度减弱。

要建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重点监管,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实现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不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不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为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

进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黑工商发[2012]182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黑工商发〔2012〕182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管工作,维护直销市场秩序,省局研究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管工作,促进建立规范有序的直销市场秩序,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06〕49号)和《关于加强直销监管工作意见》(工商直字〔2007〕263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直销监管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类直销市场主体准入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范的监管范围包括在我省设立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及直销企业所设立的其它经营主体(包括经销商、非直销经营网点等)所进行的直销行为、经营行为及其他直接相关行为;也包括区域直销的企业和正在申请直销许可证照的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自办店铺、加盟店铺(经销商、专卖店)等。

第四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相应的直销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直销监管工作制度。

第五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销企业、直销员、服务网点及其直销活动实行全省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市(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直销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监督直销申请人依法办理直销经营许可和注册登记手续、监督直销企业依法设立服务网点并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监督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招募、培训直销员及计酬制度、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依法开展推销、宣传等直销活动;监督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等经营服务主体在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工商局文件工商个字107号文

国家工商局文件工商个字107号文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地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民间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地重要力量.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地若干意见》(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地通知》(国办函〔〕号)文件精神,积极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地市场环境,服务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营造公平公正地市场主体准入环境(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地规定,按照统一地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民间投资设立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地准入环境.(二)支持民间投资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地行业和领域.(三)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地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地首次出资.(四)落实有关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费减免地政策规定,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条件地,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为民间资本重组、联合、转型提供优质高效地登记管理服务(一)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地要求,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民间投资质量.(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地改制重组.(三)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之间、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要组建企业地,依法做好登记衔接和服务.(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地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五)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地工商登记衔接.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新设市场主体,增加市场主体总量.鼓励和支持东部地区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以多种方式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发展,支持企业以整体迁移方式实现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地有序转移,支持产业转移中企业资产整合和兼并重组,支持产业转移中地项目对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六)以参与主办和支持举办“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经贸洽谈和展览展销活动为契机,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牵线搭桥、招商引资,促进东中西部地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加强经贸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共赢发展,提高东中西部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互利合作地实效性.三、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帮助解决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融资难题(一)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供高效便利地服务,指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二)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运用商标权出资、商标质押和商标许可等方式,实现商标无形资产地资本化运作.(三)支持公司以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地债权,以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地债权、破产重整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地债权等转为公司股权,减轻债务负担,提高盈利能力,优化行业布局和资产结构,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地融资渠道,增强发展动力.(四)积极搭建平台,促进金融机构与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地对接合作,支持面向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地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断改善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地融资环境.四、在民间投资领域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一)指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实施商标战略,鼓励其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在确定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时适当考虑民间投资企业地代表性.(二)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培育驰名、著名商标.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含量高、市场占有量大、经济效益好、出口创汇多、抵御风险能力强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认定和保护工作力度.(三)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涉农新兴产业,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创新成果、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市场竞争力.(四)进一步完善商标确权机制,提高审查审理效能,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切实保障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商标权益.健全商标评审案件地提前审理制度,对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行业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商标评审案件,根据案情予以加快审理.(五)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地保护,有效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坚决遏制恶意抢注、恶意异议、恶意转让、恶意撤销等行为,扶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培育自主品牌.建立依法、规范、高效地商标保护长效机制,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创造公平竞争地市场环境.五、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培育国际知名品牌(一)加强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地指导、宣传和培训,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增强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意识,有效支持和帮助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利用自有品牌开拓国际市场.(二)建立健全海外商标维权机制,在中国商标网上对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进行公告,方便国内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对国际商标提出异议.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商标主管机关合作,畅通海外维权投诉和救助渠道.加强对涉及面广、影响大地商标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地应对和处理.(三)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统计工作,建立商标国际注册和维权数据库,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商标海外维权提供法律指导、案例参考和信息服务.六、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对广告产业地提升作用(一)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广告业.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加快提高自身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扶持资质好、潜力大、有特色、经营行为规范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促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以独特专长建立品牌.积极引导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做强做大,打造广告服务业知名品牌.(二)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参与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到中西部地区拓展市场,参与广告科技研发,发挥民间资本在推动广告资源合理配置,培育广告产业链和广告产业集群,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广告业技术创新方面地积极作用.(三)支持广告业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外向发展,融入国际产业链条,为“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商品与“中国服务”品牌开展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国际化专业服务.七、加强对民间投资地市场监管和规范(一)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在深入推进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地基础上,积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地公开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和监管信息地披露,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力度,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诚信责任,推动社会信用制约机制地建立和完善.(二)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打击传销活动、打击合同欺诈、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治理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地市场秩序,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三)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预防、警示、教育”地功能,积极实施以行政提醒、行政预警、行政劝导和行政建议为主要内容地行政指导,加大对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地规范和帮扶力度.(四)发挥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教育引导、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自律”地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地社会责任.八、不断提升工商部门对民间投资地综合服务水平(一)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综合运用,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地分析和公开,及时反映市场主体发展动态,为部门监管、政府决策、投资创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二)发挥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民间投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充分反映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地合理要求.工商部门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地政策时,也要积极听取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地意见建议.(三)发挥各级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服务功能,通过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公益活动等多种举措,为民间投资市场主体排忧解难,提供服务.(四)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和个私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紧密联系市场主体地优势,开展政策宣传工作,让更多地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知晓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和获取政策扶持地渠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工商行政管理对民营经济发展影响论文

