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市(州)公立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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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市(州)公立医院改革经费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5]125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市(州)公立医院改革经费补偿
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15]1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市(州)
公立医院改革经费补偿办法(试行)》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通
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9日
青海省市(州)公立医院改革经费补偿办法(试行)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积极构建医院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州)公立医院包括全省所有21家市(州)城市公立综合医院、中(蒙、藏)医院和其他专科医院。
第三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以促进城市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为目标,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予以补偿。
(二)健全分级负担机制。
按照事权划分,落实各级政府对公立医院经费补偿责任。
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医院减收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给予补偿,省级财政对市(州)财力缺口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绩效评价机制,强化绩效评价,将评价
结果与经费补偿、个人薪酬挂钩。
积极探索对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有效方式,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努力降低医院的运行成本和医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