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答辩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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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答辩状制度
第一篇:试论民事诉讼答辩状制度
[论文关键词]答辩状不提交答辩失权制度诉讼效率诉讼公正
[论文摘要]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开庭审理前不提交答辩状的不良后果,致使司法实践中,不提交答辩状成了一般状况,而提交答辩状却成了特例。
不提交答辩状成了被告隐藏观点并在法庭审理中突然袭击的基本策略。
为了使双方当事人在诉前准备程序中能充分沟通以保证诉讼效率和公正,我国法律应建立答辩失权制度,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的一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辩状的即丧失提出答辩意见的权利,法官应当依据原告的起诉和证据进行判决。
一、我国关于答辩状的法律规定
关于答辩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该条虽然规定了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时限,但没有明确规定被告在此期间不提出答辩状的法律后果。
而且从该条内容看,被告的不答辩不会影响法院的审理程序,所有的程序都仍然按法律既定的程序进行,因此,被告即使不提出答辩状也不会有什么不利影响,可以照常行使答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
尽管该司法解释用了“应当”一词,但由于其对不提交答辩状的法律后果也无任何规定,因此,该条规定在运行中成了倡导性的条款。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对其权利依然没有什么影响。
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被告可以不提交答辩状,不提交答辩状对被告没有任何不利影响,更不会丧失答辩权。
二、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开庭审理前不答辩的不良后果,致使司法
实践中,不提交答辩状成了一般状况,而提交答辩状却成了特例。
这导致了很多问题,此制度的缺陷日渐明显。
1.答辩突袭妨碍了司法公正实践中有些人不是不能提交答辩状而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在开庭前故意不进行答辩,在开庭时再进行答辩“突袭”。
原告的意见和依据在起诉时就已经很明确,被告有足够的时间研究对抗的理由、法律依据和证据。
在被告不依法提交答辩状的情况下,被告的观点和理由却成了秘密。
由于原告在开庭时的答辩突袭,被告丧失了深入研究被告答辩意见的机会,很容易导致在法律依据上没有深入的认识,在证据上没有充分的准备,甚至直接导致败诉。
我国没有规定答辩失权制度,但规定了证据失权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由于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原告在无法获知也无从揣测被告观点的情况下,就会丧失准备相应证据的机会,进而可能造成败诉的结果,这对原告来说是不公正的。
正如美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突然袭击不仅使对方当事人措手不及,而且使法官亦无从准备,如果双方之诉讼能力有强弱之差别,一方是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另一方是初出茅庐的新手,面对突然袭击,这种案件审判的结果,是辩护律师强者获胜,而正义却被淹没。
”[!--empirenews.page--] 2.被告不答辩使得法庭审理焦点不明确,导致庭审效率的低下
要提高开庭审理的效率,就必须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前“应当认真审核双方提供的诉讼材料,了解案情,审查证据,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庭审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但由于被告可随意不提交答辩状,往往造成法官无法庭前掌握争议的焦点。
进入庭审后,要求法官在几分钟内的一轮诉、辩之后立即归纳出争议焦点是不现实的。
因为焦点不明确,庭审调查难以围绕实质内容,致使庭审节奏缓慢。
3.被告不答辩,导致原告举证没有针对性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
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该规则第四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在被告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原告可能可以推测到被告答辩的观点,也有可能无法揣测被告提出这些证据的真实意图。
在对被告观点把握不透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证据失权有些原告不得不将收集到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全部提交给法庭。
这样做的结果使得在庭审中,相当多的无关证据占用了大量的庭审时间。
三、构建答辩失权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原因决定了我国可以修改现行答辩状制度
被告没有在答辩期间提出答辩状有以下几种原因:(1)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不提出答辩状。
这种情形故意的不作为,而且是基于理性的考虑。
(2)因没有什么不良后果而怠于提交答辩状。
(3)没有能力准备答辩状。
我国地域宽广,人口素质参差不齐,有一些人因为交通不便、文化素质或其他原因而没有能力提交答辩状。
其中,前两种情形都与我国没有规定答辩失权制度有关。
由于缺乏答辩失权的压力,答辩人提出答辩状的主观积极性也就差得多。
第三种情况的存在是我国没有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一个原因。