工商行政管理对民营经济发展影响论文

工商行政管理对民营经济发展影响研究【摘要】工商管理作为一门适应时代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学科,其基本的管理理念以及比较个性化的设置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影响。

研究工商管理对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继而让社会更加重视工商管理学科的重要性及积极意义,并最终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工商管理;民营经济;影响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民营经济,是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们党和国家确定的一项基本方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一、工商管理的基本职能及特点(一)工商管理的基本职能工商行政管理在我国的经济社会管理中扮演着了比较特殊的角色,我们要想进一步了解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就要对工商管理在我国政府经济社会管理中的主要职能有个清晰的定位。

这其中包括两点十分重要的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仅要忠于职守,要对发生的经济行为勇于负责,在依法履行好我们的市场监管方面的基本职责时充分发挥主角的作用,又要积极加强各个方面的基本合作。

其次,我国的工商管理在政府的四大主要职能中,除了要积极行使其从事的市场监管方面的基本职责,还要部分性的参与进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几个方面的基本职能。

(二)工商管理的工作特点第一,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是以一种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的方式来为社会的经济发展服务的。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同于其他的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并没有自己的资金、项目等方面的内容,它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维护市场的基本秩序,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而综合创造出相对应的软环境,尤其是在我们要求建立统一开放并有序竞争的市场大背景下,更是需要充分发挥我国工商管理的主要行政职能。

只有我国的综合市场环境变得越来越好,投资的主体才会不断增多,我国的地方经济才能获得更加迅速的发展,总而才能积累其更多的财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10•【字号】浙工商企〔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意见浙工商企〔2012〕3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进一步拓展市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经省局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支持“个转企”的现实意义占全省市场主体总量七成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已成为推动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由于受法人地位缺失、治理模式单一、投资规模有限等先天因素制约,相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竞争能力等方面缺乏比较优势。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既是其提升业态、增强竞争力的自身需要,也是提高资源利用率、增容扩张和培育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的现实需要。

推进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转型升级是推动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我省桐乡、安吉、龙湾、鹿城等地的探索实践也证明,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是新形势下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的一项有效举措。

为此,各地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省委“两创两富”总战略的高度,立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局,深刻领会“个转企”的现实意义,高度重视并积极稳妥地推动此项工作。

二、积极构建推动“个转企”工作的政策支撑体系(一)政府推动。

各地要在深入调研、形成客观准确的分析材料的基础上,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争取将“个转企”纳入政府工作,由政府出台有关意见,明确“个转企”工作的总体部署、主要做法和具体政策举措。

