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之学校收费通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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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费通知怎么写
【篇一:收费费通知单】
思博文学校学费通知单
敬爱的家长朋友:
您好,您的孩子于月日在我校学习。
学费标准为:所学课程:学费:元/学期,指导作业费:元/月,午餐费:元/月(9元/次),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思博文教育指导中心
2014年代日
思博文学校学费通知单
敬爱的家长朋友:
您好,您的孩子于月日在我校学习。
学费标准为:所学课程:学费:元/学期,指导作业费:元/月,午餐费:元/月(9元/次),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思博文教育指导中心
2014年代日
思博文学校学费通知单
敬爱的家长朋友:
您好,您的孩子于月日在我校学习。
学费标准为:所学课程:学费:元/学期,指导作业费:元/月,午餐费:元/月(9元/次),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思博文教育指导中心
2014年代日
思博文学校学费通知单
敬爱的家长朋友:
您好,您的孩子于月日在我校学习。
学费标准为:所学课程:学费:元/学期,指导作业费:元/月,午餐费:元/月(9元/次),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思博文教育指导中心
2014年代日
【篇二:学校收费见告书】
格式样表:
学校收费见告书
学校负责人:经办人:
注:此表一式三份,报局一份、家长一份、学校保存一份。
格式样表:
学校收费见告书
学校负责人:经办人:
注:此表一式三份,报局一份、家长一份、学校保存一份。
格式样表:
学校收费见告书
学校负责人:经办人:
注:此表一式三份,报局一份、家长一份、学校保存一份。
格式样表:
学校收费见告书
学校负责人:经办人:
注:此表一式三份,报局一份、家长一份、学校保存一份。
【篇三:民办学校收费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对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
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于印发民
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发改价钱〔2005 〕309 号)精
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现就相关事项通知以
下:
一、我省实
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种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推行政府订价管理。
收
费项目一致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包含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
标准由学校提出版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同级价钱主管部门依据该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育成本和合理回
报率拟订。
民办中小学校的回报率暂试行:省一级学校不超出
生均培育成本的 8% 、市一级学校不超出 7%、县(区)一级学校不超出 6% 、一般学校不超出 5% 。
肩负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
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花费。
(二)民办中小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实质管理花费和成本
提出,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价钱主管部门同意
履行。
(三)民办中小学校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公办学校的收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四)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早向学生预收学
位费。
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入学考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二、民办中小学校申请拟订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应照实提交以下资
料:
(一)申请学校的相关状况,包含学校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
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允许证;
(二)申请拟订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详细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拟订的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教育收
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拟订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照和原因;
(五)申请拟订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进出影响;(六)学校近三年支出状况,包含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
家庭的补贴支出和固定财产折旧四部分组成,并填写《广东省民办
中小学校教育经费支出状况表》(见附件);
(七)价钱、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供给的其余资料。
三、民办中小学校经同意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定经过招生简
章向社会宣布,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的减免以及其余救援方法,
应在招生简章上明示。
民办中小学收费应使用规定单据。
四、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推行“重生新方法,老生老方法”的原则管理。
小学学杂费标准可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拟订,
受教育者在校时期的学杂费均按学段学杂费标准缴纳。
五、民办中小学校要依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成立健全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制度,推行成本核算,合理计算教育培育成本。
民办中小学校获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课活动和改良办学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或挪作它用。
六、民办中小学校正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杂费、
住宿费。
受教育者经同意休学、转学、休学,一定在办理手续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因办学单位登载、发散虚假招生简章 (广告 )或其余违犯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休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花费,
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肩负补偿责任。
(二)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杂费、住宿费的 90 %;入读时间未满一个月的退还 70%;入读时间满一个
月(含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退还50 %;入读时间满二个月(含二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 30 %;入读时间满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所缴学杂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三)受教育者入读后半途死亡或因疾病半途休学的,所缴学杂费、
住宿费按受教育者实质在校时间计算清退。
(四)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以课程表时间为准)之日计起。
七、民办中小学校一定到当地价钱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允许
证》(教育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经过建立收费公示牌、
公示栏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公示。
八、各地价钱、教育主管部门要增强对民办中小学校的管理和监察,
敦促学校严格履行国家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对不按规定收费项
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犯规定巧扬名目乱收费的,要依照有
关法律法例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9年春天开学起履行。
二
○○九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