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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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户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稳定和秩序,根据《户籍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集体户口管理。

第三条集体户口是指民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组织、
管理的一种户口,用于登记、管理和统计集体成员的基本信息。

第四条集体户口的建立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章集体户口的设立与注销
第五条集体户口的设立根据下列情况进行:
1.有固定的集体经济组织,且具备一定规模的劳动力,可以按
照法定程序设立集体户口。

2.具备集体生活和集体劳动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
设立集体户口。

第六条集体户口的注销包括以下情况:
1.集体经济组织解散或破产,不再具备集体生活和集体劳动条件。

2.集体成员全部迁离集体户口所在地。

第七条申请设立或注销集体户口的组织或个人应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注销。

第三章集体户口的登记与管理
第九条集体户口的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集体成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号码等基本信息。

3.集体成员的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工作岗位、职称等详细信息。

第十条集体户口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集体户口管理应当及时更新集体成员的基本信息。

2.集体户口管理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四章集体户口的使用和变更
第十一条集体户口可作为集体成员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
障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集体户口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
1.集体成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2.集体成员迁移户口所在地。

第十三条集体户口的变更申请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由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户籍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关于户籍管理的法律。

2.民政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

3.公安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公安工作的机关。

第六章附件
1.集体户口设立申请表
2.集体户口注销申请表
3.集体户口变更申请表
(注: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仅供参考,具体含义以相
关法律法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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