(二)部门联动。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19•【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施行日期】1995.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修改意见》(发布日期:1996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1996年12月17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其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坚持精简、统一、合理分工与内部权力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职权,坚持依法、公正、效率、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执法监督制度,并接受各级人大、人民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老字号保护工作的通知-黑工商规〔2017〕11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老字号保护工作的通知-黑工商规〔2017〕11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老字号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老字号保护工作的通知黑工商规〔2017〕11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据省商务厅等18部门《关于印发<省商务厅等1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商联发〔2017〕2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字号保护工作,推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工作深入开展,提升老字号企业竞争力,现就加强老字号品牌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要明确老字号品牌保护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工商和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围绕老字号保护,不断加强宣传引导和支持培育力度,深入推进我省老字号商标品牌建设,建立执法协作长效机制,严厉查处侵犯老字号企业合法权益案件,依法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加强信用监管,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的诚信守法意识,为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要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切实提高老字号品牌保护水平(一)加强宣传培育,推动品牌升级。

各地要针对辖区内老字号企业深入开展走访调查活动,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和品牌建设相关政策,了解老字号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为有针对性的开展老字号保护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年底前辖区内老字号企业较少的,走访调查要达到100%,其他地区总体走访调查率要不低于50%。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展会等平台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重要节日,广泛开展老字号品牌宣传活动,鼓励老字号企业积极参与公益广告论坛和公益广告展播,扩大社会影响力,提升品牌知名度,帮助老字号企业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13•【文号】工商明电[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工商明电[200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一段时期,少数零售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违法促销等手段,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严重扰乱了商品流通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就规范商品流通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商品流通秩序监管工作商品流通秩序,特别是食品等居民日常消费商品的市场稳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商品流通秩序监管,国务院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商品,特别是食用植物油、粮食、肉类、蔬菜、奶制品、副食品等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流通秩序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按照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要求,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不断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商品流通秩序和市场消费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商品流通秩序各地要以商场、超市为重点场所,以规范销售者商品经营行为为重点内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集中力量开展商品流通秩序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格规范商品交易行为,切实维护流通领域商品经营秩序。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表彰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决定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表彰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决定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表彰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黑工商发[2012]287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表彰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决定(黑工商发〔2012〕287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以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和“十大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心系大局、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无私奉献,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融入求发展,开放办工商”的理念,进一步叫响生产力标准,不断推进全省工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授予哈尔滨市工商局南岗分局革新工商所等83个单位“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荣誉称号;授予韩钧等83名同志“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荣誉称号。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要以受表彰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提升工商队伍素质和行政管理效能,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再创佳绩,再立新功,努力为推进全省加快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8•【文号】工商标字[2011]265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工商标字〔2011〕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侵权和假冒伪劣突出问题,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一些地区和领域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仍时有发生,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要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列为2012年的工作重点,针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突出问题,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增强服务权利人和消费者意识,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总局设立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系统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研究拟定有关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督办重大案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标局,承担日常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成立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细化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监督考核和督促检查,确保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取得实效。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加强对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现就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除外)。

二、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三、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四、社会团体申请营业登记,其经营范围应与社会团体设立的宗旨相适应;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社会团体设立的非法人经营机构,其所得的当年税后利润,应全部返还给所从属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利润分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社会团体独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载明其宗旨是为该社会团体的事业发展服务,其返还给该社会团体的当年税后利润,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六、社会团体所办非公司企业的经济性质,根据投资来源依法核定。

七、社会团体投资设立企业法人的程序,依照有关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办理,登记注册后,必须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利用合法证照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利用合法证照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利用合法证照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利用合法证照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来,一些地方陆续发现有人打着“研究应用《易经》”,“探索生命科学”的幌子,以“咨询、服务”为由,骗取营业执照,宣传伪科学,搞“算命”、“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

这些人假借“科学研究”之名,同时又有合法证照,在社会上有较大的欺骗性,影响很坏。

为了打击此类封建迷信活动,促进咨询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把好咨询服务业的核准登记关,不得为打着“《易经》研究”、“生命科学的应用研究”等旗号,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个人或经济组织,核发营业执照。

二、对申请从事咨询服务业的个人或经济组织,要严格审查其主要从业人员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对易被利用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行业,要从严审批。