但也不能因此而在制度设计上允许所有的被告不提交答辩状。
对于因文化素质而不能提交书面答辩状的可以向起诉状一样,以口头形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并向原告送达。
对于因交通不便等其他原因不能提交书面答辩状的可以规定一些特例的方式免除其不答辩的消极后果。
前两种情况是我国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国有必要构建答辩失权制度,强制其提交答辩状。
2.构建答辩失权制度是完善审前准备程序的必然要求[1][2]下一页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十分重视审前程序的完善。
虽然英美的审前准备程序具体做法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是当事人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准备是全面而充分的,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可获知对方的
观点和证据,而一旦进入审理阶段,原被告双方都不能再提出新的观点和证据。
目前,我国已经确立了审前程序加开庭审理程序的审判模式。
但由于我国答辩制度的缺陷使得证据失权等审前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反而因各种制度不能相互配合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诉讼公正。
证据失权制度和答辩失权制度都是审前准备程序的组成部分,我国法律仅规定证据失权制度而不规定答辩失权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侵害了原告平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会失权,原告不知道对方的防御方法因而不能有针对的提出相应证据就要失权,这是对原告是极其不公正的。
按时提交答辩状是权利义务平等原则的要求,是民事诉讼法证明规则的要求,是发挥民事诉讼程序基本作用的前提。
我国应针对现行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以国外相关规则为借鉴,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答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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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国的答辩失权制度
答辩失权,即被告答辩权利的丧失。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答辩失权制度。
从各国立法情况看答辩失权有两种具体的做法:一种是确定答辩状提出的期间,当法定的答辩状提出期间届满后,被告就丧失答辩权。
答辩失权的直接法律后果是法院将答辩的不作为视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采取的这种做法。
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人应当在接到传唤状和诉状20天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答辩状;第8条第二款规定被告的答辩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应以简明的措辞对每一请求作出答辩,并应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加以自认或否认”“否认应明确地针对否认的主张和事实。
”并在第8条第4款规定,对必须回答的诉状中的事实主张,除关于损害赔偿的金额数的主张外,在答辩状中没有否认,即视为自认。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制度则规定,被告人应当在受到令状后的14天内提出答辩状(抗辩状),原告再针对被告的答辩状(抗辩状)在14日内提出答复书。
如果被告没有答辩期间提出答辩状时,原告可向法院的司法常务主任
申请不应诉判决,以判决被告败诉。
法国和德国也有类似规定。
1976年12月,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31条第3款规定,如果被告没有将其抗辩的意向通知法院,法院就可根据原告的特别请求,缺席判决原告胜诉,这种请求可以作为起诉状的一部分提出。
另一种做法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即确定当事人双方出庭的第一次期日,在第一次期日时,要求被告到庭并提出答辩状。
没有在第一次期日到庭或到庭后不提出答辩的,及丧失以后答辩的权利。
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告必须在第一次期日中对原告的起诉状提出相应的答辩状,如果在该期日没有提出答辩状的,被告将丧失抗辩权。
日本也有类似规定。
上述国家中无论属于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将争点的整理视为准备程序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为达此目的,各国先后建立起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答辩失权制度。
这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五、对我国答辩状制度的构想
我国现行答辩制度的缺陷已经显而易见。
有人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把答辩看成是一种权利,并贯穿诉讼的全过程的做法提出应把答辩规定为一种义务,不答辩即违反义务,因而应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世界上很多国家采纳的仍是答辩是一种权利的做法。
笔者认为,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一项权利。
为了避免权利滥用从而妨碍诉讼,可以采取答辩失权制度。
所谓答辩失权即若被告不按法律规定的期限行使答辩权将会导致答辩权的丧失。
这比将答辩看成是义务更符合我国一直把答辩看成一项权利的习惯。
