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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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
案件受理工作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审查、登记、立案、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规范和程序。
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案件受理范围
1. 民事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知识产权等发
生的纠纷。
2. 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破坏社
会秩序等犯罪行为。
3. 行政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
政诉讼。
4. 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三、案件受理程序
1. 提交诉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2. 审查诉状: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应当对诉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立案: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审判人员。
立
案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
4. 送达:人民法院应当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将法律文书
送达当事人。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 答辩: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
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6. 证据交换: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提交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
交换,确保双方均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证据和质证。
7.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8. 裁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裁判。
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应当
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
四、案件受理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受理范围。
2. 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民事、行政法律关系。
3. 诉讼请求明确,且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4. 符合起诉条件,如起诉人具备诉讼能力、起诉符合法定时效等。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
1. 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
2. 已经依法解决,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
3.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且理由不成立的。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案件受理工作纪律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受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公正、公平、公开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严明工作纪律,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4. 加强内部监督,对案件受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