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现实借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现实借鉴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
的基本内容与现实借鉴
巩富⽂
内容提要法官责任制度是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核⼼内容和传统特⾊,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世界其他四⼤法系的显著标志,更是华夏民族对⼈类诉讼法律⽂化宝库的巨⼤贡献。
⽂章就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现实借鉴问题进⾏了全⾯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基本内容现实借鉴
我国古代的法官责任制度始创于先秦,确⽴于秦汉,定型于隋唐,发展于宋元,完备于明清。
其历史悠久,沿⾰清晰,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功能完备,制度详审,影响深远,特点鲜明,世所罕见,值得认真研究和借鉴。
本⽂拟就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现实借鉴问题试作初步探讨。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内容⼗分丰富,涉及⾯异常⼴泛,⼏乎穷尽了所有诉讼活动的各个层⾯。
我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史,实质上就是⼀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史。
因此,我们要想全⾯准确地把握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就不能不透彻地理解古代法官责任制度。
当然,我们在概括中华法系的特点时,也同样不能忽视法官责任制度在其所处的重要地位及其发挥的特殊作⽤。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
(⼀)违法受理的责任
受理,是指法官依法决定接受控告,准备审理的⼀项诉讼活动。
在我国古代,统治者为了从根本上维护其专制统治,不仅要求各级法官对于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犯罪⾏为所提出的控告,必须依法及时地受理,⽽且对那些违法受理的法官予以严惩。
①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两个⽅⾯:⼀是应受理⽽不受理的责任;⼆是不应受理⽽受理的责任,例如,唐律规定:“若应合为受,推抑⽽不受者,笞五⼗。
”②明律规定:“凡告谋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
①参见巩富⽂:《中国古代法官违法受诉的责任制度》,载《政治与法律》1992年第1期。
②《唐律?⽃讼》“越诉”条。
148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现实借鉴
捕者,杖⼀百,徒三年。
以致聚众作乱,攻陷城池及劫掠⼈民者,斩。
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百。
告杀⼈及强盗不受理者,杖⼋⼗。
⽃殴婚姻⽥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罪⼆等。
并罪⽌杖⼋⼗。
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④
(⼆)违法逮捕的责任
逮捕,是指古代诉讼中为了防⽌犯罪⼈逃亡,保证诉讼任务的顺利实现⽽迫使其归案的⼀项强制措施。
但是,逮捕犯罪⼈,特别是捕获重⼤案件的犯罪⼈,关系到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巩固,因此,我国古代法律要求各级司法官吏捕⼈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违者要被处以刑罚。
其主要内容有:1.逮捕违限的责任。
唐律规定,各级官吏对所辖地区内发⽣的强盗、窃盗和杀⼈案件,必须在法定的三⼗天以内捕获,这样⽅可免罪;违反该期限捕获犯罪⼈的,则要追减三等处罚。
②2.逮捕迟缓的责任。
即对于严重的犯罪案件,有关官吏接到报案以后如果不⽴即逮捕犯罪⼈的,则要追究其责任。
它包括两种情况:⼀是接到有⼈犯谋叛以上罪的告发⽽不⽴即逮捕的。
唐律规定,各⾃和知⽽不告罪⼀样处罚。
如果是因需要进⾏必要的准备致使逮捕迟缓的,则⽆罪。
⼆是接到有⼈犯强盗、杀⼈及窃盗案的告发⽽不⽴即逮捕犯⼈的。
