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三农”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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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三农”保险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4]12号
【发布部门】晋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27
【实施日期】2014.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三农”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12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三农”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94号),结合我市“三农”保险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配合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实施,从加快我市特色“三农”保险发展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增加保险品种,提高保障水平,推进“三农”保险全覆盖。

形成政府积极引导、部门协同推进的“三农”保险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市场化的
“三农”风险保障体系,分散和转移“三农”风险,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促进晋中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推进“三农”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引导作用,通过各级财政提供保险费补贴和配套政策支持等手段,协同市财政、农业、林业、民政、保险监督机构等部门,积极推动“三农”保险业务的开展。

市场运作。

“三农”保险以市场运作为主,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三农”风险,为“三农”提供优质高效保险服务。

自主自愿。

农民、种养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参与,坚持自主自愿原则。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三农”保险业务。

协同推进。

各级财政、农业、林业、民政、农机、保险监管机构等部门和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强配合,协同做好方案制订、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以及督促检查等各项工作,形成共同推进“三农”保险的工作合力。

三、主要产品及保险责任
1.农险产品:小麦、玉米、设施蔬菜大棚、能繁母猪、奶牛、森林保险。

2.保险责任:小麦、玉米种植业和设施蔬菜大棚保险责任为因雹灾、冻灾、暴雨、洪水、风灾造成的损失;能繁母猪、奶牛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承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森林保险按我省公布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为准。

上述保险责任是“三农”保险的基础责任范围。

具体范围以“三农”保险参保者与保险承办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四、保险金额的确定和费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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