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_讨薪_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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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察的对象来讲,劳动监督检查又可以分为对企业的 监督检查和对劳动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为了能够实现更加细致的、全方位的监察,劳动行 政部门首先要做好本职工作。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劳 动监察部门可能将工作重心放在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区域, 或者是企业比较密集的地方,而忽略了一些地理位置比 较偏僻、不太引人注意的企业,从而造成了监察工作的 “真空地带”。因此,劳动行政部门要开展认真细致的工 作,扩大监管范围,不要留下一个监察死角。为了实现 监察工作更全面、更到位,劳动行政部门一方面要责任 细化,将其所管辖范围划分成若干小区域,监管责任具 体到人,并且将工作业绩与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另一方面要经常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 《劳动法》、 《劳 动合同法》 等相关劳动法 律 知 识,提 高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能力,端正工作态度,严格执法。
(五) 积极引导农民工入 “会” 如今,只有极少数地方的外出务工人员是有组织地 进行,大部分人还是分散流动,一盘散沙,遇到侵权行 为的发生,没有任何组织可以求助。据调查,目前中国 有农民工 2 亿多人,加入工会的不到三分之一。[6]对此政 府部门应该做出一些积极的努力,实现农民工的组织化 管理。四川、河南、安徽、湖南、江西等劳务输出省份, 应该成立一些劳务输出组织,各职能部门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教育局、公 安 局、 工 会 等 联 合 行 动, 从 劳 务 信 息收集、合同签 订、 有 效 证 件 的 办 理 到 招 收、 培 训、 输 送、追踪调查等环节,提供 “一条龙” 服务,逐步实现 农民工有组织、有规模流动。劳务输入地的政府也要积 极引导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积极引导农民工加入工会, 一来可以更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 犯时,能够 有 所 依、有 所 求; 二 来 可 以 给 农 民 工 一 个 “家”,让劳动者有一种归属感。
一、“欠薪” 行为频发的原因剖析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者为了获得劳动报酬而与企业 缔结劳动关系,换言之,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进入劳 动关系的直接目的和追求。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在劳动 关系中享有的基本权利。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等 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劳动报酬的支付形式、支付时间、支 付水平做出明确规定,尤其是 《劳动合同法》,更是将 “劳动报酬” 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一) 欠薪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利润极大化的追 求 纵观农民工讨薪事件,不难发现,欠薪行为主要发 生在建筑业、零 售 业、服 装 加 工 业 等 劳 动 密 集 型 企 业。 这类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产品技术含量及产品附加值比 较低,利润空间小,企业很难从产品革新和技术改进上 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在市场竞争中,劳动密集型企业 要想获得最大利润,势必想方设法地减少企业的人工成
* [收稿日期]2010 - 01 - 05 [作者简介] 刘春荣 (1979—) ,女,山西芮城人,硕士,河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劳动经济、劳动关系方面 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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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荣: 关于农民工 “讨薪” 问题的思考
得不到彻底整治的根本原因。最后是讨薪者的合作意识 不强。面对企业 的 违 法 行 为, 受 害 者 并 没 有 团 结 起 来, 靠集体的力量来维权,更多的时候是单打独斗。在劳动 力市场供 过 于 求 的 今 天,劳 动 者 本 身 就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如果劳动 者 能 够 团 结 起 来,充 分 利 用 自 己 的 集 体 劳 权, 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将会极大地增加自己的话语权。
农民工 “讨薪” 事件不断地出现在各种媒体上: 从 杭州 女 工 讨 薪 受 威 胁[1],到 农 民 工 讨 薪 被 打 无 钱 看 病[2],再到工会主席替农民工讨薪遭群殴[3],农民工的 讨薪方式也从跳楼讨薪[4]、拦路讨薪上升到网上寻策讨 薪[5]。是谁在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为什么年年整治年年 发生?
第 24 卷 第 2 期 2010 年 4 月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JOURNAL OF CHINA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Vo1. 24 No. 2 Ap
( 河南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河南 453007)
最后,政府还应该号召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社会 各界对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仅是针对用人单位,而且还 包括执法人员,对于知法犯法的公职人员更是应该严惩。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 事 责 任。 行 政 处 分 包 括 警 告、 记 过、 记 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除了开除处分,其他处分相对 较轻,而且都是有一定期限的。笔者认为,行政处分过 轻,不足以约束监察人员的行政不作为,应该加重处分。 对于一些在执法过程中知法犯法、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的公职人员要严厉惩治 (比如降级、撤职并处等),情节 严重者要彻底清除,净化公务员队伍,提高政府部门的 执行力、公信力。
本。而减少人工成本的常见方式之一就是恶意拖欠、克 扣工人的工资。
(二) 欠薪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劳动关系主体的 法律意识薄弱