唐律规定,“⼀⽇徒⼀年。
窃盗,各减⼆等。
”③(三)违法羁押的责任
羁押,是指法官受理案件以后,对有关诉讼参与⼈有不能即问即结⽽需时⽇者,依规定关押于监狱等场所,便于随时听候审理的⼀种强制措施。
古代称羁押为囚禁。
法官如果不按规定羁押⼈犯以及违反羁押安全制度的,都要负刑事责任。
考其内容,主要有应羁押⽽不羁押的责任和不应羁押⽽羁押的责任两个⽅⾯。
例如,唐律规定:“诸囚应禁⽽不禁,……杖罪笞三⼗,徒罪以上,递加⼀等。
……若不应禁⽽禁,……杖六⼗。
”④明律、清律也有类似的规定,⽽且增加了两条新的规定:⼀是要求法官不得为了报私仇⽽⾮法羁押⽆辜平⼈,违反规定的,要杖六⼗;因⽽致死者,要处绞刑。
⑤⼆是规定:“凡告词讼,对问得实,被告已招服罪,原告⼈别⽆待对事理,随即放回,若⽆故稽留三⽇不放,笞⼆⼗,每三⽇加⼀等,罪⽌笞四⼗。
”@
(四)据证定罪的责任
据证定罪,是指古代刑律要求法官必须依据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案情加以证明并作出判定结论的⼀项诉讼活动。
法官如果偏离有关证据,随意定罪,依法要以犯罪论处。
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两个⽅⾯:1.不据众证定罪的责任。
所谓据众证定罪,是指
在依靠证⼈证⾔定案的情况下,必须“三⼈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
”仅有⼆⼈证实,不能定罪;如果有五个证⼈,“若三⼈证实,⼆⼈证虚”,也不能定罪。
⑦适⽤对象⼀般为应议、请、减者
①《明律?刑律?诉讼》“告状不受理”条。
②《唐律?贼盗》“部内容⽌盗者”条。
③《唐律?⽃讼》“强盗杀⼈不告主司”条。
④《唐律?断狱》“囚应禁⽽不禁”条。
⑤《明律-刑律?断狱》“故禁故勘平⼈”条。
清律同明律规定。
⑥《明律?刑律?断狱》“原告⼈事毕不放回”条。
清律同条。
⑦《唐律疏议?断狱》“议请减⽼⼩疚不合拷汛”条疏议和问答。
149
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
及⽼、⼩、废疾者。
对这六种⼈,“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
①2.令不得作证之⼈为证的责任。
所谓不得作证之⼈,是指“其于律得相容隐,即年⼋⼗以上,⼗岁以下及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
②违者,唐律规定减罪⼈罪三等,明律、清律则改为笞五⼗。
(五)违法检验的责任
检验,是指司法官吏为了收集物证和其他证据,查明案情,对与犯罪有关的⼫体和活⼈⾝体进⾏检查的诉讼活动。
我国古代法律要求所有检验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违者要负法律责任。
例如,唐律规定:“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等。
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罪论。
”@明律、清律规定:“凡检验⼫伤,若牒到托故不即检验,致令⼫变,及不亲临监视,转委吏卒,若初复检官吏相见,符同⼫状,及不为⽤⼼检验,移易轻重,增减⼫伤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领官杖七⼗,吏典杖⼋⼗。
仵作⾏⼈检验不实,符同⼫状者,罪亦如之。
因⽽罪有增减者,以失出⼈⼈罪论;若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者,以故出⼈⼈罪论。
赃重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
”④(六)违法管辖的责任
管辖,是指依法确定案件归哪⼀级、哪⼀个地区或哪⼀种审判机关审判的⼀项诉讼制度,其⽬的是为了解决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上的分⼯问题。
我国古代法律对审判管辖的范围作出了⼀定的划分,并规定司法官吏违反管辖权限范围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它包括以下三个⽅⾯的内容:1.违反审级管辖的责任。
唐律规定:“诸断罪应⾔上⽽不⾔上,应待报⽽不待报,辄⾃决断者,各减故失三等。
”⑤2.违反⾝份管辖的责任。
例如,东汉太尉乔⽞处理临淄令犯罪案件时,竞以不先请⽽惩处犯罪者,最后被判城旦之刑。
3.违反牵连管辖的责任。
对于牵连案件的管辖,唐律区分两种情况规定了不同的适⽤原则:⼀是囚禁被告⼈的两地相距百⾥之内者,分别依照后从先、轻从重、少从多的原则确定管辖;⼆是囚禁被告⼈的两地相距百⾥之外者,则⼀律“各从事发处断之”。
⑥违者,均处以杖⼀百的刑罚。
明、清则将上述两地相距“⼀百⾥”的限制改为“三百⾥”,同时⼜减轻了对违反牵连管辖的处罚,即将唐律规定的“杖⼀百”改为“笞五⼗”⑦。
(七)违法回避的责任
