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韶关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委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法院和检察院。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机构及其领导。

莞韶产业转移园、芙蓉新区、丹霞山管委会等各类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党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

(二)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环境质量、资源消耗、污染防治、生态红线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推进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空间开发格局,实施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及管理措施、办法,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持续改善生态环境。

(三)对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

(四)负责组织实施关闭、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关闭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五)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充足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负责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环境保护经费投入,不断提升环境保护执法、环境监测、环境信息能力和管理水平。

(七)开展各类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八)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大自然生态系统环境保护力度,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生态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

(九)负责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度激励。

第八条组织部门责任:
(一)检查督促环境保护系统组织工作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

负责监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大力度培养环境保护系统党政领导干部人才,提高环境保护系统队伍素质。

(二)组织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
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会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四)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保障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课时数。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责任:
对负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宣传部门责任:
(一)规划、部署市内思想政治工作时,引导党政领导干部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发展理念。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方案,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一条政法工作管理部门责任:
(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治理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监督政法系统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推动环境污
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机构编制部门责任:
(一)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调省、市、县(市、区)及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加强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提供机构编制服务。

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

加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乡镇(街道)环境保护机构及人员的编制保障,充实环境保护力量。

第十三条机关工作管理部门责任:
(一)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推动树立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理念。

(二)加强对机关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四条农业农村工作调查研究和协调督查部门责任:
(一)加强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二)协调推进全市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进程,推动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考核体系,并严格实施考核。

第十五条信访部门责任:
(一)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推行环境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及时向有关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交办环保领域信访问题,要求依法办理,推动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严格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对环保信访问题化解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环保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照《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追究有关责任。

(三)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配合政法部门严打非访、严治闹访。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各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和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三)负责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监督责任单位建立并落实好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督促各行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
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消除环境破坏。

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指导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负责牵头推动全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大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七)负责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定生态保护规划,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

(八)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置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隐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落实。

(十)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行政许可等环境信息。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工作。

(十二)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负责严把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产业政策关,严格做好该类项目的立项工作;负责推进能源战略性结构调整;推动工业园区开展集中供热、热电联供工作。

(三)负责制定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贯彻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

(四)负责完成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指标任务。

(五)负责实施煤炭总量控制,控制新增用煤量,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

(六)协调做好减排配合工作,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的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制工业专项规划时,前期需针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征求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二)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推广应用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配合开展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牵头组织淘汰落后产能。

(四)依法对无线电(站)、移动通信基站、电视广播发射塔等进行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做好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五)组织电信运营业务部门为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讯保障。

(六)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七)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职责
(一)推进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

(二)督促和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科技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大对环境保护科研创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三)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引导企业开展节能减排。

(四)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会同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刑事执法,主动介入、支持配合其他行政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及时查处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负责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和放射源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拥有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等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辐射环境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

(四)负责机动车污染减排及黄标车淘汰相关工作;依照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对未达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依法强制报废和注销。

(五)负责五种社会生活类噪音监督管理:一是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是违反当地公安机关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三是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产生过大噪音的;四是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在限制作业时间制造噪音过大的;五是在城市范围内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
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监察部门职责
(一)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网格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二)对重点环境问题会同环保部门进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职责
(一)协助做好环境事件的相关善后工作。

(二)负责督促指导福利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三)协助组织社区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组织社区开展环境保护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四)负责引导村居基层政权落实环境保护职责。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司法部门职责
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投入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投入。

(三)贯彻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职业标准组织环境保护职业技能培训。

(二)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实施;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二)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审核阶段应严格把关,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三)负责将环境敏感区纳入禁采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权属纠纷。

(四)依法查处环境违法企业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非法占地行为。

(五)督促矿山企业按要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基金,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负责查处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并将情况函告属地人民政府及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

(六)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预报信息,协助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地质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督促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完善相关环保手续。

(二)负责监督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施工现场采取围挡、场地硬化、料堆遮盖措施。

(三)负责监督工地采取隔离洒水,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

(四)积极推广环保、节能建筑材料的使用。

(五)负责做好露天烧烤、垃圾焚烧、油烟、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具体管理工作。

(六)负责监督检查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查处城区内焚烧树叶、杂草、废品、垃圾现象。

(七)指导环卫保洁等部门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实施道路保洁低尘作业方式。

(八)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生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九)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

(十)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

(十一)负责督促城市自来水厂提升水处理工艺,加强水厂出水水质监控。

(十二)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十三)负责依法查处占道经营行为。

(十四)负责城市内水浮莲等水上植物清理、打捞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在交通专项规划上报或审批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负责监督相关单位按规定落实管辖公路两侧声屏障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

(三)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

(四)负责督促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五)负责加强对道路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控制道路施工扬尘污染。

(六)负责落实公交发展政策,积极发展和优化城市公共交通,大力发展绿色公共交通。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水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组织编制水利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三)合理调度水资源,负责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用水的平衡。

(四)组织全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综合性保护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地内滩涂地的管理和生态维护,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饮用水源区滩涂地内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负责河涌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六)负责主要河道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外河道漂浮物清理、打捞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七)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和机电排灌工作。

条三十一条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制农业、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负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

(三)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加快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