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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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4.30
•【字号】武发[1997]8号
•【施行日期】1997.04.3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武发[1997]8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全面落实的重要举措,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需要,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执行,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从严治党,切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对《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贯彻执行,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紧密结合实际,逐级抓好落实。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责任制规定的要
求,认真做好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保证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
1997年4月30日《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
)》
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廉洁从政;
(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
(三)逐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四)自我约束与检查监督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安排部署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组织检查考核,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主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违法违纪案件和行业不正之风组织调查,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五)对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对党风政风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作出处理;
(六)在调整配备领导班子中把好用人关,防止不廉洁和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干部进入领导班子;
(七)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四条各级党委书记、行政正职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领导;
(二)负责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经常了解办案工作情况,亲自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帮助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排除办案工作的干扰和阻力,解决办
案中的困难;
(四)重视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纠风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组织力量重点整治;
(五)组织制订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六)开展调查研究,宣传先进典型,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
(八)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在廉洁自律方面作表率;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分管单位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布置反腐倡廉工作;
(二)对分管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领导和参与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并根据各单位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向党委、政府提出表彰奖励或惩戒的建议;
(四)年终向党委、政府报告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五)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在廉洁自律方面作表率;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内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党委和行政领导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在贯彻实施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规定的过程中,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依据党内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同级和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公职人员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教育;受理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查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廉政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向党委呈报干部职务晋升建议之前;应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确属不廉洁或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干部,不得向党委推荐。

第八条党委、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半年要进行自查,年底要进行检查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各级党组织、政府领导班子或领导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对所属地区、系统、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或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按有关规定处理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选拔任用干部严重失察,导致腐败分子占据领导岗位的;
(四)对已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不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五)干扰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或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中存在突出问题,不按有关规定或上级要求整改的。

第十一条具有本规定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或主要责任者单独或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取消有关奖励;
(四)批准引咎辞职;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认真落实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照下列方式表彰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嘉奖(含物质奖励);
(三)记功;
(四)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对所属地区、系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得好,两个文明建设取得突出成绩,自身清正廉洁并符合其他任职条件的责任者,应当建议上级党组织提拔重用。

第十四条惩处和奖励的具体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党组)、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

第十六条各区县、市直各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共武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武汉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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