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流转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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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操作程序
一、摸底调查
(一)内业准备
通过各级林业部门,掌握一个市或一个县、乡镇的森林资源情况,如:森林面积、林木蓄积、树种、商品林面积(集体商品林面积、已分山到户的商品林面积)、可以流转的商品林面积等,以便确定工作对象。

(二)现场调查
1.了解目标乡镇、村、组(社)的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如人口数量、户数、劳动力数量、人平年收入、木材销售价格、交通状况等。

2.查清目标乡镇、村、组(社)的商品林面积(集体商品林面积、已分山到户或分股到户的商品林面积)、可以流转的商品林面积等。

3.查清可流转商品林的树种、树龄、树高、树径(胸高直径)、每亩株数、每亩蓄积等;
4.调查荒地、弃耕地集体的、到户的面积及土质概括。

5.了解乡镇、村、组(社)干部和村民有无流转的愿望,愿望是否迫切。

通过现场调查,确定哪些乡镇、村、组(社)可以作为进一步做工作的对象。

二、宣传(与现场调查结合进行)
以村组干部会议、社员代表会议和个别交谈等多种方式宣传公司的基本情况、实力、流转模式、流转后林地的用途、流转后对当地农民会带来哪些好处,以调动农民流转林地的积极性。

三、工作流程
在充分调查和宣传后,正式开展流转工作。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应开展的工作和流转程序如下: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确定林权流转的方式、价款等有关事项。

(二)林权流转前,应当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流转双方的资格,确认权属,核实或者取得林权证。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时,其流转方式、流转底价等,应当提前30天在本村进行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林业局备案。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
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章第5节)。

(五)以权属变更的转让方式流转农户承包经营的林地使用权时,流出、流入双方达成意向协议后,应当向村或组(即发包方)提出书面流转申请,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新合同;
2.流入方资信情况、林业经营能力;
3.流入方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原则上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可以由持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个人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七)协议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流转双方依法协商,坚持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与林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
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底价。

流转合同共1式5份。

由流转双方各执1份,村或组(即发包方)备案1份,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1份。

(八)林权变更登记申报。

采取转让进行林权流转的,由受让方(公司)申报林权登记,出让方原有关林权同时进行变更登记;按宗地原登记林权全部转让的,应同时予以注销。

在依法签订林权流转协议后,要按照约定及时向县林业局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林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林权权利人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九)林权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流转双方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流转合同。

2.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及附图,现有林木资源状况,包括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3.除森林、林木外的其他附着物现状。

4.原林权证书。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因各地情况不一、要求不同,流转工作开展前,要尽早与林地流出方所在地县林业局进行
沟通联系,了解“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中包括什么材料,以便早准备,免走弯路。

四、注意事项
1.村、组相关的会议记录、流转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都必须要有参会人员的签字(或按指拇印)认可;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每次会议应参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同意的人数、不同意的人数、弃权的人数等都必须记载清楚;参会人要签到,不准他人或无委托人代签,不准用圆珠笔或铅笔签字;未到场的要出具书面委托书。

2.流转林地(或弃耕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流转方案、流转合同上必须明确为公司所有。

3.根据相关规定,非林地造林,可以申请登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基本农田造林除外)。

4.协助林权登记工作人员做好现场勘验工作。

根据《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川林发[2010]3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勘验时应掌握几个原则:(1)经实地核查,原林权证记载的四至、面积准确的,可按原林权证登记的四至和面积进行登记。

(2)原林地范围清楚、面积准确,而四至填写有误的,应重新确认后填写四至。

(3)原林权证四至准确,面积有误的,原四至不变,重新测量面积。

(4)原林权证四至、面积均有误的,应按规定重新确定四至和面积。

(5)相邻林权人原林权证所填四至有交叉的,而实际管理和控制界限明确、无争议的,可按双方认同的界限重新确定四至;林权证所填四至与当年林权划界所立界桩、界线或所栽界树有出入,且这些界标位置未移动的,以界标界限为准。

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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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
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
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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