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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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0.05.17
•【文号】财综[2010]43号
•【施行日期】2010.05.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财政部关于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
则的批复
(财综[2010]43号)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报来的《关于报请批准〈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浙财综字[2009]148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9号)的相关规定,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为规范表述,将《实施细则》第四条内容修改为“库区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
“库区基金的使用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的内容,修改为“库区基金的使用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为确保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将《实施细则》第七条中“库区基金采取按季收缴的方式征收。

各有发电收入水库须在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水库所在地的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如实申报季度实际上网销售电量”的内容,修改为“库区基金采取按月收缴的方式征收。

各有发电收入水库须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水库所在地的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如实申报上月实际上网销售电量”。

同时,在第七条第二款最后一句后,增加“省财政厅应按规定及时将库区基金从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调入省级国库”的内容。

四、为规范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删去《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四)库区基金代征手续费”、第十四条“库区基金代征手续费由省财政厅按库区基金实际征缴入库额的2‰计提,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相关的管理工作支出”,以及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扣除代征手续费后”的内容。

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相关规定,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内容合并,同时,将有关内容修改为“库区基金的支付按照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可实行报账制”。

六、为便于《实施细则》实施,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库区基金自2009年7月1日起计征”的内容,修改为“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同时,将第九条中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支分类科目相应调整为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七、新安江水库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其缴纳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征缴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新安江水库上缴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由中央财政按照85%和15%的比例,根据资金入库情况按季拨付给浙江省和安徽省,并纳入浙江省和安徽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统筹安排使用。

九、请你厅严格按照上述要求修改《实施细则》,并将修改后的《实施细则》报我部备案。

同时,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此复。

财政部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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