关于答辩失权制度模式的选择笔者认为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第一种做法更符合我国的需求。
英美等国确定答辩状提出的期间,当法定的答辩状提出期间届满后,被告就丧失答辩权。
该模式将能一次解决的问题绝不分成两次。
这样可以使法庭准备阶段和审理阶段真正独立,促使双方在开庭尽可能充分展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因而更有效率;第二种做法不能解决被告不提交答辩的问题。
我国现行规定是法庭审理前可以不提交答辩状,因而被告一般不提交,如果以后规定在第一次口头辩论前可以不提交答辩状,那么又会出现
被告在第一次口头辩论前不提交答辩状的情形。
只会无端的多处一个口头答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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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失权制度除应当包括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即丧失提出答辩意见的权利,法官应当依据原告的起诉和证据进行判决的基本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几项具体内容:答辩状的形式应既包括书面形式又包括口头形式。
只有既不提交书面也不进行口头答辩的才会导致答辩失权的效果;在答辩期限上,确立答辩失权制度时,我国应规定比15日长的答辩期限。
由于不答辩会产生严重的后果,甚至会直接导致被告败诉,所以应给被告留较长的准备时间,笔者以为至少在20天以上。
原告的起诉一般是经过较长时间酝酿和考虑的,被告的答辩也不能仓促为之;为避免虚假答辩,必须规定答辩行为对以后辩论行为的约束力,在没有特殊事由的情况下,不得推翻原来的答辩状。
否则变更后的答辩无效。
六、结语
答辩失权制度不是一项单独的制度,提交答辩状只是审前准备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各项审前准备制度相互协调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实现诉讼的公平和效率。
因此,法律在确认答辩失权制度时,证据失权制度也要作必要的调整,证据发现等制度也要进一步完善。
第二篇:民事诉讼答辩状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
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民事诉讼答辩状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原告李X与第二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报酬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2005年元月31号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陈XX承揽建筑工程,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报酬,该协议充分表明当事人为原告李X与被告陈XX,并且该协议有且只有两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我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未从委托任何人从事过居间服务。
因此该合同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报酬及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二,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为居间人,被告陈世奇为委托人,但是在对居间人的资格,什么人才能从事居间服务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著名的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
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因为居间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装店,目前就这种观点理论界也基本上达成一致。
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综上所述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主体是谁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X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四篇:民事诉讼答辩状
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原申请人刘*,男,汉族,1980年2月4日出生,住址:**市**区**镇**街
被答辩人:原被申请人湖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地址:**市**区*****栋**号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029元,失业金的差额损失1260元,返还收取的罚款4100元,以上共计34389元。
1、答辩人刘*自2010年8月31日入职,该公司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2013年10月将答辩人2013年
9、10月工资4100元直接转入公司交通罚款。
被答辩人称“被告入职时,公司即与其已签订劳动合同”却拿不出劳动合同;称“于2010年8月31日在原告公司入职,任行政部主管,职责包括完善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工作,”却提供不出答辩人签收的职责说明书或“任命书”签收凭证。
被答辩人在原裁决中提供的“任命书”属答辩人离职后单方面制作,并没在公司或答辩人处下发及任命;无法证明事实,属违造事实证据。
其次,答辩人任行政部主管,公司组织架构有行政部、人事部之分,众所周之”完善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工作”属人事部工作职责。
