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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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4.27
•【字号】奉节府办发〔2020〕36号
•【施行日期】2020.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奉节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奉节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体制机制,全面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水平,保障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水农〔2019〕2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除城区供水工程以外,所有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农村饮水工程及供水设施。
第三条通过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强化季节性缺水期间供水保障,确保全县农村饮水供水障率稳定在95%以上,水质、水量和方便程度均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章产权与使用权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依法确定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
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产权与使用权由国有平台公司或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依法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与使用权归投
资者所有。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政策制度和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下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工作;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供水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县电力部门负责提供供水电力保障,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惠电价;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农村供水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总责。
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饮水安全工程由国有平台公司作为运行管理单位,实行企业化、专业化管理。
供水人口在20人以上的其他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本村(居)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护单位,采取组建专业化队伍管理、成立用水户协会管理、落实专人管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协议管理等管护方式进行运行管护,其具体管护方式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0人以下的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由受益户自主管理。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管护范围为饮用水源及水源保护区或保
护范围、供水工程设施及其保护范围。
其中:入户水表、进户管及户内设施设备等末端工程由用水户作为管护责任人。
第四章水价与水费
第九条运行管护单位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用水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兼顾供水成本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供水工程实际确定基本水价,其中: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供水工程由县发展改革委定价;其他供水工程由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协商定价,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原则上不高于县城自来水价格,高于县城自来水价格的需进行成本核算,在用水户中公示无异议后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报县价格管理部门核备后执行。
运行管护单位可以积极推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
供水成本一般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运行管护人员工资;
(二)运行所需动力费用;
(三)净化、消毒处理所用材料费;
(四)日常维修费用;
(五)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房屋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六)应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七)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运行管护单位应当按期收缴水费,水费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工资、水质处理材料费、动力费、日常维修和工程大修等。
第十二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运行管护单位收取的水费应当存入村级资金帐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专帐专人台账管理,水费的使用由运行管护单位确定的具体支付程序进行支出并定期公示,接受用水户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管理。
第五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供水管护单位应加强水质检测,保障水质符合国家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对饮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供水管护单位应加强水质检测。
供水人口在1万人(含)以上的规模化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单位应按要求开展水质常规九项指标日检,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饮水安全工程应每月将出厂水送县水利局水质检测站检测,供水人口在5户(含)以上的其他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原则上每年送检一次, 5户以下的分散式供水工程要采取“望、闻、尝”等方式加强水质观察,视情况送检水样。
第十五条运行管护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运行管护人员的人选资格条
件和人员数量,选定的运行管护人员必须持从业人员健康证方能上岗。
第十六条运行管理单位的职责。
(一)农村供水工程按核定(议定)水价执行,实行计量收费。
(二)定期公示水费收支情况,做到公开透明;
(三)极力保证工程运行管理范围内居民生活和公共用水需要;
(四)制作管理公示牌,公示管理责任人和服务电话,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五)负责工程水源到入户水表之间的供水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六)按规定定期对入户水表进行校检,督促用水户限时维修或更换损坏的计量设施。
第十七条用水户的职责。
(一)向运行管理单位申请安装一户一表,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负责入户水表及表箱(表井)、水表至水龙头的供水设施的管护,有义务监督举报损毁、破坏供水设施的行为;
(三)主动配合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抄验水表,按照用水协议约定水价或县发展改革委核定水价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四)对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水表应当符合计量标准。
禁止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水表,不得干扰水表正常计量。
用水户的计量缴费(结算)水表发生损毁、逆行、滞
行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运行管理单位维修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水表无法正常计量的,供水单位按照前3个月正常用水的平均用水量计量收费。
第十九条用水户应当向运行管护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欠缴和拒缴水费的,管护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直至结清水费。
新增用水户必须向运行管护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户。
第二十条农村高海拔地区,在冬季冰冻灾害期间,采取防冰冻管理综合措施,可实行定时供水。
第二十一条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计划性停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户。
因设施故障、自然灾害等发生突发性停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
第二十二条运行管理单位应组织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其中集镇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送县水利局审批,审批后的方案报县应急局及辖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其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应急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发生居民饮用水水质安全事故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应急监测,根据事故预警分级及时按程序向县政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六章水源与工程保护
第二十四条运行管护单位应当根据县生态环境部门划定并公告的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巡查。
第二十五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对不遵守规定的按《重庆市村镇供水水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可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禁止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
(二)禁止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三)不得擅自进行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饮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不得擅自在取水口(水源)、蓄水池、引水管道、供水管道打孔、私拉乱接其他取水管道。
(五)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覆盖供水范围内新建其他供水工程。
(六)不得私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及私自接水、窃水。
第二十六条确需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原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装、迁建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改装、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章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每年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
算,在市级下达的有关资金中予以安排,资金额度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信息化建设、维修改造、水质监测、运行管护人员岗位培训等。
第二十八条县水利局统一为各村供水工程购买财产保险,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供水工程由运行管护单位自行购买财产保险,县水利局根据购买保险实际金额按60%比例予以补贴。
补贴资金在本年度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县水利局牵头,每年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达标考核,对考核达标的运行管护单位给予适当的管护经费补助,不达标的不予补助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县水利局牵头,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人员岗位培训,培训方案由县水利局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运行年限久需要进行工程大修和因重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工程设施损毁需要修复的,满足保险理赔条件的由保险公司赔付,不满足赔付条件的或存在资金缺口的,由县水利局核定报县政府同意后在县级维修养护资金解决。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