回避,是指当法官遇到与⾃⼰有特殊关系的⼈成为被告⼈的时候,就要停⽌执⾏⾃⼰的职务,⽽换由别的法官来审理案件的⼀项诉讼制度。
⑧在我国古代,法官依法应当回避⽽仍不回避执意审案的,要受处罚,此即所谓违法回避的责任。
唐律规
定:“诸在外长官及使⼈于使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即推,皆须申上听裁。
若犯当死罪,留⾝待报。
违者,
①《唐律。
断狱》“议请减⽼⼩疾不合拷讯”条。
《明律?刑律?断狱》“⽼幼不拷讯”条。
清律同明律。
②《唐律?断狱》“议请减⽼⼩疾不合拷讯”条。
③《唐律?诈伪》“诈病死伤不实”条。
④《明律?刑律?断狱》“检验⼫伤不以实”条。
清律条同。
⑤《唐律?断狱》“应⾔上⽽不⾔上”条。
⑥参见巩富⽂:《唐代刑事审判机关及其管辖制度》,载《西北⼤学学报》1990年第7期。
⑦《明律‘刑律?断狱》“鞫狱停囚待对”条,清律同明律。
⑧参见巩富⽂:《中国占代法官的回避制度》,载《政治与法律》1991年第2期。
150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现实借鉴
各减所犯罪四等。
”①元朝进⼀步规定:“诸职官听讼者,事关有服之亲,并婚姻之家,及曾受业之师与所仇嫌之⼈,应回避⽽不回避者,各以其所犯坐之。
有辄从法官临决尊长者,虽会赦,仍解职降叙。
”②明律参照元朝法律,规定:“凡官吏于诉讼⼈内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得受业师及旧有仇嫌之⼈,并听移⽂回避,违者笞四⼗。
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罪论。
”⑧清律规定同于明律。
(⼋)躬亲鞫狱的责任
鞫狱,是指我国古代法律规定的法官为了查明案情,完成审判任务⽽依法对案件进⾏审理的⼀项诉讼活动,它是整个审判活动的中⼼。
古代刑律要求各级法官特别是州县官吏要亲⾃鞫狱,即采⽤直接⾔词⽅式审理案件,并逐渐形成为⼀项法律制度。
例如,宋徽宗宣和⼆年(1120年)规定:“州县官不亲听囚⽽使吏鞫审者,徒⼆年。
”④此⽴法⼀直影响到其后元、明、清各朝的司法审判活动。
(九)违法刑讯的责任
刑讯,是指法官审讯时施⾏拷打,取得被告⼈⼝供的⼀种审讯⽅式。
在古代诉讼中,⼀般以被告⼈⾃⽩服罪为定罪的重要条件,同时也允许以刑讯⼿段获得被告⼈的⼝供。
⑤法律要求司法官吏依法刑讯,违者将被处以刑罚。
例如,东汉和帝初年,邓太后临朝执政,曾“幸洛阳寺,录囚徒”,当时“有囚实不杀⼈,⽽被考(拷)⾃诬”,邓太后讯录时,因“畏吏不敢⾔。
将去,举头若欲⾃诉。
邓太后察视,举之,即呼还问状,具得枉实,即时收洛阳令下狱抵罪。
”⑥明律、清律规定:“若故勘平⼈者,杖⼋⼗;折伤以上,依凡⽃伤论;因⽽致死者,斩。
同僚官及狱卒,知情共勘者,与同罪;⾄死者,减⼀等。
”⑦
(⼗)状外求罪的责任
我国古代刑律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法鞫讯,不得超出告状的范围,随意追究其他罪刑,违者要受处罚。
此即所谓状外求罪的责任。
例如,唐律规定:“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
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罪论。
”⑧明、清律的规定与唐律略同,“凡鞫狱须依所告本状推问,若于状外别求他事摭拾⼈罪者,以故⼈⼈罪论。
同僚不署⽂案者不坐。
若因其告状或应掩捕搜检,因⽽检得别罪,事合推理者,不在此限。
”⑨(⼗⼀)违法断罪的责任
断罪,是指法官在案件审讯以后,从事实上和法律上进⾏决断,判定受审⼈是否犯罪,应当怎样惩处的⼀项诉讼活动,它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判决。
全部诉讼活动的最终⽬
①《唐律?职制》“长官及使⼈有犯”条。
②《元史?刑法志》所载《⼤元通制》。
③《明律?刑律?诉讼》“听讼回避”条。
④《⽂献通考》卷⼀六七。
⑤参见巩富⽂:《中国古代法官违法刑讯的责任制度》,载《江苏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
⑥《后汉书?邓皇后传》。
⑦《明律-刑律?断狱》“故禁放勘平⼈”条。
清律同条。
⑧《唐律?断狱》“依告状鞫狱”条。
⑨《明律?刑律?断狱》“依告状鞫狱”条。
清律同于明律。
15l
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
的,就是为了作出正确的判决,所以,判决是古代诉讼活动中⼀个最重要的环节。
①中国古代统治者要求法官断罪时必须认真援引有关法律条⽂,不得随意裁判,违者要被处以刑罚。
例如,唐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违者笞三⼗。
”④后来的明、清律也有类似唐律的规定。
如明律规定:“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违者笞三⼗。