虽然许多企业在运营中取得了一时的收益,但其经 营理念还 比 较 落 后。一 些 受 教 育 程 度 不 高 的 企 业 老 板, 基本上不了解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知道人力资源是现 代企业最重要的资源,误以为只要能够减少员工工资就 可以增加企业利润,殊不知,激发员工的工作潜力和热 情同样可以降低成本; 他们在劳动法方面知之甚少。还 有一部分企业老板虽然接受过较高层次的文化教育,但 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为了一己私利,知法 犯法,肆意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有效遏制欠薪的对策探析 为了防止欠薪事件的发生,相关部门采取了各种各 样的措施,比如: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 “实 名制” 管理、“劳务费月结季清” 制度、企业信用评价体 系、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筑市场准入制、强化 劳动合同管理等等。但为什么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还 是屡禁不止呢? 最根本的问题在于用工行为的监管和法 律的贯彻执行。过去,人们总是将监管不严、执法不力 的责任全部归集到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有关部门就应该 对此负全 部 责 任。笔 者 认 为 政 府 的 力 量 毕 竟 是 有 限 的, 虽然它承担着监管的主要责任,但它并不是监管执法的 唯一主体,社会各界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只有全社 会各方面都行动起来,才能使法律得以更好的贯彻执行, 才能加速法治化的进程。 (一) 加强劳动法的普及宣传工作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工会法》 等 多部劳动法律法规,今后还要出台社会保险法、工资法 等法律。可以说,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但遗 憾的是,许多农民工对这些法律并不了解,遇到劳动争 议,不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普 及、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二) 严惩欠薪行为 法律的制定固然重要,但仅仅 “有法可依” 还不够, 还必须做到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政府作 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要保护者,必须加大对欠薪行为 的惩治力度。因为企业都是精明的 “经济” 人,进行每 一项活动都会权衡利弊得失。只有在违法行为所带来的 收益远远大于违法成本、违法风险时,企业才会铤而走 险。所以劳动行政部门一定要加大惩治力度,对拖欠农 民工工资的相关责任人尤其是企业的主要责任人 “严惩 不怠”、“从重从快” 处理,惩治力度要对违规者起到足 够的 “震慑”作用,让企业真正感到 “心痛”,从而减少 违规行为。 (三) 明确责任,细化监督 从监察的主体来讲,劳动监督检查可以分为劳动行 政部门、工会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的监督检查;
为了整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陕西、江苏、 广西等地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将一些有 欠薪行为的建筑企业列入 “黑名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 成果,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企业的欠薪行为。原因何 在? 根源在于建筑业独特的行业特点。建筑业的流动性 比较强,一个城 市 关 上 大 门, 他 们 可 以 去 另 一 个 城 市, 所受的惩治力度也相对较轻。斩草还需除根。笔者认为, 劳动保障部要加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整治企业恶意 欠薪行为上,劳动保障部可以借鉴 “信用卡” 的经验, 联合相关部门对欠薪案件高发行业的所有企业进行备案 登记,全 国 联 网,一 旦 有 不 良 用 工 记 录,便 很 难 抹 去。 如果严重违法 (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界定) 次数累计达 到 3 次,企业及其法人将被永久禁入市场。这样就会直接 影响到企业的业务拓展乃至企业的生存,从而遏制欠薪 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袁爽 . 女 工 王 鸿 讨 薪 受 黑 势 力 威 胁 老 板: 杀 你 判 两 三 年 [Z]. 中国新闻网,2009 - 11 - 07. [2] 唐煜,陈力琼 . 民工讨薪被打伤无钱看病面临停药 [N]. 长江日报,2009 - 11 - 26. [3] 崔永利 . 工会主席帮农民工讨薪遭群殴多处骨折 [N]. 华 商报,2009 - 12 - 06. [4] 黄玉浩 . 章 和 进 “跳楼” 记 [N] . 新 京 报,2009 - 06 - 10. [5] 罗玺,王明 . 农民工集资 3000 元网上悬赏讨薪良方 [N]. 重庆晚报,2009 - 12 - 05. [6] 陈建新 . 农民工加入工会不到 1 /3 应成立针对农民工部门 [Z]. 中国广播网,2009 - 11 - 01.
其次,政府要发动社会各界对企业的用工行为进行 监督。现在,许多地方的经济发展非常迅速,企业的数 量日益增加,但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员却非常有限,要想 对所有的企 业 都 全 面 监 管、时 时 监 管,可 谓 力 不 从 心。 为了缓解劳动部门的监管压力,政府可以引入兼职监察 员机制,即低薪聘请一些精通劳动法的热心人士参与到 劳动监察活动中,也可以组建一些法律志愿者团体进行 义务的、非公开化的劳动监察活动。一旦发现企业有违 法行为,立即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一经查实,相关部 门要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新闻媒体也可以加入到监督 的队伍中,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进行曝光。这样既可 以有效地减少劳动监察死角,又可以督促企业遵纪守法。
[摘 要] 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力量,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频频遭受侵害。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最 重要的是要加强劳动用工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加快企业用工的诚信机制建设,尽快实现农民工的组织化管理。
[关键词] 农民工; 讨薪; 思考 [中图分类号] D249. 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 - 2375 (2010) 02 - 0058 - 03
作为受害者,讨薪主体的一些共性特点也在无形之 中纵容了欠薪行为的发生。首先是讨薪者的法律意识淡 薄。进入企业伊 始, 他 们 就 没 有 与 企 业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没有约定固定的发薪日。当企业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时, 他们并没有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一等 再等,直到走投无路才开始讨要工资。其次是讨薪者的 受教育程 度 普 遍 较 低,从 事 着 一 些 替 代 性 较 强 的 工 作, 市场上有众多的竞争对手。为了能求得一份工作,即便 是了解劳动法,当企业侵权行为发生时,他们也往往会 在权益和 饭 碗 之 间 选 择 饭 碗。这 是 欠 薪 行 为 频 繁 发 生、
(四) 建立诚信用工机制 ·59·
第二期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0 年 4 月
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在交易中,合作伙伴最 看重的就是企业的信誉 (也可以称为商誉)。如果企业的 信誉不高,将会直接影响到资本合作、技术支持、人才 加盟、市 场 拓 展,进 而 影 响 到 企 业 的 长 期 发 展。 据 此,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建立劳动关系评价体系,以劳动法的 执行情况、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员工的满意程度、劳 动争议的发生率等为关键指标,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评 价和监测,定期在当地的主流媒体、主要劳动力市场上 公布,以供求职者参考。同时,对于一些劳动法执行情 况好、劳资关系和谐的 “明星” 企业,政府要给予一定 的物质奖励、荣誉奖励或税收政策优惠; 对于 “违规” 企业尤其是恶意欠薪的要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 改,并给予经济上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