故被答辩人称“但被告利用职务之便私下藏匿该合同”属诬陷答辩人。
总之,事实系该公司总经理**一意孤行、知法违法,在原人事部经理**的一再请示下仍拒绝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2、答辩人被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自2013年12月开始领取**区失业保险金每月714元。
依法按当地标准,就职期限为3年2个月至少可领取7个月失业金。
而因为该公司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致使答辩人少领取2个月的失业金。
3、“罚款4100元”的现金直接由该公司财务以“克扣的2013年9月、10月的工资共计4100元”转入公司账户,现金并未经过答辩人之手。
原仲裁申请书中请求
(三)与原裁决“返还收取的罚款4100元”并非判非所请。
二、判令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及违反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8473元。
2013年10月28日,被答辩人公布“关于解除刘*等同志劳动关系的通知”在答辩人在职期间,属于违反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被答辩人称“因个人原因自动离职”,事实答辩人离职时间是2013年10月31日。
理由:
1、答辩人2013年10月工资单为全勤工资,证明收到此通知之前是正常出勤且当月全勤;
2、《工作与物品移交清单》,证明工作移交在2013年10月31日且移交该案委托代理人邹*。
故原裁决中“因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此通知书之前是正常出勤,故本委认为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八十七条规定可以享受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情形”不符。
三、判令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工资共计18375元。
原裁决称“申请人提供考勤管理制度,证明被申请人处每周六上
午加班,但该考勤管理不能证明申请人的实际上班时间”,答辩人刘*提供工资明细表中无“缺勤天数”、“缺勤扣款”证明加班时间为2011年6月18日8点30至12点,6月25日8点30至12点,7月2日8点30至12点,7月9日8点30至12点,7月16日8点30至12点,7月23日8点30至12点,7月30日8点30至12点……等等。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应予受理。
故被答辩人应支付答辩人加班费14700元及加付25%的赔偿金3675元共计18375元工资。
第五篇:民事诉讼状
民事诉讼状
原告:朱远刚,男,56岁,初中文凭,贵州省习水县习酒镇新园村大元子组村民,电话:153****8398。
被告:白东平。
男,XX岁,XX文凭,XXXX厂工人,家住贵州省习水县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妻子医疗费用XXXX元。
2.被告补偿原告儿子朱正金误工费及差旅费643元。
3. 被告给付原告妻子营养费、精神损失费50000元。
4. 被告负相应刑事责任。
5. 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25日下午4时许,原告的妻子吕世珍在贵州省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新街丁字路口人行道上行走,被被告驾驶的一辆XXXX(颜色,型号)摩托车撞飞,当场晕倒。
经现场交警钟委(习水县交警大队队员)证实,被告系醉酒驾车,该摩托车未上户。
伤者家属随即将伤者送至习水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伤者受伤部位为脑部,系脑挫伤,需住院治疗,且告知家属做好病危的准备。
2011
年10月17日,伤者出院,伤者住院期间,伤者家属放下所有工作在医院照顾伤者,又催促被告拿出钱交在医院以保证治疗费用,但被告仅在交通事故发生当天拿出5000元,XXXX年XX月XX日摩托车出售(售价为2800元)时拿出3300元,之后一直以无钱为由,不拿钱出来为伤者医治,在医院里无预付款、医生停止对伤者吕世珍用药之时,原告告知被告急需用钱,被告同样以无钱为由,拒绝向医院预交医疗预付费,无奈之下,原告及其儿女四处借钱为伤者医治。
伤者出院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赔偿伤者医疗费等费用,被告不予理睬,还时常将电话关机,导致原告不能与之联系。
为使被告赔偿伤者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及伤者家属的误工费等费用,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公民的权益不受侵犯,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法院秉公执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伤者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及伤者家属的误工费等费用,并负相应刑事责任。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工作单位、电话:
1、事故现场交警钟委采集的血液样本及被告白东平之后在交警队所做的笔录。
2、习水县人民医院出具的CT影像单及报告。
3、习水县人民医院治疗费用单。
4、原告的儿子朱正金所在单位出具的朱正金工资证明。
此致
习水县基层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清单4份。
201
1起诉人:朱远刚年10月XX日
使用文书和制作要求
1.本文书格式样本适用于民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
2.原告、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原告、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不知被告出生年月日的,写其大概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