”④(⼗⼆)同职连坐的责任
同职连坐,是指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同⼀官府中所有参与具体办案的官吏都必须在有关判决⽂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案件如由其连署⽂案⽽发⽣错误,则要负连带责任的⼀项诉讼制度。
例如,唐律规定:“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等,通判官为⼀等,判官为⼀等,主典为⼀等,各以所由为⾸。
”④明律规定:“凡同僚犯公罪者,并以吏典为⾸,⾸领官减吏典⼀等,佐贰官减⾸领官⼀等,长官减佐贰官⼀等。
”⑤明律所以改唐律规定的“各以所由为⾸”为“以吏典为⾸”,是因为明朝统治者认为,审判机关之公⽂案件,往往是从吏典处开始的,并由吏典负责经管,故特加重其责任。
⑥
(⼗三)违法宣判的责任
宣判,是指法官对于重罪案件在正式定判之后,必须依照刑律规定向囚犯及其家⼈、亲属公开宣读判决内容,并听取囚犯本⼈申辩的⼀项诉讼活动。
法官如违法宣判,在古代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例如,唐律规定:“诸狱结竞,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辩。
若不服者,听其⾃理,更为审详。
违者,笞五⼗;死罪,杖⼀百。
”⑦明律、清律规定:“凡狱囚,
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服辩⽂状。
若不服者,听其⾃理,更为审详。
违者,徒、流罪笞四⼗;死罪,杖六⼗。
”⑧
(⼗四)出⼊⼈罪的责任
出⼊⼈罪,是指中国古代刑律规定的法官将有罪者判为⽆罪和⽆罪者判为有罪,或者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的⼀种犯罪⾏为。
⑨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1.故意出⼊⼈罪的责任。
全出全⼊的,“以全罪论”,即适⽤“反坐”原则,对法官判处同等刑罚。
部分出⼊的,坐所出⼊的部分。
改变刑种的,唐律规定,笞杖和徒流之间的改变,以所剩论;⽽笞杖与徒流之间和徒流与死罪之间的改变,以全罪论。
明、清律则规定,除死罪的改变坐以死罪外,其他罪刑的改变⼀律以所增减论,即以所剩的罪刑论处。
2.过失出⼊⼈罪的责任。
失⼈⼈罪的,各减三等;失出⼈罪的,各减五等。
3.错判⽽未决放的责任。
即⼊罪未决,出罪未放的;或已放⽽⼜捕回,或囚犯⾃死者,各减⼀等。
4.违法判决徒流罪的责任。
即判决徒流罪,不应赎⽽赎,应赎⽽不赎,各依故意或过失出⼊⼈罪,减⼀等处罚。
唐律还规
④参见巩富⽂:《中国古代法官违法断罪的责任制度》,载《政法学刊》1990年第2期。
②《唐律-断狱》“断罪引律令格式”条。
③《明律?刑律?断狱》“断罪引律令”条。
④《唐律?名例》“同职犯公坐”条。
⑤《明律?名例》“同僚犯公罪”条。
⑥参见巩富⽂:《明代法官出⼊⼈罪的责任制度探析》,载《法学学刊》1992年第2期。
⑦《唐律?断狱》“狱结竟取服辩”条。
⑧《明律?刑律?断狱》‘‘狱囚取服辩”条。
⑨参见巩富⽂:《中国古代法官出⼊⼈罪的责任制度》,载《政法论坛》1990年第1期。
152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现实借鉴
定,应官当⽽不以官当,不应官当⽽以官当,也照此处理。
另外⼜增加了“死罪不减”的限制性规定。
5.违法判决死罪的责任。
即判决死罪,应绞⽽斩,应斩⽽绞的,唐律规定,徒⼀年,过失的减⼆等;明律规定,杖六⼗,过失的减三等。
(⼗五)淹禁不决的责任
淹禁不决,是指中国古代刑律规定的司法官吏对罪情已实的未决犯,不在法定期限内审理判决,或对应予执⾏的已决犯,不在法定期限内执⾏的⼀种犯罪⾏为。
对此犯罪⾏为进⾏惩罚,其⽬的是为了进⼀步提⾼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①唐律对法官淹禁不决的,允许⽐附“官⽂书稽程律”定罪处罚,即“其官⽂书稽程者,⼀⽇笞⼗;三⽇加⼀等,罪⽌杖⼋⼗。
”②明律进⼀步规定:“若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三⽇笞⼆⼗,每三⽇加⼀等,罪⽌杖六⼗。
因⽽淹禁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流罪,杖⼋⼗;徒罪,杖⼀百;杖罪以下,杖六⼗、徒⼀年。
”④
(⼗六)违法⾏刑的责任
⾏刑,是指司法官吏将审判机关所作的判决依法付诸实施的⼀项诉讼活动,它是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的最后⼀个重要环节。
封建统治者为了切实保证⾏刑活动的顺利进⾏,使审判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得以及时实现,对司法官吏违法⾏刑的责任,从法律上作出了全⾯系统的规定。