对政策界限不清的行业,要及时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示。

对准予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经营范围用语规范,核定其经营范围,防止在营业执照上出现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语句,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三、《易经》研究所、生命科学研究会等纯学术研究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否则,视为非法经营。

对以“讲座”、“办班”等名义,宣传封建迷信思想,宣传伪科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清理和查处。

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缔“算命”、“看风水”的非法摊点,坚决打击封建迷信活动。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结束——。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黑工商发[2012]275号•【施行日期】201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的通知(黑工商发〔2012〕275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局党组“融入求发展,开放办工商”的理念,进一步整合全省工商系统内法律专家资源,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决策、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省局决定成立全省工商系统律师团(以下简称律师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团领导小组的组成。

省局成立律师团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李坤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玉华、马文博、周建家,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孙承波,副巡视员赵恩泽同志担任,成员有王伟群、杨晶、马秀宽、修福田、王树海、张立新、张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局法制处,办公室主任由王树海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张立新、张平、牛帼英、王秀东同志担任,成员有西洋、朱晓明、毕国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律师团日常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律师团成员组成及职责。

律师团成员由全省工商系统内具备法律从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附件1)组成,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工作规则》(附件2)所赋予的职责承担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一)要高度重视。

成立全省工商系统律师团,对于提升全系统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工商机关要统一思想,提升认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律师团工作,认真听取律师团工作建议,同时加强对律师团每名成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绩效考核,不断提升律师团工作水平。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若干政策措施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若干政策措施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若干政策措施【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工商发[2009]7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12.09【实施日期】2009.12.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若干政策措施(黑工商发〔2009〕77号)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和省政府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和实施“十大工程”,省工商局坚持解放思想,大胆突破,创造环境,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积极支持服务114户重点企业和大项目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主体行业准入条件,促进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的项目落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申请允许重点企业跨行业经营,对体现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新兴行业和项目予以登记。

为满足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注入资金和筹建等前期需要,对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急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先行为其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对某项目投资”,并在经营项目后注明:取得法定审批手续办理相关经营项目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支持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投资主体和出资形式多元化。

支持有投资能力的各类投资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团法人,以及自然人、外国公民参与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投资。

支持各类投资主体以其持有的货币和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以及其他可评估作价和依法转让的财产,包括公司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向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出资。

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非货币财产出资最高比例可为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三、放宽名称登记条件,为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扩大市场知名度创造条件。

允许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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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8.05
【实施日期】2012.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
施意见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个字〔2012〕10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09〕110号)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我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全力服务助推全省“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和“十大重点产业”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1.切实提高民间投资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民间投资规模
不断发展壮大、作用日益突出,民间投资已经成为优化资源配置、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提升思想认识,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作为当前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点内容,摆上日程,抓好落实。

2.要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发展大局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要从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出发,深刻认识我省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形势,深入剖析全省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制约因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部署上来,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增强做好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选准突破口,找准切入点,全力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3.要进一步创新服务民间投资的理念和机制。

要不断转变工作方式方法,主动为民间投资发展出谋划策,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立足我省实际情况,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同时,集思广益,整合资源,最大限度地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门槛,主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各个领域;要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融服务于执法之中,对民间投资进行积极主动的行政指导和咨询服务,为民间投资营造优良发展环境;要推陈出新、大胆尝试,进一步创造性地制定和运用政策措施搞好服务。

二、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4.放宽民间投资企业名称限制。

支持符合公司登记条件的私营企业申请冠用“黑龙江省”或“黑龙江”名称;鼓励和支持符合登记条件的私营企业申请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为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实行领办或代办或志愿服务,帮助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允许民间投资企业名称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

5.放宽民间投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条件。

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可以跨多
个行业,并由经营者自主选择,登记核准时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大类或新兴行业名称和项目用语核定经营范围。

6.放宽民间投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非生产类民间投资企业允许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对进入创业基地内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将创业基地出具的经营地址证明文件作为营业场所证明,无需再另行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文件。

农民创业者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村委会出具使用权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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