此项责任主要包括体刑违法⾏刑的责任、徒刑违法⾏刑的责任、流刑违法⾏刑的责任和死刑违法⾏刑的责任四个⽅⾯。
④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现实借鉴
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法官责任制度,在⼀定程度上切实加强了对司法官吏的约束,极⼤地促进了吏治的改善和社会治安的好转,有⼒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并为封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因⽽不失为⼀项好制度。
当然,由于时代条件和阶级本质的限制,该项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某种历史的局限性。
突出地表现在:它始终受到封建专制皇权的⽀配,并以确保封建国家政权为根本宗旨,同时公开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和宗法族权统治。
当前,我们研究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是为了⼤⼒弘扬和继承这⼀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法律⽂化遗产,充分认识它在世界法律⽂化发展史上所处的重要地位和发挥的特殊作⽤,这有助于进⼀步激发我们的民族⾃豪感和⾃信⼼;另⼀⽅⾯是为了从古代法官责任制度这⼀优秀法律⽂化遗产中吸取当前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借鉴。
⑤因为任何⼀种制度在实践过程中总会取得这样或那样的经验,古代法官责任制度在我国存在了三千多年,它蕴涵着我们祖先智慧的结晶,除去其为剥削阶级统治服务的阶级实质外,有许多具体的⽅法和经验是值得我们今天借鉴的。
正如董必武同志所指出的:“我们
①参见巩富⽂:《中国古代法官淹禁不决的责任制度》,载《西北⼤学学报》1992年第l期。
②《唐律?职制》“稽缓制书官⽂书”条。
③《明律?刑律?断狱》“淹禁”条。
④参见巩富⽂:《中国古代法官违法⾏刑的责任制度》,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2期。
⑤参见巩富⽂硕⼠学位论⽂:《中国古代法官出⼊⼈罪的责任制度考析》,中国政法⼤学1991年11⽉印,第73页。
153
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
的⼈民民主法制,还吸收了我国历史上和国际上对于⼈民有益的法律。
”Ⅲ(⼀)借鉴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法经验,尽快实现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法律化
实⾏法官责任制度作为中华法系的⼀个传统特点,它是儒家道德治国的结果,虽然古⼈如此是有其难⾔之隐的,但其所体现的“明主治吏不治民”的理念却也的的确确抓住了治国的根本问题。
由是,历史上的每⼀朝代孜孜以求的法制建设,均⽆⼀例外的将其作为强调的重点。
虽然断狱听讼中的各种各样的违法⾏为并没有因此⽽绝迹于史,但古代追求清廉政治的政治家们所作的法官责任⽴法及其经验,对于我们今天建⽴具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司法责任制度却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近年来,伴随着依法治国⽅略的逐步实施,我国也全⾯启动了司法领域中的各项改⾰,并已初见成效。
但也不可否认,在某些地⽅以及个别办案⼈员当中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违法办案、枉法裁判的现象。
这固然是由多⽅⾯的因素所导致的,但建国以来,我们⼀直没有将司法责任制度化、法律化不失为其中⼀个很重要的原因。
因此,加快实现司法责任制度的法律化,实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纵观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法进程,虽然⼀开始只是零散地规定在各种不同形式的规范性⽂件中,如秦朝的法官责任就散见于《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语书》以及皇帝的制敕,但后来随着⽴法经验的积累,在专门的刑律中全⾯、系统地规定有关司法责任的内容就逐渐成为⼀种趋势,从魏、晋、隋、唐到宋、元、明、清各朝均莫不如此,这就使追究法官的责任有了⼀个统⼀的依据,也符合封建国家维护其专制统治的政治需要。
我国现⾏⽴法采取将有关司法责任分散规定在宪法和刑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警察法等法律中的⽴法形式,除此⽽外,还由最⾼⼈民法院和最⾼⼈民检察院制定发布有关司法责任问题的司法解释性⽂件,因⽽有别于古代法官责任制度所⼀贯采取的统⼀法律化模式。
笔者认为,现⾏的“分散⽴法”形式并⾮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最佳⽴法模式选择,因为该⽴法形式最⼤的弊端是缺乏系统性,且各个规范性法律⽂件之间容易出现所规定的内容相互⽭盾、冲突和重合之处,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统⼀性的本质要求。
所以,我们应当借鉴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法经验,尽快由全国⼈⼤常委会制定⼀部统⼀的《中华⼈民共和国司法责任法》,对有关司法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适⽤范围、构成要件、基本种类、责任形式、确认机构、认定程序等问题作出专门、系统的规定,以克服现⾏⽴法和司法实践中较为严重的随意化现象。
这是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最重要的经验之⼀。
(⼆)总结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规律,逐步建⽴健全我国的司法责任制度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经历了三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也达到了⼀个⾮常⾼的⽔平。
如此辉煌的⽴法成就,并⾮哪⼀个历史时期,哪⼀个封建王朝所能单独取得和完成,⽽是历代统治者们经过长时间的不断总结、反复磨炼和有效积累⽽成的。
纵观其发展演变的规律,在它所包括的⼗六项博⼤精深的内容当中,关于违法受理、违法逮捕和出⼊⼈罪三项责任相对来说产⽣得⽐较早,⼤致在西周和春秋时期;关于违法羁押、违法管辖、违法刑讯、同职连坐和淹禁不决五项责任均产⽣于秦汉时期,其中除后两项责任早在秦朝确⽴之外,前三项都始于汉代;关于据证定罪、违法检验、违法回避、躬亲鞠狱、状外求罪、违法断
①董必武:《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31页。
154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现实借鉴
罪、违法宣判和违法⾏刑⼋项责任则正式确⽴于隋唐时期,其中除违法断罪的责任始于隋朝外,其余七项责任均为唐律所⾸次规定。
总括⽽⾔,共有三项责任在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始创阶段(先秦)即已形成,五项责任⽣成于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确⽴阶段(秦汉),⼋项责任则直⾄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定型阶段(隋唐)始见于法律。
这说明,整个古代法官责任制度,其产⽣的过程就显⽰出了极不平衡的状态,从周秦到隋唐,⼤约经过两千多年的胚胎和发育,⽅形成⼀个制度详审、功能完备的责任体系。
其后⼜经过宋、元、明、清约千余年的发展和完善,终于达到其理想的状态,并成为当时世界上独树⼀帜的璀灿法律⽂化。
由此可见,⼀种新型法律制度的确⽴、发展和完善,并⾮⼀蹴⽽就,⽽是需要经历⼀个漫长的、甚⾄是异常艰难的发展过程的。
因此,我们当前在全⼒以赴创建具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司法责任制度的过程中,也应当树⽴⼀种长期发展的战略。
从⽴法的速度上来看,也需要⾛⼀条渐进式的道路,逐步地建⽴健全,切记“欲速则不达”。
这是我们总结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发展规律所得出的⼜⼀条重要经验。
(三)反思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贯彻执⾏,重视和加强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实践环节“徒法不能以⾃⾏”①,法律制定之后关键在于执⾏。
历代较有作为的统治者不仅⾼度重视法官责任制度的⽴法,⽽且密切关注法官责任制度的实践,不断总结实践中积累的经验,纠正其中存在的问题。
史载,有⼀次,唐太宗问⼤理卿刘德威:“近来⽤刑⽐较重,这是什么原因?”刘回答说:“法律规定:‘失于⼊罪的,减三等处理;失于出罪的,减五等处理’。
现在实际情况是,失于⼊罪的没有事,失于出罪的却构成⼤罪。
所以,官吏都尽量从严办案。
”太宗在了解到这种情况后,就⽴即采取纠正的措施,“遂命失出⼊者皆如律,⾃此吏亦持。